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鞭刑有哪些罪
A. 新加坡的刑法是什么
新加坡刑法具有“刚柔并济,以刚为主”的鲜明特色。本书翻译了新加坡刑法中较为重要的几部法律:《新加坡刑法典》、《刑法(临时规埋兄定)法》、《新加坡反贿赂法》和《恐怖主义(制止提供资助)法》,为读者提供了进一步了解新加坡刑法的窗口。
B. 外国人在新加坡做出什么行为会受到鞭刑
当今世界共有16个国家仍保留鞭刑,即亚洲的阿富汗、伊朗、约旦、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非洲的南非、苏丹、津巴布韦、斯威士兰,美洲的特立尼达和多马哥、巴哈马,其中最出名的是新加坡鞭刑。
许多西亚和非洲的国家之所以保留鞭刑,大多是为了保护宗教原则和出于对*关系的保守,而新加坡鞭刑则广泛应用于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罚。
新加坡鞭刑程序极为严格,不仅对刑鞭的长度和直径、刑鞭架的高度等有要求,还有对受刑人的体检、行刑者的资质、每一鞭打下去后应有的效果等有极为详细的规定,现场还有医生在每一鞭后检查受刑人的状态,整个过程都在法律的范畴之内。
在新加坡,适用鞭刑的罪行有性侵、抢劫、贩毒、重犯吸毒、非法金融交易(有几率被判)等重罪,也有小到涂鸦(包括在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上)、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逾期逗留超过90天等较轻的罪行。
对至少30种罪名,鞭刑是不能减免的必判刑,而且受型对象是16岁以上60岁以下且身体状况良好的男性,女性不再鞭刑的受刑范围之内。
数据显示,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2007年的受刑男性罪犯共有6404名,这些受刑人不仅包括新加坡本国公民,还包括在当地有违法行为的外国人。
新加坡鞭刑由于极为残酷,受到了大赦国际等组织的强烈反对,但新加坡官方坚决支持鞭刑,他们相信鞭刑是震慑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而新加坡民众也多数支持鞭刑,虽然鞭刑会在他们的身上留下终身鞭痕,正如中国古代在囚犯的脸上刺字的“黥刑”,是一种除不掉的耻辱,许多受刑人会因此受到不公的待遇,但他们认为这正好起到了惩戒的作用。
新加坡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也与鞭刑的威慑有关。
C. 新加坡鞭刑的受刑原则
1、成年男性罪犯介于18至50岁,并且通过体检才可以被执行鞭刑。
2、罪犯同一时间只能被执行24下鞭刑,不论他罪案的数量。(法官最高判24下)
3、死刑犯是不会被执行鞭刑的。
4、罪犯也可被判鞭刑在监狱的法庭 (mini-court),如果他破坏监狱规矩。(不超过12下)
5、对许多轻罪来说,鞭刑是“可选刑”,是否鞭刑由法官决定。
6、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样的罪行,情节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监禁,而男犯在监禁之外还要判处鞭刑。
(3)新加坡鞭刑有哪些罪扩展阅读
罪名:
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到了2007年时,已经翻了一倍,至6404罪犯。对至少3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必判鞭刑,不能减免),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
其中既包括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都算)、涂鸦(包括在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上)、挟持人质、重犯吸毒者、非法金融交易(有几率被判)、逾期逗留超过90天(俗称跳飞机)。携带口香糖是不会被判鞭刑的,只会罚款。(一旦被判鞭刑,至少3鞭)
D. 新加坡鞭刑到底是啥样的
古代有句话叫做“乱世需用重典”,然而新加坡政府似乎并不这么认为,作为全世界最为整洁干净的花园城市,他们的刑罚“鞭刑”也是举世闻名,这也让不少人好奇,盛传的鞭刑究竟是怎么样的?真那么恐怖吗?然而根据挨过新加坡的网友透露,多数人恐怕都挨不过那一鞭子。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让人为之色变的刑罚吧!
国际社会对于新加坡鞭刑始终是口诛笔伐,欧美绝大部分国家认为这是不人道的,但是新加坡新郑赃官则认为:对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滥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对那些环境恶劣,赤着双手混饭的人来说,监狱生活未尝不惬意……只有鞭打才能产生实在、长久的效果。而很多新加坡人也赞成鞭刑的实施,观众朋友们,你们又怎么看待这种刑罚呢?
E. 新加坡什么情况下用鞭刑
新加坡刑罚,共有超过40种不同罪行,适用于鞭刑,包括绑架暴力,贩毒,涂鸦,强奸,骚扰,非法滞留,非法贷款等,视罪行严重性,施以予鞭刑次数,取决于法官的判决。
F. 新加坡的鞭刑是怎么执行的
被执行鞭刑的人群:
1、男性(女性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会被处以鞭刑)
2、年龄18—50岁(未成年人和上了年纪的也是不会被判处鞭刑的)
3、身体条件允许(行刑前医生会对受刑者检查身体)
4、死刑犯人不执行(出于人薯芹道主义,不会让死刑者行刑前再遭受身体的痛苦)
犯什么罪执行鞭刑:
1、持利器抢劫(如匕首、长刀)
2、骚扰、强奸罪
3、携带毒品小于15g
4、逾期逗留超过3个月
5、乱涂鸦
一个着名的例子就是:1993年,18岁的美国少年Michael P.Fay在新加坡社区内戳破汽车轮胎,砸毁车窗和涂鸦,因不承认罪行,被判罚款3500新币和鞭刑12下。当时震惊美国,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亲自向新加坡政府求情,时任新加坡总统王鼎昌以尊重的姿态同意请求,将鞭刑调整为4下!
6、其他等等
鞭刑的介绍
刑鞭:长1.2米,粗1.3厘米。在行刑的前一晚会在清水中浸泡一夜,这是为了增加刑鞭的柔韧性,防止刑鞭断裂,藤条上的木刺扎进犯人肉里。
行刑者:执行鞭刑的狱警都是受过特殊训练的,他们身材高大、魁梧,鞭刑执行者要求用最大力气执行,新加坡监狱长曾说:“执行鞭刑时,行刑狱警用的是全身力气,他握紧刑鞭,抡圆胳膊,以脚为支点转半个圈,重重出手。”一鞭下去皮开肉绽,一般每三鞭就得换一个乎手春行刑者。
鞭刑情景:鞭刑室非常宽敞,房间尽头有列桌子,监狱官坐在桌子后面监督,房间的另一头立着鞭刑架,高2米7左右,木制的特别牢固。行刑时犯人被赤条条绑在刑架上,护住腰和大腿,只露出屁股。两个狱警分立两边,同时还有医疗人员在场,随时判断犯人状况。
鞭刑的过程
被判处鞭刑的犯人不会被告知哪儿天执行,通常都是执行的当天才会通知,这样做是为了让犯人没有心理准备,时刻生活在恐惧中。
2、每打完一鞭,医生都会对犯人进行身体检查,一旦发现受刑者不能承受,便会停下来。
3、鞭刑的数量为3—24下,这是因为新加坡政府做过实验,一般男性的屁股从顶端到末端可以不重复的排列24鞭。
4、鞭刑会在屁股上留下终身鞭痕。受过鞭刑的男子不可在军队中服役;择偶时姑娘看到屁屁上的印记,就呵呵咯;此外,若再次触犯法律,会因为屁股上的印记加重处罚。
鞭刑的误区:
误区一:打不完继续打。
很多人说如果犯人不能承受所判鞭数,会等入院治疗结束后接着打。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一般情况下,会把未执行的鞭刑转换成相应的刑期。注意咯:这是在执行过程中,医生判断身体不能承受的情况之下才可将剩下的鞭数转换,若想直接把鞭数改成坐牢,那是不可能的。
误区二:游客不会受到鞭刑。
无论新加坡居民、在新务工者、还是仅仅只是狮城的游客,只要触犯了新加坡的法律且符合鞭刑的条件,都会被执行。要不怎么连克林顿总统出面都没有免除美国的涂鸦少年呢。
误区三:携带口香糖会被执行鞭刑。
新加坡真没有这样的规定。虽然狮城不允许口香糖入境,但那只是为了不污染环境,发现携带口香糖只是罚款啦,绝不会拉去打屁股。岁耐但是!!罚款的数额足以让你买一箱口香糖,所以大家还是不要携带口香糖入境哈。土豪除外~
误区四:刑鞭浸在盐水或特质药水中一晚,增加受刑者疼痛。
浸泡在清水中一晚以及行刑前给刑鞭消毒那是真的,这也是为了受刑者考虑。
法律依据: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典》对鞭刑的执行明确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实际执行过程中要求犯人必须穿防护衣,以免身体其他部位受不必要伤害。
《刑诉法》第230——233条规定限定单一判决对成年人所判处的鞭刑不得超过24鞭,对未成年人的判决不得超过12鞭。不得对妇女,判处死刑之人,五十岁以上男性,身体健康不允许者适用鞭刑。
1)成年罪犯介于18至50岁,并且通过体检才可以被执行鞭刑。
2)罪犯同一时间只能被执行24下鞭刑,不论他罪案的数量。(法官最高判24下)
3)死刑犯是不会被执行鞭刑的。
4)罪犯也可被判鞭刑在监狱的法庭 ,如果他破坏监狱规矩。(不超过12下)
5)对许多轻罪来说,鞭刑是“可选刑”,是否鞭刑由法官决定。这些罪名包括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容留或组织卖淫、误杀及伤人等。
6)鞭刑前犯人要全面体检,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实际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在2007年,大约95%的罪犯被执行。
7)被法院判处鞭刑时,很多罪犯哀求法院不要打鞭,宁可多坐几年牢。但这是不可能的,除非议会修改法律。
G. 新加坡犯罪有什么后果
新加坡的法律很严厉,有可能会受到鞭刑,严重的会被遣送回国。
【拓展资料】
新加坡,全称为新加坡共和国(英语: Republic of Singapore),旧称新嘉坡、星洲或星岛,别称为狮城,是东南亚的一个岛国,政治体制实行议会制共和制。新加坡北隔柔佛海峡与马来西亚为邻,南隔新加坡海峡与印度尼西亚相望,毗邻马六甲海峡南口,国土除新加坡岛之外,还包括周围数岛。
新加坡是亚洲的发达国家,被誉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其经济模式被称作为“国家资本主义”。根据2014年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排名报告,新加坡是继纽约、伦敦之后的第三大国际金融中心,也是亚洲重要的服务和航运中心之一。新加坡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成员国之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英联邦(The Commonwealth)以及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 成员经济体之一。1、鞭刑是一种在新加坡广泛施行的合法体罚。鞭刑可以再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司法、监狱、军旅、感化院、学校、以及家庭/私刑。2、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325至332项说明有关鞭刑的条例:成年男性罪犯介于18至50岁,并且由医疗官员证实身体状况合适后才可以被执行鞭刑。罪犯同一时间只能被执行24下鞭刑,不论他罪案的数量。若犯人未满18岁,他一次最多可受鞭刑10下,但是刑鞭会比一般的轻一些。未满16岁的男生只能由最高法院判处鞭刑,地方法院以及青少年法院无权将他们判处鞭刑。死刑犯是不会被执行鞭刑的。刑鞭的粗度不可超越1.3厘米,长度不可超越1.2米。3、在新加坡法律中,一共有超过30种不同的罪行都适用鞭刑,其中包括:劫持人质 / 绑架暴力抢劫团伙抢劫,并导致受害者丧命非法吸食毒品破坏公物(包括在公共场所的墙上喷涂油漆)骚乱性侵犯(非礼)非法拥有武器(包括长刀、匕首等)鞭刑对以下罪行是强制性的:强奸非法走私或贩卖毒品非法贷款(协助债主骚扰债务人也一并同罪)非法入境或签证过期非法滞留90天以上
H. 在新加坡犯什么罪会被鞭刑
包括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都算)、涂鸦(包括在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上)、挟持人质、重犯吸毒者、非法金融交易(有几率被判)、逾期逗留超过90天(俗称跳飞机)。
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到了2007年时,已经翻了一倍,至6404罪犯。对至少3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必判鞭刑,不能减免),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
(8)新加坡鞭刑有哪些罪扩展阅读
行刑
刑鞭长1.2米,粗1.3厘米(半英寸)。在行刑前,刑鞭会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强柔韧性。监狱局表示这样做是因为干燥的刑鞭在行刑时可能断裂,一旦断裂藤条上的木刺就会扎到犯人肉里。
狱方表示,之前关于“刑鞭浸在盐水或特制药水中”的传言是不正确的,但确实用消毒剂擦拭过。打鞭要求一鞭下去,皮肉皆开,疼痛难忍。打完一鞭后,医生便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次鞭打了,便停下来。
鞭刑室非常宽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锃亮。在房间尽头有一列桌子,监狱的官员坐在桌子后监督行刑。在房间的另一头立着鞭刑架。
鞭刑架高2.74米,用木料制成,相当牢固。如前所述,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头底座。犯人将被赤条条绑在刑架上,两个狱警分立两侧伺候。打鞭时,只有监狱官,狱卒和医疗人员能在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新加坡鞭刑
I. 新加坡法律鞭刑最多多少鞭,最少多少鞭
新加坡法律规定的鞭刑,一般分三鞭、六鞭、最高为二十四鞭。
新加坡饱受争议的鞭刑
在新加坡必判鞭刑的至少有40种罪名。其中既包括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长刀等)、涂鸦,以及贩卖、运输枪支等。非法入境或签证过期非法滞留90天以上必须判处最少三鞭。法官可视情节决定是否判处鞭刑的罪名包括聚众闹事、敲诈勒索、容留组织卖淫、误杀及伤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后也可判处鞭刑。尽管对有些罪,鞭刑是非强制刑,但法官一般会无一例外地判处鞭刑。《刑事执行条例》规定,每次审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
鞭刑按规定只能施于16岁至50岁的男性罪犯。新加坡狱中使用的刑鞭是藤条制成的。刑鞭的长度和直径都有严格规定,刑鞭长1.2米,粗1.3厘米,在行刑前,刑鞭会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强柔韧性,然后用消毒剂擦拭。监狱当局表示,这样做是因为干燥的刑鞭在行刑时可能断裂,一旦断裂,藤条上的木刺就会扎到犯人肉里。
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受刑时,罪犯一丝不挂,以弯腰的姿势被狱警用结实的皮条牢牢绑在鞭刑架上,身体从胯部弯曲,臀部翘起。鞭刑前犯人要全面体检,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实际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年均只有6人。
J. 谁能给我讲讲新加坡的"鞭刑"
新加坡乃继承英国的法律体制。其鞭刑制度,亦源于英国。英国在186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鞭刑制度仅限于十六岁以下的犯人,同时英国兴起废止死刑的讨论,连带地也对于鞭刑的人道性质进行讨论。除了对于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英国国会也在个别的法案中,对于某些犯罪施以鞭刑,例如:1898年通过的“取缔流氓法修正案”(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对于藉剥削娼妓为生者,以及1912年通过的“白奴贩卖法”(White Slave Traffic Bill)对于贩卖人口者,都处以鞭刑。不过,实际上实施的甚少。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从1858至1860年,每年平均590名;1893年达2900名;到1900年则高达3400名,以后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直到1948年,英国国会通过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将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英国才正式废止鞭刑制度 。
新加坡的独立(1959)是在英国废止了鞭刑之后,但仍继续实施鞭刑。不独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 ,但在东南亚国家中,只有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二国采行而已。目前新加坡处罚鞭刑之种类,在1966年通过一个以维护市容为目的,也就是着名的“破坏法”(Vandalism Act),来以重罚处罚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之前,新加坡鞭刑仅限于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伤害的罪嫌,包括:重伤害、抢劫、强暴及猥亵等罪。新加坡独立前,殖民地政府因为母国英国早已废止鞭刑,因此对于鞭刑的态度极为保守。例如1953年判决Cim Thian Hen &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认为单纯的犯抢劫罪也许已侵犯人身,但还不算太残暴,所以不必给予鞭刑。但在独立后,情况就大幅改变;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 (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认为恐吓罪已属可处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认为在种族冲突时期,不尊敬其它宗教的话,亦属可处鞭刑之罪。
关于鞭刑处罚,新加坡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re Code )第231条规定,鞭刑的对象仅限于五十岁以下的男性;第229条规定,成年犯可处罚至多不能超过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岁以上,未满十六岁)则最多以十鞭为限;新加坡对于儿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会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对于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别规定。成年犯的刑鞭,横宽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横宽则更小。
新加坡在执行鞭刑时也强调杀鸡儆猴的功效,在执行时,虽然没有采行公开行刑的方式,但每次执行时以三鞭为限,待伤势复元后——至少三个月,才继续执行。并且行刑前须经医生做健康检查,行刑过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时,也会中止鞭刑。同时,如果医生认定犯人的身体再也无法承受鞭刑时,可以申请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这些制度乍看之下,这是一个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罚,但是在犯罪心理学上,无疑是一个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执行鞭刑,每次疗伤三个月,期间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体行刑的时间甚长,同时,鞭刑后的疤痕,将终生留在身上,形成一个永远无法抹灭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处以鞭刑的鞭数虽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终生受到震吓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于对于鞭刑的恐惧。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坏法”后,便将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进一步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按理说,在政府公共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既不会妨害公共卫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国家多半处以罚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坏法”却对这种行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这种严厉的处罚,为世界各民主国家所罕见。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主因是在1994年发生了一件麦可费事件(Micheal Fay),才将世人对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现象,转变到认知新加坡之所以达到此外观,却是采行了极为严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麦可费事件可说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