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刑法有什么好处
㈠ 新加坡法治严格,我们国家有些法律也严格,为何却效果不佳。新加坡法律能适合我们吗为何其能成功
因为国家大小不一样。
新加坡城市比较小,所以制定政策的时候,贯彻落实的比较好,而且也比较好管理,中国目前没办法实现的原因是,中国国家比较大,很多地方由于长期的观念,导致法律往往不能很好地执行,不过相信我国只要长期坚持义务教育和依法治国,我国也会变得很好的。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的,所以新加坡的法律不适用于我国,因为国情不一样。
㈡ 新加坡作为一个发达的国家,怎么还有"鞭刑"
新加坡乃继承英国的法律体制。其鞭刑制度,亦源于英国。英国在186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鞭刑制度仅限于十六岁以下的犯人,同时英国兴起废止死刑的讨论,连带地也对于鞭刑的人道性质进行讨论。除了对于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英国国会也在个别的法案中,对于某些犯罪施以鞭刑,例如:1898年通过的“取缔流氓法修正案”(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对于藉剥削娼妓为生者,以及1912年通过的“白奴贩卖法”(White Slave Traffic Bill)对于贩卖人口者,都处以鞭刑。不过,实际上实施的甚少。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从1858至1860年,每年平均590名;1893年达2900名;到1900年则高达3400名,以后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直到1948年,英国国会通过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将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英国才正式废止鞭刑制度
新加坡的独立(1959)是在英国废止了鞭刑之后,但仍继续实施鞭刑。不独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2],但在东南亚国家中,只有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二国采行而已。目前新加坡处罚鞭刑之种类,在1966年通过一个以维护市容为目的,也就是着名的“破坏法”(Vandalism Act),来以重罚处罚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之前,新加坡鞭刑仅限于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伤害的罪嫌,包括:重伤害、抢劫、强暴及猥亵等罪。新加坡独立前,殖民地政府因为母国英国早已废止鞭刑,因此对于鞭刑的态度极为保守。例如1953年判决Cim Thian Hen &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认为单纯的犯抢劫罪也许已侵犯人身,但还不算太残暴,所以不必给予鞭刑。但在独立后,情况就大幅改变;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 (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认为恐吓罪已属可处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认为在种族冲突时期,不尊敬其他宗教的话,亦属可处鞭刑之罪。
关于鞭刑处罚,新加坡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re Code )第231条规定,鞭刑的对象仅限于五十岁以下的男性;第229条规定,成年犯可处罚至多不能超过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岁以上,未满十六岁)则最多以十鞭为限;新加坡对于儿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会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对于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别规定。成年犯的刑鞭,横宽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横宽则更小。
新加坡在执行鞭刑时也强调杀鸡儆猴的功效,在执行时,虽然没有采行公开行刑的方式,但每次执行时以三鞭为限,待伤势复元后——至少三个月,才继续执行。并且行刑前须经医生做健康检查,行刑过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时,也会中止鞭刑。同时,如果医生认定犯人的身体再也无法承受鞭刑时,可以声请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这些制度乍看之下,这是一个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罚,但是在犯罪心理学上,无疑是一个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执行鞭刑,每次疗伤三个月,期间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体行刑的时间甚长,同时,鞭刑后的疤痕,将终生留在身上,形成一个永远无法抹灭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处以鞭刑的鞭数虽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终生受到震吓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于对于鞭刑的恐惧。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坏法”后,便将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进一步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按理说,在政府公共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既不会妨害公共卫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国家多半处以罚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坏法”却对这种行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这种严厉的处罚,为世界各民主国家所罕见。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主因是在1994年发生了一件麦可‧费事件(Micheal Fay),才将世人对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现象,转变到认知新加坡之所以达到此外观,却是采行了极为严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麦可‧费事件可说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范。
㈢ 发展不错的新加坡,为什么还在使用鞭刑
新加坡是一个让我一直心存恐惧的国家,因为中学的地理课上,老师着重的指出,在新加坡不遵纪守法是要挨鞭子的!这不是虚张声势,直到今天,新加坡仍是保留了鞭刑的传统,这个传统也为是辅助了新加坡的治安稳定,民众还是很支持的。
因此呢,新加坡至今还在采用鞭刑,也是为了保证自己国民的安全。鞭刑的意义其实并不在于惩罚本身,还是有这个制度存在了,人会心生畏惧,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社会也就更加美好。
㈣ 新加坡法律鞭刑适用罪名
新加坡的鞭刑适应范围非常广,目前有30多种刑罚会被判鞭刑。当然,鞭刑仅仅适用于男性,不对女性实施。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实刑的时候,犯人后面都是裸露的,针对女性不是很好。也正因为鞭刑适应范围广,所以新加坡每年都有众多的人遭受鞭刑。
目前新加坡每年有近万名男性因犯罪被执行鞭刑。不仅针对国内男性,国外的男性如果在新加坡触犯法律的话,也会被实行鞭刑。在这方面,新加坡宁愿引起国际纠纷,也要执行。新加坡是一个有鞭刑的国家。新加坡法律规定,法院只对犯了强奸、严重伤人、破坏公物、触摸女性的敏感部位等罪行的犯人判以鞭刑。一般来讲,鞭刑是由狱中的特种部队执行。行刑的鞭子大约长1米,粗的一端由狱警握着,尖的一端将重重打在犯人的屁股上。在执行鞭刑时,都有医师在场检验,也会有几名高级官员在旁观看及做记录。鞭打时,犯人的双手及脚被绑成“大字”。
每打一鞭,医师必上前检查,一直到该犯人的体力承受不住为止。若法官判4鞭,到了第3鞭时犯人承受不了,医师就会上前检查。若是医师认为犯人的身体状况目前不适合再承受鞭打,余下的一鞭将留到下次证明可承受时再补上。在一般的情形下,鞭打两三下,再强壮的犯人都会承受不住,有些人甚至会昏倒。在承受鞭打后,犯人2至4个星期内都没法坐下,医师会定时检查他的身体状况。在新加坡,女人和50岁以上、18岁以下的男人是不用受鞭刑的。
一、合法基准:
1)成年罪犯介于18至50岁,并且通过体检才可以被执行鞭刑。
2)罪犯同一时间只能被执行24下鞭刑,不论他罪案的数量。(法官最高判24下)
3)死刑犯是不会被执行鞭刑的。
4)罪犯也可被判鞭刑在监狱的法庭(mini
court),如果他破坏监狱规矩。(不超过12下)
二、罪名:
1、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到了2007年时,已经翻了一倍,至6404罪犯。对至少3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必判鞭刑,不能减免),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
2、其中既包括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都算)、涂鸦(包括在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上)、挟持人质、重犯吸毒者、非法金融交易(有几率被判)、逾期逗留超过90天(俗称跳飞机)。携带口香糖是不会被判鞭刑的,只会罚款。(一旦被判鞭刑,至少3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㈤ 新加坡鞭刑到底是啥样的为何各国人都害怕
法律是约束人道德的最后一道底线,当人模糊了法律的界限之后,便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这时候相应的刑法也会根据罪犯来定,从古至今,刑法在不断的更替,但进入文明社会之后,一些刑法也开始取消了。
正是因为如此,鞭刑成了世界各国都相当害怕的刑法。
㈥ 新加坡的苛刻刑罚是否有必要
新加坡的苛刻刑罚有必要。
新加坡的治安非常好,这跟新加坡的苛刻刑罚是密切相关的。
苛刻的刑罚是为了提高违法的成本。让人们知道守法的重要性。以及违法付出的重大代价。
㈦ 伴郎新婚夜在酒店侵害新娘,被判7年监禁,新加坡的律法与中国有什么不同
新加坡发生了一则令人非常痛心,且憎恨的新闻,一对新人结婚的当天,新郎因为喝醉在沙发上睡着,伴郎趁此机会将新娘侵犯,在事后还甚至出言狡辩,以为自己喝醉了与自己的妻子同房,不承认自己侵犯新娘的事实最后在。无可辩驳的证据下,终于承认了自己的这一行为,最后以新加坡的法律判处此人七年的监禁,外加六下鞭刑。但是,任何惩罚都换不回这一对新人悲惨的结局。
每一个人都应该规避自己的言行,不要做出令他人和令自己后悔的事情,就如这一个新闻中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他因为自己的不当言行毁了他人的一辈子,同时也是自己的人生背上了污点。原本有圆满婚姻的他,也可能会面临家破人亡,同时也使得有情人最终走向了陌路。这样悲惨的结局令人难安,也警醒世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㈧ 以现代国家标榜的新加坡,为何还一直保留古老的鞭刑
新加坡素来以其高度文明着称,去过的没去过的人都知道,在新加坡随地吐口香糖是会被罚款的,街上的车没有插队的,上完厕所没有不冲水的,一切都安详又和平。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有着“花园城市”美称的国家,却保留着极为古老又极为血腥的一项刑法措施,那就是鞭刑。
此外,鞭刑得以在新加坡开展还源于其民众基础,大部分的新加坡公民还是支持这一项刑罚的,毕竟这种法律也给了社会治安一个保障,身正不怕影子斜,守法公民自然不担心会接受这种处罚,违法者也是咎由自取,这种刑罚的存在也使得大家心中有忌惮,对于心术不正者是一个很好的约束。
㈨ 外国人在新加坡做出什么行为会受到鞭刑
当今世界共有16个国家仍保留鞭刑,即亚洲的阿富汗、伊朗、约旦、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非洲的南非、苏丹、津巴布韦、斯威士兰,美洲的特立尼达和多马哥、巴哈马,其中最出名的是新加坡鞭刑。
许多西亚和非洲的国家之所以保留鞭刑,大多是为了保护宗教原则和出于对*关系的保守,而新加坡鞭刑则广泛应用于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罚。
新加坡鞭刑程序极为严格,不仅对刑鞭的长度和直径、刑鞭架的高度等有要求,还有对受刑人的体检、行刑者的资质、每一鞭打下去后应有的效果等有极为详细的规定,现场还有医生在每一鞭后检查受刑人的状态,整个过程都在法律的范畴之内。
在新加坡,适用鞭刑的罪行有性侵、抢劫、贩毒、重犯吸毒、非法金融交易(有几率被判)等重罪,也有小到涂鸦(包括在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上)、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逾期逗留超过90天等较轻的罪行。
对至少30种罪名,鞭刑是不能减免的必判刑,而且受型对象是16岁以上60岁以下且身体状况良好的男性,女性不再鞭刑的受刑范围之内。
数据显示,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2007年的受刑男性罪犯共有6404名,这些受刑人不仅包括新加坡本国公民,还包括在当地有违法行为的外国人。
新加坡鞭刑由于极为残酷,受到了大赦国际等组织的强烈反对,但新加坡官方坚决支持鞭刑,他们相信鞭刑是震慑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而新加坡民众也多数支持鞭刑,虽然鞭刑会在他们的身上留下终身鞭痕,正如中国古代在囚犯的脸上刺字的“黥刑”,是一种除不掉的耻辱,许多受刑人会因此受到不公的待遇,但他们认为这正好起到了惩戒的作用。
新加坡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也与鞭刑的威慑有关。
㈩ 为什么新加坡要对犯人进行鞭打 不怕违反人权吗
新加坡要对犯人进行鞭打,是一种刑罚,而且是一种肉体刑罚,即鞭刑。
新加坡的鞭刑是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使用的一种酷刑。因为,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1948年新加坡监狱调查委员会记录了如下狱规:“对于严重违反狱规的犯人,可由监狱当局判处藤鞭最高12鞭,或由来狱的法官判处藤鞭最高24 鞭;对于15岁以下未成年犯,只能由来狱法官判处最多细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对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至于是否违反人权的问题,是值得讨论的问题,但是,既然国家法律规定了刑罚,就会被遵照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