新加坡如何治理流浪猫狗
1. 怎么对待流浪猫
爱动物的你一定会发现在自己生活的城市有许多流浪动物,近几年上海的流浪狗明显减少了,但是流浪猫却没有很大的改善。很多人觉得流浪动物身上带有太多疾病、寄生虫等,所以会支持捕杀,但是一味的捕杀真的有用吗?
三、救助注意事项
在救助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周围环境和其他正常居民的生活,喂食流浪猫记得收拾好,保证不要弄脏环境为前此磨并提,毕竟一旦发生冲突,受伤的往往是最无辜的动物。
救助者们一定要考虑自己的能力进行救助,家人的支持、经济能力都要考虑进去,一旦超出了自己的能力救助的话,对于猫咪来说也是另一种伤害。
2. 社会上有很多的流浪狗,怎么才能治理它们呢
严格管理宠物市场,养狗必须通过测试,并且进行登记,谁敢遗弃狗就要受到严惩,从源头上控制流浪狗,然后将现在无人收养的流浪狗全部捕杀。
请不要投喂,管好自家猫狗。有能力联系动保给它们做绝育找收养。如果没有能力给它们找到一个有能力爱它们的主人,请不要阻挡统一的捕杀。
3. 国外对于弃养,随意放养宠物,对宠物不负责任的人如何处置还有你认为该如何处置急急急 今天要
对动物保护进行立法比较早的是英国。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在英国出台,爱尔兰政治家马丁说服英国议院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家畜的“马丁法案”,它是动物保护运动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此后,法国、美国相继通过了这方面的法律。目前,英国实行的是1911年颁布的《动物保护法案》,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已有了动物福利法,我国于1988年出台了专门针对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意大利:遗弃猫和狗的人将被判一年监禁。
日本:如果主人无力饲养伴侣动物,政府动物保护办公室会接受你无力饲养的伴侣动物,并会酌情收取一些费用。
新加坡:农粮兽医局下属的动物安康与控制中心负责收留流浪猫狗,提供处理流浪动物问题的技术援助,处理与动物安康或虐待动物等有关的问题。
美国:在社区中,每十万人口便需要建立50个左右的动物笼舍,供暂时收容无主人的动物。
《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亩尺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
有关残酷对待动物的罚则
(1)任何人——
(A)如残酷地打、踢、恶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激怒或惊吓,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如此使用,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如此导致该动物受任何不必要的的痛苦;
(B)如掌管任何被禁闭或被关禁或正由一处地方运送往另一处地方的动物,但疏于对该动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
(C)如输送或运载任何动物,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输送或运载,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输送或运载,而所采用的方式或盛放动物的位置、或盛载动物的箱、篓或篮的构造或过小体积,令该动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
(D)如将任何动物装上船只或铁路货卡,或将任何动物自船只或铁路货卡卸在另一船只或铁路货卡、码头、岸或月台,而所采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该动物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F)如在任何动物因疾病、衰弱、受伤、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宜被使用于某种工作或劳动时,仍将其如此使用,或导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为其拥有人而准许其被如此使用;
(G)将任何动物带进香港或驱赶、运载、运送或移走,或据有或畜养任何动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动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处所内被据有或被畜养,而所采用的方式可能导致该动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6个月。
(2)为施行本条,拥有人如没有就保护动物免受残酷对待而作出合理的谨慎措施及监管,须当做已准许残酷对待动物;但如拥有人只因没有作出上述的谨慎措施及监管而被裁定犯本条例所指的准许残酷对待动物罪,则在没有给予他罚款选择时不可将他处以监禁。
(3)本条不适用于在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作人类食物的过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为,但若如此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为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则属例外。
台湾的动物保护法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特制定本法。
动物之保护,依本法之规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别之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三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迅早高物及其他动物。
二、经济动物:指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经济目的而饲养睁皮、管领之动物。
三、实验动物:指为科学应用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四、科学应用:指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商品、药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之应用行为。
五、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目的而饲养、管领之动物。
六、饲主: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
第二章 动物之一般保护
第四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设动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动物保护政策之研拟及本法执行之检讨。
前项委员会之委员为无给职。其设置办法由主管机关订定之。其中专家、学者及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不具政府机关代表身分之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之三分之二。
第五条 动物之饲主,以年满十五岁者为限。未满十五岁者饲养动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为饲主。
饲主对于所管领之动物,应提供适当之食物、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注意其生活环境之安全、遮蔽、通风、光照、温度、清洁及其他妥善之照意其生活环境之安全、遮蔽、通风、光照、温度、清洁及其他妥善之照顾,并应避免其所饲养之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虐待或伤害。
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他人饲养之动物。
第七条 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安宁。
第八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公告禁止饲养、输出或输入之动物。
第九条 运送动物应注意其食物、饮水、排泄、环境及安全,并避免动物遭受惊吓、痛苦或伤害;其运送工具、方式及其他运送时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条 对动物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以直接、间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间之搏斗。
二、以直接、间接赌博为目的,利用动物进行竞技行为。
三、其他有害社会善良风俗之行为。
第十一条 饲主对于受伤或罹病之动物,应给与必要之医疗。
动物之医疗及手术,应基于动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兽医师施行。但因紧急状况或基于科学应用之目的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对动物不得任意宰杀,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为肉用、皮毛用,或喂饲其他动物之经济利用目的者。
二、为科学应用目的者。
三、为控制动物群体疾病或品种改良之目的者。
四、为控制经济动物数量过賸,并经主管机关许可者。
五、为解决动物伤病之痛苦者。
六、为避免危害人类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于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经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无人认领、认养或无适当之处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规定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由者。
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禁止宰杀前项第一款之动物。
依第一项第七款规定准许认领、认养之动物,不包括依第八条公告禁止饲养或输入之动物。但公告前已饲养或输入,并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办理登记者,准由原饲主认领。
第十三条 依前条第一项所定之事由宰杀动物时,应以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为之,并遵行下列之规定:
一、除主管机关公告之情况外,不得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宰杀动物。
二、为解除宠物伤病之痛苦而宰杀宠物,除紧急情况外,应由兽医师执行之。
三、宰杀收容于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场所之动物,应由兽医师或在兽医师监督下执行之。
四、宰杀数量过賸之动物,应依主管机关许可之方式为之。
中央主管机关得依实际需要订定宰杀动物之人道方式。
第十四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自行或委托民间机构、团体设置动物收容处所或指定场所,收容及处理下列动物:
一、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其他机构及民众捕捉之游荡动物。
二、饲主不拟继续饲养之动物。
三、主管机关依本法留置或没入之动物。
四、危难中动物。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订定奖励办法,辅导并协助民间机构、团体设置动物收容处所。
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提供服务时,得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章 动物之科学应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动物进行科学应用,应尽量减少数目,并以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及伤害之方式为之。
中央主管机关得依动物之种类订定实验动物之来源、适用范围及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 进行动物科学应用之机构应组成动物实验管理小组,以督导该机构进行实验动物之科学应用。
中央主管机关应设置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以监督并管理动物之科学应用。
前项委员会至少应含兽医师及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代表各一名。
动物实验管理小组之组成、任务暨管理办法与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之设置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七条 科学应用后,应立即检视实验动物之状况,如其已失去部分肢体器官或仍持续承受痛苦,而足以影响其生存品质者,应立即以产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杀之。
实验动物经科学应用后,除有科学应用上之需要,应待其完全恢复生理功能后,始得再进行科学应用。
第十八条 国民中学以下学校不得进行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定课程标准以外,足以使动物受伤害或死亡之教学训练。
第四章 宠物之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公告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前项宠物之出生、取得、转让、遗失及死亡,饲主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民间机构、团体办理登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给与登记宠物身分标识,并得植入晶片。前项宠物之登记程序、期限、绝育奖励与其他应遵行事项及标识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十条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人伴同,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前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及其所该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一条 应办理登记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无人伴同时,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
前项宠物有身分标识者,应尽速通知饲主认领,经通知逾七日未认领或无身分标识者,依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一项之宠物有传染病或其他紧急状况者,得迳以人道方式宰杀之。饲主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场所之宠物,准用前二项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先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始得为之。
前项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具备之条件、设施、申请许可之程序与期限、注销、撤销许可之条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置动物保护检查人员,并得甄选义务动物保护员,协助动物保护检查工作。
动物保护检查人员得出入动物比赛、宰杀、繁殖、买卖、寄养、训练、动物科学应用等场所,稽查、取缔违反本法规定之有关事项。
对于前项稽查、取缔,不得规避、拒绝或妨碍。
动物保护检查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必要时得请警察人员协助。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对于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之机构、学校,应先通知限期改善或为必要之处置。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应令其停止营业;拒不停止营业者,按次处罚之。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饲养、输入或输出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禁止饲养、输入或输出之动物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驱使动物与动物或动物与人搏斗者。
二、前款与动物博斗者。
三、以直接、间接赌博为目的,利用动物进行竞技者。
四、其他有害社会善良风俗之利用动物行为者。
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第二十八条 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之经营人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定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管理办法规定应具备之条件及设施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应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得按次处罚;经处罚三次者,撤销其许可。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动物,致有破坏生态之虞者。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未依第二十四条规定限期改善或为必要之处置者。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无成年人伴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使具攻击性宠物出入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规避、拒绝或妨碍动物保护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使所饲养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虐待或伤害者。
二、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动物者。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者。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受伤或罹病动物,饲主未给与必要之医疗,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宰杀动物者。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依主管机关许可方法宰杀数量过賸之动物者。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未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宰杀方式宰杀动物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拒不改善者,得按次处罚之:
一、运送人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九条所定动物运送办法规定之运送工具及方式者。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基于动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动物医疗及手术者。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宰杀动物者。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未具兽医师资格非因紧急情况宰杀宠物者。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未由兽医师或未在兽医师监督下宰杀动物者。
六、饲主未依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九条第三项所定宠物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办理宠物之出生、取得、转让、遗失或死亡登记者
七、饲主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使宠物无七岁以上人伴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出入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迳行没入饲主之动物:
一、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之动物。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安宁之动物。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饲养、输入、输出经指定公告禁止饲养、输入或输出之动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处罚外,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令饲主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者,得迳行没入其动物: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使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虐待或伤害者。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所利用之动物。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给与动物必要之医疗者。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使具攻击性宠物无成年人伴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出入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定之罚锾,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处罚之。
第三十五条 依本法所处之罚锾,经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于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八条指定公告前已饲养禁止输入、饲养之动物者,应于中央主管机关规定期限内,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登记备查;变更时,亦同。
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者,始得继续饲养;非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不得自行繁殖。
违反前二项规定者,依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依第十九条第一项公告前已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自依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定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届期未申请者,依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依第十九条第二项发给宠物身分标识,宠物之遗失认领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核发许可,应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十九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缺陷当然是道德轮失 人性泯灭··
4. 西方国家如何对待流浪猫狗
国外遗弃宠物
判罚或者判刑
流浪动物造成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来已久,在西方国家甚至有超过100年的历史。
要解决流浪动物问题,必须从加强宠物登记、繁殖、买卖、管理等源头控制。如果单靠捕捉来解决或减少流浪动物的问题是不可行的。如果实施宠物登记制度,并让每个动物带有身份标志,如犬牌、微芯片等。收容所就可以通过识别芯片及犬牌,让失犬的主人找回宠物,让遗弃宠物的人付出法律的代价。
很多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请看下列国家对待遗弃行为的态度:意大利:遗弃猫和狗的人将被判一年监禁。日本:如果主人无力饲养伴侣动物,政府动物保办公室会接受你无力饲养的伴侣动物,并会酌情收取一些费用。新加坡:农粮兽医局下属的动物安康与控制中心负责收留流浪猫狗,提供处理流浪动物问题的技术援助,处理与动物安康或虐待动物等有关的问题,通过出版刊物、演讲和展览等方式教育宠物主人以负责的态度对待宠物。英国:每个区的委员会必须指定一名狗管理员。管理员的职责是抓住并扣留任何走失的狗。如果狗的主人前来认领,必须缴纳25英镑的罚款和看管期间所有的费用。美国:在社区中,每十万人口便需要建立50个左右的动物笼舍,供暂时收容无主人的动物,此不但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发挥,亦可有效减低流浪动物对社会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是现代社会公共服务中相当重要的一环。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遗弃狗的人越来越多,大量的宠物狗变成流浪狗聚集在公园和社区里,生存状态不容乐观。虽然,民间一些爱狗人士自发组成了流浪狗救助团体,但救助能力有限。而流浪狗聚集在城市大量繁殖,对市民的安居、交通、卫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有关人士建议,深圳可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办法,在设立流浪狗收容站的同时,提倡文明养犬、关爱动物的观念。
现象
宠物狗遭弃成流浪狗
每天傍晚,家住温馨家园的许小姐都会带着食物到小区背后的小树林里喂狗。十几天前,她在小树林散步时遇到一只浑身黑糊糊的小狗,用头轻轻地蹭她的腿,似乎有所请求。许小姐以前养过狗,她一眼就看出小狗怀孕了。因为自己的孩子还不满两岁,许小姐不敢将小狗带回家,只好用旧衣服在树林里为小狗搭建了一个小窝。3天后,许小姐再去小树林时,小狗已经产下4只狗宝宝,但其中一只已经夭折。从这以后,许小姐每天都会为小狗和它的宝宝送吃的。
并不是每一只流浪狗都如此幸运。中心公园一名负责清洁园区卫生的工人告诉记者,公园里也聚集了大量流浪狗,每天为了争食打得头破血流,他亲眼看见一只体积较小的串串(非纯种狗)被一只大狗咬瘸了腿。
莲花二村保安小李告诉记者,小区也经常可见流浪狗在垃圾箱附近觅食,把垃圾翻得到处都是,不仅影响小区环境卫生,有时还会吓到过路小孩。
“有时看见它们没有吃的我会主动喂食物,但一看见小区的草坪上都是狗屎,我又恨不得踢它们两脚”,小李复杂的心态代表了大多数市民对流浪狗的看法。小李说,这两年他明显感到小区里养狗的人越来越多,而流浪狗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深圳市宠物协会秘书长曾繁华与小李有同样的感觉。他告诉记者,没有渠道详细统计出流浪狗的数量,但保守估计,深圳至少有数十万只流浪狗,狗的繁殖能力很强,这一数字还在逐年增长。
曾繁华认为,宠物狗变成了流浪狗与都市人养狗心态有关。一方面,有钱人攀比斗富,养狗为的是显摆,什么名贵养什么,斑点、比格、博美,但等流行的风潮一过,或者说他看中了更名贵的犬种,马上就会将以前的狗遗弃。比如曾经一度受宠的京巴和西施,现在很多都被遗弃了。还有就是图个新鲜,现在狗市很多,狗也很便宜,普通老百姓花一两百块钱就能买个京巴,买回家养几天厌烦了就一丢了事。
深圳市狗狗网的版主蓝筹认为,深圳人口流动性大也是造成宠物狗变成流浪狗的重要原因。一些人因为搬家、出国或者转换城市,如果不能将狗送人,就只好遗弃。另外,深圳人遛狗不喜欢带狗链也是原因之一。狗狗网一位熟悉行情的“狗友”也向记者透露,宠物医疗业的暴利也间接使小动物们成为牺牲品。深圳的宠物医院给狗做一次外伤处理价格在80元—300元/次,静脉注射30元—40元/次,各种治疗收费都不便宜。正是在高昂的医疗费用面前,许多宠物的主人选择了遗弃它们,因为治疗一只病狗花的钱远远高于买一只健康的狗。
“但这些病狗流浪到社会上对健康的狗和市民的人身安全问题构成严重威胁”,这位狗友担忧地说。
民间救助举步维艰
记者了解到,早在几年前流浪狗问题就已引起社会上部分爱狗人士的关注,一些民间力量纷纷投入流浪狗的救助工作中。在深圳狗狗网上,专设了一个流浪狗的救助版块,几十名流浪狗救助的义工通过网络平台获悉流浪狗信息,开展救助活动。甘露是这个救助团队里的核心人物之一。
刚开始,甘露和同伴们救助流浪狗还处于“自救”阶段。别人告诉他们流浪狗的信息,他们去捕捉,打针,治疗,带回家饲养。后来甘露了解到,北京采取“领养”的方式,将流浪狗无偿送给需要养狗的家庭饲养,这也是国内目前较为成熟的一种救助方式。借鉴北京的经验,甘露也制订了《流浪狗领养人条件及准则》。在准则中,她要求领养者至少具备四个条件:一、经济条件较好,能为流浪狗上户口;二、不离不弃,有病就要医;三、小串串要节育;四、头半年需要每月在论坛中上传小狗的照片。
记者从深圳城管执法大队了解到,执法大队专门成立了一个“打狗大队”,负责将流浪狗送到深圳市卫生处理厂。打狗大队队长孙清源告诉记者,他们打的基本上都是一些体形较大,具有一定的伤害性的大狗。“一些对市民没有伤害的小型流浪狗最好还是有人认养”,孙清源说,以前捉到一些小形的流浪狗他也希望能够有家庭领养,但缺少发布流浪狗信息的渠道,最后还是只能送到卫生处理厂。
建议
通过立法遏制弃养
宠物狗变成流浪狗,狗自身的生存、安全受到了挑战,而从城市管理的角度来看,流浪狗对市民的安居、交通、卫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对此,深圳市宠物行业协会秘书长曾繁华显得忧心忡忡:“流浪狗聚集在城市大量繁殖,对城市卫生和社会文明都会带来负面影响。如传染病、狂犬病等传播都直接威胁人的生命安全,狗对城市绿化带的破坏也不容忽视。”
曾繁华介绍,在国外通常采取“收容、认养”的方式来解决流浪狗问题。收容站既有地方政府办的,也有民办的,各种形式都有。狗被收容后给它们进行清洁、驱虫、免疫注射或补做绝育手术,等待领养。在许多国家,一些超市的门口常可以看到收容站发布的要求捐赠动物食品和欢迎认领的通告。流浪动物收容站的收容力量总是有限的,因此对于患严重疾病和残疾的、受痛苦的以及收容几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动物,给予安乐死。目前,北京、上海等地也是实行这一方式。“一个城市里流浪动物的管理也直接体现这个城市文明的标准。”曾繁华建议,深圳也可建立统一的流浪动物救助基地,建立和健全民间流浪动物认养制度,为流浪宠物寻找新家。
记者从深圳市城管局法制处了解到,流浪狗问题也已经引起城管部门的重视。在今年1月送审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已经明文规定,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安排犬类收容处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暂存和被依法没收的犬只。法制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规出台后,收容站已经就可以设立了,但具体如何*作还没有明确。
“政策是一个方面,改变人们的养狗观念才能治标治本”,已经有过“认养制度”尝试的甘露告诉记者,改变都市人将“宠物狗当成玩具”的观念,传播文明养狗、关爱动物的观念对减少流浪狗也极其重要。否则,流浪狗进入收容所被认养后还是容易遭遇“二次”遗弃再度流浪。
孙清源则认为,必须要对动物保护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动物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明确养狗人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流浪狗”。同时,立法保护动物的生存权和相关福利,才能有效止住动物被遗弃这一状况的恶化趋势,也才能逐步建立起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关系
5. 针对流浪猫泛滥的问题,你有什么好的解决思路
解决思路如下:
1、建立流浪动物救助中心和收容所。
爱心人士在网络上发起公益项目。比如宠物救助众筹平台,可以众筹资金给流浪动物购买粮食和生活用品,还可以建立流浪动物救助中心和收容所,安置无家可归的小动物。
2、推动动保立法。
震摄到没有责任心和道德心的人随意养又随意弃养,以及变态的人虐待。立法还能从法律层面承认伴侣动物与人和卖类的情感纽带,并且能完善收容机制(包括安乐死)。
3、加大对于流浪猫的正确认识的宣传、科学饲养猫咪的知识。
很多家庭饲养猫咪,也有很多居民在小区里投喂流浪猫。但是由于缺乏饲养的科学知识,导致很多猫咪走失成为流浪猫,而用剩饭剩菜在小区内投喂流浪猫导致流浪猫大量无序繁殖蚊蝇滋生居民矛盾激烈。
加大科学饲养的宣传、减少控制流浪猫的数量让科学饲养深入人们意识是解决流浪猫问题的关键。没有绝育的投喂是不负责任的,因为这样只能造出更多的流浪猫。如果真的觉得流浪猫狗可怜,建议:诱捕-绝育-疫苗-找领养或放生。
4、推广用领养代替购买
很多居民喜欢猫咪也需要饲养猫咪,建议加大宣传,从救助的流浪猫中领养猫咪,不要随便从花鸟鱼虫市场等不规范的地方购买,从源键档头上解决流浪猫的数量问题,给可爱的猫咪一个温暖的家。
可优化的空间及方案
官方平台:和政府慈善部门合作或由地方政府直接建立“流浪动物管理平台”,平台上可发布募捐渠道和信息、可以上报流浪动物信息、还可进行领养及物品捐赠。
数据收集:利用AI技术,建立流浪动物数据库,实现跟踪、定位并上传至平台,类似于“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方便遗失宠物找回主人。
信息透明:平台统一管理动物收容信息,从募捐到领养所有信息保持透明公开,可以看到全国各地流浪动物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物资分配情况,实现信息对称。
资源分配:可以利用数据查看流浪动物聚集密度,重新分配捐赠资源,类似于南水北调,将资源分配给我们不易关注到的地区。
节约成本:接受二手养猫、养狗设备的捐赠,降低捐款和养护设备的购买成本。团结就是力量:由爱稿棚乱心人士担任各地区的志愿者,帮忙协调资源分配、组织爱猫爱狗行动以及当地的流浪猫狗信息收集(拍照、品种分类、位置信息等)。
6. 流浪狗越来越多,该怎么治理
劝告你身边每一个自称爱狗的人:不要轻率饲养,尤其不要随意买狗回宿舍或者当年轻人互赠的礼品,了解品种特点再判断是否能养,不要散养,外出牵引拾粪,尽可能安全而科学的芹扮饲养训练,对怀孕、搬家之类几乎必然发生的事情有准备而不是把“到时候丢狗”当成解决方案……愿胡友意对自家宠物负责的主人越来越多,弃宠才会越来越少。我希望有一天对主人的要求固化成法律,裤首槐我知道这相当不现实,但是至少,如果真的讨厌弃宠带来的问题,我觉得这比拿“残忍”之类词汇强迫别人不杀狗更有必要。
7. 如何彻底改善流浪猫狗众多的现象
我们都发现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吧猫或者是狗当做宠物来养,貌似猫狗的生活水平都提高了。但是也出现了更多的流浪猫和流浪狗。我们经常看见一群猫狗围在垃圾堆里抢食着食物,他们个个骨瘦如柴,看起来非常可怜,同时空知拍社会上也有一些人士积极的去救助他们,但是这貌似并没有改变流浪猫或者流浪狗的数量。
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流浪猫或斗羡者是流浪狗的事情,我猛仿们就要让更多的宠物主人意识到,如果我们选择了让自己的宠物交配繁衍的话,就要有充分的实力去养活这些小的生命,也可以将这些小的生命送人,但是一定要保证把这些生命送出去之后那些新的主人会好好对待他们,如果不能做到这些,那就请你多负责一下,把自己家的猫或者是狗做一下节育,这样既有益于他们的身体健康,也不会给自己和社会带来更大的压力。
其次我们应该完善社会上的制度,让更多的福利机构去收养这些流浪猫或者是流浪狗,让他们能够吃饱穿暖,保证他们的生命健康,因为只有这些猫和狗接受到了好的管理,他们才不会继续无节制的去繁衍后代,就像人类的计划生育一样,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并且我们应该鼓励一些新的企业形式,比如说撸猫咖啡厅这样的机构,让更多的猫找到他们的工作,自然流浪猫就会少了。
想要改变流浪猫或者是流浪狗的状况,首先要推行计划生育,其次要呼吁更多的人来领养这些猫狗,更好的去管理他们,才能从根本上治理猫和狗的流浪问题。
8. 流浪猫狗问题突出,怎么做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有不少年轻人因为一时兴起,养起了宠物猫和宠物狗。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他们觉得宠物猫和宠物狗难以照顾,没有时间打理,有些人会选择把宠物猫和宠物狗送人,如果没有人要这些猫和狗的时候,他们会选择把这些宠物丢弃,而这个时候些宠物猫和宠物狗自然而然的就变成了流浪猫和流浪狗。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宠物猫并陪和宠物狗的问题日益突出,人们想出了很多方法来解决这绝码蠢些流浪猫流浪狗的问题。现在社会中,人们开始加强对一些人的教育,让他们在选择饲养宠物猫和宠物狗的时候慎重决定,这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街头流浪猫和流浪狗的数量。
流浪猫和流浪狗的问题突出,我们要从根本上呼吁人们不要随便丢弃自己养的宠物猫和宠物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