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如何消除双重征税
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除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和一般行政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使用专利或者其它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它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该常设机构因向其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报酬、利息或其它类似款项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取得专利或其它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它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贷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所取得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报酬、利息或其它类似款项除外)。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它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它各条的规定。
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一、(一)缔约国一方政府、其法定机构或地方当局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
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
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一)缔约国一方政府、其法定机构或地方当局支付的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政府、其法定机构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
(一)免税也应包括:
1、在中国,工商统一税和其附加税;
2、在新加坡,在本协定签署以后,新加坡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国的工商统一税和其附加税的税收;
(二)第八条和本款第一项有关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经营海运所取得的所得的免税规定,应在海运协定生效之日起有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八日在新加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❹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有低税法、扣除法、免税法、抵免法。
1.低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
2.扣除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视为费用在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也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
3.免税法(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单方面放弃征税权,从而使国际重复征税得以彻底免除。
4.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各国征收所得税,都不同程度地基于所得来源地原则和纳税人居住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如果纳税人居住地国与其取得所得的来源地国之间没有作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调安排,往往造成征税重迭,不仅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利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交流。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间资金流动、劳务交流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在国与国间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已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间资金和技术流向,在发达国家间是相互的,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吸取外资,引进技术。签定税收协定,可能减少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使发达国家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分享;但对发展中国家吸取外资、引进技术,发展本国经济还是有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和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为其居民的所在缔约国征税。
四、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六、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收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缔约国双方当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实施上述限制的方式。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着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如果支付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法定机构、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六、由于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十一条
利息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收不应超过:
(一)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为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七;
(二)在所有其它情况下,为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实施上述限制的方式。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属于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免税。
四、在第三款中,“政府”一语:
(一)在新加坡方面是指新加坡政府并应包括:
1、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2、 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
3、 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
4、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由新加坡政府完全或主要拥有的任何机构。
(二)在中国方面是指中国政府并应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
2、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3、中国银行总行;
4、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由中国政府完全或主要拥有的任何机构。
五、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
六、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七、如果支付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法定机构、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八、由于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❽ 注册新加坡公司有哪些税率及优势
作者:【北京亚新】如有注册新加坡公司的问题可以与亚新详询
1、税种少
新加坡的领土面积不大,所以就采用了全国统一税制的管理方式,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不动产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
注册新加坡公司在没有业务往来且不在本地运营的公司,主要包括的税项只有公司所得税 。
2、税率低
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税室公司利润的17% ,但是新注册的公司以及小型公司还可以享有一些专属的优惠,所以实际税率还要低于17%;
如果公司打算在新加坡本地运营,其业务还会包括消费税;
新加坡对大部分的进口商品可享受免税待遇。
3、税收优惠
为了激励商业的发展,新加坡还提出了许多优惠政策,部分政策覆盖了所有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
其中注册新加坡公司的公司所得税的减免就让很多人受益匪浅。
4、缴税频率低
新加坡缴税的时间跟另外的离岸公司注册地一样,都是采用年度缴税制度 ;
新加坡税收的呈报分为两个方面,先呈报公司的预估税,然后再呈报公司的实际税额。
5、财政支持多
新加坡为降低公司成本,支持新公司的发展,每年都会在预算中给予新加坡公司部分财政支持;
即每年都会给予新加坡公司一定的退税额度 ,降低公司税收负担;
如果已经预缴税的公司,如果经过核算之后确认多缴了税,新加坡税局还会把多缴的部分退还给公司。
希望亚新的回答能够帮到您,如果您有其他的关于注册新加坡公司的问题,可以与亚新详询~
❾ 新加坡与哪些国家已经签署了三种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自从1965年以来,新加坡已经签署了三种避免双重征税协定:(a)全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协定一般包括了所有类型的收入。(b)有限条约。这些协定仅包括来自海运和/或空运的收入。(c)签署但未批准的条约。这些协定是全面协定或者有限条约,已签署但尚未获得批准,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已经签署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孟加拉,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科威特,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毛里求斯,墨西哥,蒙古,缅甸,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南非,斯里兰卡,瑞典,瑞士,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越南。 已经签署有限条约的国家和地区巴林,智利,中国香港,阿曼,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国 已经签署条约但未批准条约的国家德国,以色列,新西兰,阿曼,俄罗斯,斯洛伐克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