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最高法院如何运作
Ⅰ 从依法治国角度分析新加坡的治理模式
有人说,新加坡的成功得益于一个高效、廉洁、具有奉献精神的好政府;也有人说,新加坡的奇迹在于人才的挖掘培养和科学化的制度设计与安排;还有人说,新加坡的成功跨越在于将“西方文化”经验与“东方文明”的精妙结合,从而开启特色的“新加坡式社会主义”。任何一个国家发展模式的成功都有着自身的“天时、地利、人和”,新加坡的成功也无异于此。新加坡的“天时”在于从马来亚联邦分离出来后,充分利用20世纪60年代国际反殖民主义浪潮的契机,大力吸引和引进外资,积极发展出口导向型工业,通过成功进口“外国马”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并积极培养出自己的“新加坡马”,从而一步步发展和壮大起来。所谓“地利”,主要是新加坡受制于本土面积的狭小和可利用资源的限制,以置之死地而后生的精神勇气敢闯敢拼,通过“居者有其屋”计划、公共住房制度、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特色司法体系与反贪制度等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体系化的治理框架,让“小国寡民”的缺点转为自身发展的优点。所谓“人和”,主要是通过积极的人才政策发掘和培训队伍,在商界、政界、军界等形成一支支廉洁正直、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不受意识形态束缚的精英领袖队伍,通过制度化设计形成劳资政和谐共生关系,通过每周定期化的议员“下访”接待选民制度,实现底层与精英的良好互动与沟通,从而实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表达与全面协调发展。
Ⅱ 新加坡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方式
没有军队!只有政府和人民
Ⅲ 关于新加坡!
朋友,我也是去过新加坡待了很N久,这个国家东西不想多说,随便搜搜有的是,而且相信你也知道的很多,说点实际的吧:
1.你去新加坡是读书吗?
2.听你口气说去面试,是不是申请了这边的公立大专,还是那两所本科?可以说清楚好帮你看看,呵呵。
3.不过,如果是公立的学校,不管大专还是本科那都还好,起码是很正规的。
4.如果是私立,那文章可就多了,老子是吃过亏的人,现在一样照混了过来。
5.真是去留学的话,可以详细聊聊 ,实在有很多可以分享的,玩乐也是,呵呵
最后,那边的官方语言虽然是英语,但是完全不用担心,讲国语是可以通行全国的,你所说的英语面试,告诉你,别吓着自己,越是正规的学校,口语面试越是人性化的,人家都是很牛的外教,才不会刻意刁难我们这些英语的菜鸟,你只要把自己基本情况准备好,求学动机,大概的学习方向之类的英语弄熟点,到时千万不要紧张,慢慢说,人家都是说的很简单很清晰的,你不要太卡就好了。
反正我所知道的身边的人去参加公立大专面试,都是很容易的,没你想的那么恐怖,只是那个入学考试和以后全英教学,做作业之类的,那个英语就比较难,而且比较难过,一学期挂三科那就完蛋了,但是这里公立学校的奖学金是想但诱人的,如果你成绩好,前30名,那既可以免去70%的学费还可以每月领到一大笔的奖学金,是政府补贴给你生活用的,一般5000-7000人民币左右,不过要签合同,你毕业后要留在那里工作3到5年,期间可以申请绿卡,但是想毕业就回来那就得补回学费.......
再给你一个必须记住的论坛网站吧《http://bbs.sgchinese.com/》,这里都是自己人,是早年中国都留学学子弄得,你在新加坡遇到所有问题,前人们都知道,在这里都可以找人咨询,在外靠朋友啊!
PS:在那里不要随意签合同,一定要自己弄明白再签,不然很吃亏的。
Ⅳ 新加坡法院受理中国公民的经济纠纷吗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只有被告在国内的,中国法院才会受理
Ⅳ 新加坡审判制度
加坡、香港法院运行机制考察报告
2002-10-28
洋浦中级法院考察团
2002年6月9日至18日,为了学习亚洲先进国家和地区法院的审判经验和管理经验,我们洋浦两级法院的审判骨干一行九人前往新加坡、香港进行了学习考察。在新加坡,我们先后听取了新加坡着名企业家、南洋理工大学客座讲师林永瑞硕士讲授的《新加坡法律体系》,南洋理工大学副教授曹勇博士讲授的《WTO的相关贸易法律问题:倾销与反倾销》,FOOANDQUEK律师行黄德林律师讲授的《新加坡法院内部设置及运作》;参观了新加坡高级法院、初级法庭,旁听了推事庭、家事法庭、小额索偿法庭的庭审;访问了新加坡最大的律师行——卢与那比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港,我们旁听了香港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庭审,与香港本地法官协会顾问、原上诉法官、香港特区金紫荆星章获得者廖子明先生座谈,访问了胡关李罗律师行。十天的时间虽短,但我们收获颇丰。
新加坡、香港法院的组织机制及审判特点
香港和新加坡都有被英国殖民的历史,因此,它们的政治法律文化打下了浓厚的普通法烙印。
(一)新加坡、香港法院的设置
1.新加坡法院的设置
依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93条的规定,新加坡的司法权力是赋予最高法院以及在任何有实效的成文法下设立的初级法院。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法院执行法律时是完全独立的,不受政府和立法各部门牵制。司法的独立性由宪法捍卫。最高法院由高等法庭和上诉庭组成。大法官和两位上诉庭法官组成上诉庭。最高法院一共有11名法官,包括大法官和上诉庭法官。同时,最高法院还有司法委员的职务,具有跟高院法官相同的权力和豁免权,他们的任期由总统酌情决定。目前,最高法院共有5名司法委员。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是由总统在听取总理意见后委任的。总理向总统推荐委任大法官以外的任何法官及司法委员之前,必须先和大法官商议。此外,高院还有主簿处。总统根据大法官的推荐,委任一名主簿,副主簿和多名助理主簿。只有符合新加坡律师法令第2节的规定的合格人士才能受委任担任这些职位。他们兼具司法与行政职能,分别兼任最高法院的执行吏、副执行吏及助理执行吏,拥有与英国最高司法法院主事、刑事审判庭书记官,以及主簿和同类官员相同的管辖权、权力和职责。隶属新加坡最高法院的职员还有监誓员、通译员、书记、传票送达员和其他职员。从任命程序看,新加坡法院的法官及司法和行政人员都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最高法院的上诉庭是终审法庭,行使民事和刑事上诉管辖权。其民事管辖权是审理不服高等法庭在任何民事案件或事项中所作的判决或庭令而提出的上诉;刑事管辖权则表现在审理不服高等法庭所作的任何裁决而提出的上诉。当然,上诉必须符合最高法院法令或其他有关的成文法规定。上诉庭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由三名或更大奇数的上诉庭法官行使,其中包括以上诉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这有点类似我国上级法院借调下级法院法官办案的情况。上诉庭由大法官主持审讯。在大法官缺席时,则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排名次序,由副庭长、上诉庭法官或以上诉庭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主持审讯。
最高法院高等法庭由大法官和高等法庭法官组成,行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无限原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高等法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来自于地方法庭、推事庭和其他裁判庭的上诉案。除非另有法律规定,在高等法庭进行的每一项程序和处理的一切事务都由一名法官单独聆审与办理。高等法庭也可委任一名或多或对所审理程序所涉及的事项具有丰富经验与专长的人士充当陪审顾问,以协助法庭。
新加坡的初级法院又称初级法庭,包括地方法庭、推事庭、少年法庭、验尸庭、小额索偿法庭、家事法庭、劳资纠纷仲裁中心、伊斯兰法庭等。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法官、推事、验尸官、小额索偿法庭的仲裁人皆由总统在大法官的推荐下委任。因此,从条块的管理角度来分析,新加坡法官是实行的条条管理。
2.香港法院的设置
香港设有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四级法院。
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及原诉法庭组成,具有原诉及上诉司法管辖权。此次考察,我们参观了高等法院大楼。上诉法庭聆讯来自原诉法庭、区域法庭及土地审裁处的刑事及民事上诉事宜。而原诉法庭具有刑事、民事的上诉及原诉管辖权。原诉法庭审理最严重的刑事罪行,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贩运大量危险药物、以及复杂的商业诈骗。这类案件,由原诉法庭一位法官同7人组成的陪审团会审。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官可决定由9人组成陪审团。原诉法庭可审理所有民事案件。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如是有限公司,则其在原诉法院进行诉讼时,除非经法官同意不请律师外,必须聘请律师。原诉法庭作为上诉法庭,审理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赔仲裁处的上诉案件。
区域法院具有刑事和民事管辖权。区域法院审理各裁判法院移来的可起诉罪行的案件,并可审理严重刑事案,但谋杀、误杀及强奸案除外。区域法院可判处最高七年的徒刑,审理刑事案件时没有陪审团。区域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别最常见的有合约、准合同、侵权、收回地块、楼宇,及有关土地所有权的申索、按衡平法提出的申索,如管理死者的遗产、信托、按揭、强制执行、幼稚人的抚养费,合伙的解散,针对欺诈行为或过失而寻求济助等,还有封租、雇员赔偿案、性别歧视、残疾、家庭岗位歧视、婚姻案件。从案件的管辖权看,区域法院审理的合约、准合约或侵权纠纷所涉标的额必须在5万港币与60万港币之间,不在这个范围内的,则由小额索偿法庭或高等法院的原诉法庭审理。
此外,香港还有裁判法院、家事法庭、死因裁判法庭等。
有意思的是,香港有两种不同的上诉机制。一种是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及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机制,即当事人不服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或高等法院原诉法庭的裁决的,应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上诉,对上诉法庭的裁决仍不服的,则向终审法院上诉。从这一机制看,是三审终审。另一种是裁判法院及各审裁处的上诉机制,即不服裁判法院及各种审裁处的裁决的,可逐级向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上诉法庭、终审法院上诉。从这一机制看,是四审终审。
(二)新加坡、香港法院司法的特点
新加坡、香港均受普通法的影响,因此在法院设置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同和相似的地方。同时由于各地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所调整的社会经济文化关系不尽相同,所以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1.共同点
(1)严惩藐视法庭的行为,维护法庭的绝对权威。无论在新加坡或香港,法官的尊严和法庭的秩序得到绝对维护。当事人、检察官或律师发言或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必须站立。在法庭上,律师称呼法官时,用法官阁下�YOURHONOUR。出庭人员的服式也有严格的限制。法庭不允许拍照,有的甚至不准携带照相器材进入法庭,如新加坡的家事法庭就是如此,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看一些案件的新闻报道时只看到有关的漫画或文字而没有照片的缘故。法庭旁听者不得大声喧哗。旁听人员离开法庭时,必须保持肃静,且面向法官行鞠躬礼后,才能退出法庭。在新加坡,一些细小的不轨行为可能因为藐视法庭而面临严厉处罚。如果被罚款人不交罚款被提控而不到庭面控,法庭就可签发拘捕令及判坐牢;如果一名执业律师因为没有在规定的审讯时期出庭代表客户辩护,经承案法官提醒,还不出庭,就被法官判藐视法庭的罪名而被罚坐牢。所以没有人敢不到法庭而面对刑事控状。这一点对我们具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严格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新加坡流传着四句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下面人人自由,在法律上面没有权利,在法律里面没有民族。无论是内阁部长、普通民众,或是富贵名人、贫穷市民,不论种族、宗教、肤色、语言,也不论是否为新加坡国民,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院的公平审理,也都同样享有诉讼及辩护的权力,无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新加坡法院的判例中有判处内阁部长及商业事务局局长贪污与欺骗而坐牢的,也有判处美国青年涂鸦私人财产而被施以鞭刑的,还有判菲律宾女佣谋杀罪名成立而施以绞刑的。被证明涉及贪污事件的公司则列入黑名单,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尽管上述这些被定罪受刑的人或者曾是建国大臣并很有政治背景,或者是外国总统代为求情,但法院仍然依法公事公办,保持了法律的统一性。这些案例对全体国民,乃至外国人均起到了阻吓犯罪的作用。
(3)采用审前会议程序。在新加坡,民事案件的审前会议由主簿主持,内容是召集各方考虑和解的可能性;协助各方将争端范围缩小,确定诉讼各方是否已经准备面对审判,并进一步给予各方必要的指示,协助各方作好庭审准备,估定诉讼各方所需的审讯时间。审前会议为有关各方进行和解协商提供了原动力,将争执范围加以缩小,并且减少各方在立场上的分歧,有助于案件的和解。同时,审前会议能减少审讯时间,减少案件予以展延期限的可能性,方便安排聆讯日。刑事案件的审前会议也由主簿主持,以确定初审聆讯的日期,并告知有关各方。这样,主簿处就能控制刑事案件的起诉速度与进度。同时使案件在初级法庭初审日期之前提上过堂的次数也减少了,从而使被告人的羁押期明显地缩短。
香港法院的审前会议则是由排案官来负责进行的。
(4)设置众多的专门法庭。新加坡的专门法庭很多,主要设在初级法庭,如推事庭、地方法庭、少年法庭、验尸庭、初庭调解中心、小额索偿法庭、家事法庭、交通庭、夜间法庭等。这些法庭根据案件种类不同,或者犯罪的严重性不同,或者争诉的标的额大小不同来行使自己的管辖权。如推事庭审理最高达6万元的民事诉讼,以及刑罚不超过3年的刑事案,在裁决刑事案时,只能判处最高两年监禁,最高2000元罚款,最多6下鞭刑;而地方法庭可审理高达25万元的民事诉讼,以及刑罚不超过10年的刑事案,最多只能判处最高7年监禁,最多12下鞭刑和最高1万元罚款。小额索偿法庭处理款项不超过1万元坡币的物品买卖、提供服务或财物受损�不包括因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坏。但推事庭、地方法庭、小额索偿法庭均属初级法庭,相互间没有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家事法庭处理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个人保护令、领养孩子等申请;凡起诉到法庭的家事纠纷,审判法官必须与当事人的种族不相同,如华人家事纠纷只能由马来人或印度人法官来审理。验尸庭是对非自然死亡和死因不明的死者进行调查,以确定案件是否有犯罪行为。交通庭审理一般交通事故、但不包括死亡车祸。专门法庭职责明晰,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也为新加坡培育了优秀的专业法官,保证了各类案件的公正处理。
在香港也有许多类似的法庭,只是称呼有所不同,叫做审裁处,其职能大致相同。
(5)限制上诉。在香港和新加坡,上诉都有严格的限制。在香港,上诉要申请上诉许可。刑事案件的被告不满原诉法庭或区域法庭法官的决定,可在判刑当日起28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如未能在限期内提出上诉,则要向上诉法庭申请逾期上诉许可。区域法院民事上诉许可又有不同。如要上诉,应在案件作出判决后28天内向主审该宗案件的法官申请上诉许可。主审法官如不批准,则上诉方可在该法官拒绝申请当日起14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原诉法庭及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则不需要上诉许可,但纯粹针对讼费问题的上诉则除外。对其他审裁处及仲裁处的上诉要由原诉法庭进行上诉审查,只有涉及法律论点的案件才会给予上诉许可。如果原诉法庭法官拒绝给予上诉许可,则其决定是最终的。
在新加坡,法令对可向高等法庭及上诉庭提出上诉的事项加以限制,如果争议标的额不超过5000坡币,若未经高等法庭许可,不得针对地方法庭或推事庭所作判决提出上诉。如果争议标的额在3万元坡币以下,若未经上诉庭许可,不得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6)文书由当事人送达。当事人的起诉状登记之后,应将盖有法院公章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送达方式有邮寄等方式。在香港,如果是收回土地的诉讼,原告必须把一份令状副本张贴在有关楼宇的入口处。在新加坡,原告向法院起诉后,也应送达被告。送达后,应向宣誓官说明并确认已经送达。对于法院的判决书,如一方不领取,则另一方会将判决书放入法院的公告栏,一般在两个星期后,即视为送达。
(7)诉辩协议。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香港和新加坡都有一个若被告认罪则程序从简的程序,学术上称为诉辩协议。如果被告人经检控官检控,即在法庭认罪,则法官就会在检控官宣读案情摘要之后进行定罪;然后由被告陈述简历,请求轻判,最后由法官判处刑罚。这样就省去选任陪审团、法庭审理和控辩、法官总结、陪审团作裁决等繁琐的程序。这种简明的程序在新加坡体现得最为有效。我们在旁听推事庭一个法官“过堂”时,看到有二、三十个被告人关在居于法庭左侧边一个不锈钢栅栏内,但又明显可以看出不是一个案件的同案犯,且不一会儿提一个被告人到法庭上去,由法官讯问,然后又离开法庭。后来我们才知道,这是在“过堂”。如果被告人认罪,则法官当即予以定罪处刑;如果不认罪,则会交地方法庭另定时间进行审判。一个法官可以在一天之内审理完毕几十件案子。我们在另一个法庭旁听了不到15分钟,法官就已经处理了3件案件。
(8)上诉可加刑。这是与大陆法国家不同的地方。在香港,法官对刑事上诉案有权在适当的情况下加重刑罚。对于毫无法理依据的上诉申请,上诉法庭可因被告浪费时间而颁令其已服刑作废�即刑期由颁令该日重新开始计算。在新加坡,对无理上诉及地方法庭从轻发落的案子,上诉庭可以施予上诉加刑的原则,目的是为了达到一致的判刑标准,同时对犯人及其他人产生阻慑作用。
(9)执行方式简便。执行令状由法官签署,执达官执行。主要执行方式是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并可执行债务人的到期财产债权。
2.不同点
这里主要谈一谈新加坡的一些有特色的做法。新加坡是一个立法缜密、执法严厉的国家,法院执法具有鲜明的特点:
(1)严刑峻法。群体利益原则是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对于一些暴力犯罪,新加坡实行严厉地惩罚,以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不受什么人权观念的左右。新加坡的刑罚包括死刑�绞刑、徒刑�坐牢、鞭刑、罚款等。特别是鞭刑非常有名。鞭刑最多可到24鞭。但一般的人一次仅能承受三到四鞭。因此为了确保安全,施以鞭刑时,要有医生在旁观察,先打几鞭,如发现有生命危险,则先行医治,等待治好之后,再打剩下的几鞭。实际上往往几鞭下去,就会皮开肉绽,给犯人留下永恒的记忆及产生阻吓犯罪的作用。从理论上说,鞭刑是肉刑,是文明社会所反对的,但新加坡对此却有不同的理解,结果换来了治安良好的美誉。
香港与多数西欧国家一样,已经废除了死刑。
严刑重罚还体现在新加坡实行上诉可加刑的处刑原则。法官们坚信,上诉加刑原则不会阻吓上诉,而会阻吓犯罪。
(2)注重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效率。新加坡法院非常重视提高审判效率。大法官杨邦孝曾指出,在当前的环境里,法庭的地位和表现都必须面对大众舆论的评价。大众舆论虽然不能对法庭在执行其司法职能时产生任何影响,但是作为一个国家机关,法庭却有责任为公众提供一个有效率的法律体系。为此,新加坡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提高效率。
第一、繁简分流,限制由法院审理的案件种类。凡是极少涉及法律问题或根本不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都从法官的待审案件表中抽出以节省宝贵的法庭时间。过去由法官审理的破产案与程序指示传票现在已安排由主簿审理。有些由最高法院负责的准司法裁判庭现在已改由地方法庭法官负责,这包括版权裁判庭、旅店执照委员会、租户赔偿委员会、所得税检计委员会以及产业估税检讨委员会等。
第二、死刑案件改由一名法官审理。1992年以前,死刑案件由两名法官审理,案件积压比较严重。1992年4月,有关法律得到修改,死刑案件改由一名法官审理,这样死刑案件的结案率为1990—1991年的三至四倍,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第三、控制聆讯时间。为了控制庭审时间,防止少数商业案件滥用法庭时间,新加坡采用了收取法庭聆审费的制度。第一天都不收费,但高等法庭则从第二天至第五天,每天收1500坡元;第六天至第十天,每天收2000坡元,第十一天起每天收3000坡元。上诉庭从第二天起每天收3000坡元。当然,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四、限制律师在法庭陈述案情和引经据典的时间。
(3)积极利用高新信息工具。新加坡在司法界、法律服务界及政府的行政上积极推行电脑化。最高法院、初级法院及各政府机构都已高度电脑化。法律网络包含了许多系统如判例法、数据库、综合法律咨询等。其法律界的电脑服务已经达到用户友好的地步。1999年,最高法院还特别建立了两个高科技审判法庭�每个斥资200万坡元,它拥有最先进的电脑及视听设备和系统。在海外的证人可以通过这些设备和系统向法院提供证据作证。
在新加坡,律师坐在办公室可以通过电脑的视像系统与初级法院的主簿官或者法官对话,甚至提呈法庭文件。至2001年,通过法院电子存档系统起诉的案件或申请有60多万件。法官可以通过法律网络在自己的家里办公,查寻资料,书写裁判文书。
(4)改革法庭礼服。从1993年起,新加坡法官和司法委员的礼服不再穿戴红色礼袍和长假发,而着一件普通的白色翻领衬衫和一条领带,外加一件简单又轻便的藏青色礼袍。律师出庭时无须穿戴领围及翼式领口。
在香港,虽然已回归五年了,但香港法官和律师的出庭服式与殖民地时期相比没有什么变化。
几点启发
(一)在各种审判业务中全面实施审前会议制度。审前会议制度与庭前预审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现在,海南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推行实施庭前预审制度,效果不错,尤其在洋浦法院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在新加坡,各类审判活动均实行审前会议制度。我们认为,刑事审判、行政审判也应实行这种制度。这样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使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
(二)设立一些专门法庭。在基层法院可以全面设立小额债务法庭,以快速审理小额债务纠纷。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压力加大,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案件也在增多,管辖区域大、人口多的法院可以设立家事法庭。
(三)改革当今的送达制度。在社会诚信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大量的债务人规避法律的规定,到处逃债。一个案件往往就因为找不到债务人而需耗时两个月进行送达,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我们应当允许以邮寄�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文书。同时公告送达的时间也应适当缩短,两个月太长。
(四)树立法庭威仪。开庭时,无论当事人还是检控人员发言都应起立。同时,应当强化法官的强制手段。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没有必要进行两次合法传唤,而应径行由法庭予以拘传。是否可以适当扩大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范围。
(五)限制上诉和申诉。现在的申诉制度不具体、不规范,往往造成一个案件送到四、五审,仍然不能“终审”。这样会严重损害法院的公信力,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应当以维持法院裁决的稳定性为原则,树立有限申诉的思想。
(六)试行刑事案件的诉辩协议制度。对于被告人在其陈述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承认有罪的,则不必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应当在充分考虑有关情节后,当庭判决,这样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从逻辑上讲,被告人已经在法庭上认罪,还有什么必要花时间走程序来证明他有罪呢?
(七)充分发挥独任法官的审判作用。在新加坡,死刑案件都由法官一人审理,而我们对简单的债务纠纷也要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浪费了大量的司法人力资源。我们应该相信法官的良心,充分发挥独任审判员的作用,尽可能地采用独任审判的方式来审理案件。这一方面有利于走精英审判之路,有利于法官职业化的实施;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大量的司法人力资源和诉讼成本。
(八)尽快建成海南省法律网络并使其进入实用状态。审判资源信息化,网络化,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对审判工作有良好的推动作用。我们应该抓紧时间,尽快建立海南法院系统网络,并充分利用天涯法律网,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监督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审理,提高社会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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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如何运作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于2015年1月28日挂牌成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受理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此外,就地解决三省区的来信来访案件。第一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Ⅶ 新加坡法律是怎么解决工伤赔偿
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可通过以下两种渠道之一申请索赔:通过新加坡政府人力部根据《工伤索赔法令》索赔,或委托律师根据新加坡《民法》索赔。
根据新加坡《工伤索赔法令》,各类雇主必须为工人投保工伤赔偿保险,以确保工业意外发生后,工人可以根据该法令向人力部申请赔偿。发生工业意外后,雇主必须安排工人去医院检查治疗,同时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意外通知人力部或保险公司。
如果雇主不按规定及时将意外报告人力部或保险公司,工人应该向新加坡人力部反映,请其督促公司尽快申报。
根据《工伤赔偿法令》或《民法》申请索赔的主要差别是,在《工伤赔偿法令》下,无论导致工伤的原因在雇主还是在工人,工人都会得到赔偿。
而在《民法》下,只有导致工伤的原因在雇主时,工人才有可能得到赔偿。如果导致工伤的原因在于工人,工人不但不能得到赔偿,而且还要支付有关律师费用。
(7)新加坡最高法院如何运作扩展阅读
新加坡雇员因工受伤可享有病假工资及医药费。若因工造成永久性伤残或导致死亡,还可索要永久性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雇主有责任支付以下工伤赔偿利益:
1、医药费
由发生意外当天开始计算一年内的医药费,顶限为25,000新元。在顶限范围内,雇主须支付所有向新加坡注册医生或任何政府批准的医院寻求治疗的医药费。雇主须直接支付这些医药费给医疗机构。
医药费包括医生咨询费、治疗费及治疗开销、第一份估计雇员受伤程度的医药报告和药费,以及医生证实所需之义肢及外科治疗器具。
在医药费超出了上述顶限的情况下,如果雇员要获赔全部的医药费,则只能选择进行民事诉讼追讨损失,而不应该向人力部申请索取工伤赔偿。雇员若选择索取工伤赔偿,则超出上述顶限的医药费全部由雇员自己承担。
2、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包括门诊病假(全薪, 顶限为14天)以及住院病假(全薪, 顶限为60天)。超过上述顶限天数的病假, 工资为正常工资的三分之二, 直至意外发生起的一年为止。
公共节假日、休息日、非工作日不得计入病假天数。虽然工伤赔偿法令不将公共节假日划入带薪病假的范畴, 但雇员仍然可以按照雇佣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病假期间的公共节假日工资。雇主必须将病假工资在一般发薪日或之前支付给雇员。
3、永久性伤残赔偿
永久性伤残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永久性伤残赔偿数额=雇员月收入*增加系数(详见附表)*损失工作能力%
赔偿金额设有顶限及底限:
顶限= 180,000新元*损失工作能力%
底限= 60,000新元*损失工作能力%
若雇员遭受完全永久性伤残(100%), 则还可额外获得相等于永久性伤残赔偿额四分之一的赔偿额(即完全永久性伤残赔偿额将按125%计算)。
Ⅷ 新加坡与英国法律体系有什么不同吗
既有联系有区别,首先联系是,二者都属于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法律发展中法官作用突出,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注重程序的诉讼主义。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英国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的,这包括了英国的习惯法和衡平法。所以,新加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理、法理学、法律组织的结构、法律门类的原则及法庭程序等都和英国的相似。
区别,英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新加坡实行的是议会共和制,这就决定了,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也是柔性宪法国家,新加坡有宪法典,所以新加坡是成文宪法国家,刚性宪法国家。
英国司法组织因袭历史的传统,体系比较错综复杂。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属的法官组成,而是由一定等级的法官(法官等级森严)到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新加坡的司法权力属于最高法院及通过成文法规定设立的基层法院。宪法本身对法院体制没有规定,实际上司法体制基本上是沿袭英国的制度,并通过议会法律加以规定。法院体制分为三级,即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英国枢密院。
Ⅸ 两大法系的审判制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6)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1、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
(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2、衡平法的兴起
导致衡平法兴起的根源是普通法院的令状制和机械的诉讼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很多人转而请求枢密院和国会主持正义,这些纠纷由枢密院中负责司法事务的大臣来处理。在1474年,枢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誉作出判决。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加。该机构终于独立出来,成为和王室法院并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和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由此发展起来的法律成为衡平法。所以,衡平法的兴起主要是适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同时,也是英王加强统治的措施,英王欲利用衡平法院制约普通法院。
3、制定法的必要补充
另外,需要专门指出的是,在英国,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一定的发展,最典型的是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大宪章》和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以及亨利8世时期的《地产收益权法》。
4、资产阶级革命和普通法传统的正式形成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英国的法律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冲突、妥协和统一。大革命前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斗争是国会和君主斗争的表现。随着革命的胜利,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协,协调发展。到1873年和1875年随着两个《司法法》的颁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并,但普通法和衡平法并存的局面一直持续。(2)对教会法院管辖权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会法院对世俗案件的管辖权,成立离婚法院和遗嘱检验法院。(3)制定法大量出现。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人身保护法》、《统一诉讼程序法》、《普通法诉讼程序法》、《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货物销售法》、《侵犯人身法》、《盗窃法》等等。制定法的增加标志着议会地位的上升。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现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定法都是单行法。
(二)美国法的历史沿革
1、殖民地时期的法律
从1607年到1776年。在殖民地早期,即17世纪,英国法对北美殖民地的影响比较小,当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当地的粗糙的法律。但到了18世纪,英国加强了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通过强制手段推行英国的法律。同时,熟悉英国法的人也越来越多,这对英国法在北美的传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美国法传统的形成
1776年,美国独立后,开始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纪,美国的普通法传统终于确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国人是英国的移民,语言相通,传统相通。而且英国法在殖民地时期已经对美国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加上法律学说的传播。美国最终接受了普通法的传统。但,美国的法律也表现出不同于英国法的一些特点。如采用了成文宪法,制定法占有更大的比例。路易丝安那州保留了民法传统。简化了诉讼程序,取消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区分。美国独立战争后,其法律日益脱离英国法,成为普通法系中一个独立的分支。
三、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五)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2、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civillaw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着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着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在欧洲传播较广,从而产生了一些熟谙罗马法的学者和官吏。近代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制度以后,比较完整地采纳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加以修改和发展,以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1804年拿破仑按照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以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自由竞争的原则,亲自指导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法系中最典型的立法。德国统一后的法律虽然带有封建残余性质,但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上都更为精细完备,也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
大陆法系的特点,论者所见不一,概括地说来有:1、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3、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英美法系至今没有如大陆法系那样严密的理论概括,法令也只着重分则。4、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
随着欧洲一些殖民国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由于源流不同,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属于前者;而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则属于后者。在同一法系各国中,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有的国家具有较大的特点。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便受到美国法很大的影响;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征;荷兰则形成了所谓罗马-荷兰式法律制度。
Ⅹ 新加坡的法院分几个级别
新加坡的法院基本上做以下的区分;
1)最高法院;由永久上诉庭和高等法庭组成,永久上诉庭是最高的法庭。
2)初级法院;分有地方法庭,推事法庭,少年法庭,验尸庭,小额索偿法庭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