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查局有什么权力
① 贪污调查局的贪污调查局
调查局仅有90多人,分为两个部门:行动部和行动与特别支援部,其中行动部占据了三分之二的编制。贪污调查局享有特别侦查权、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监察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无证逮捕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贪污调查局在新加坡政府防范贪腐、树立国家廉洁政府形象上功勋卓着,其处理的政府高官包括,前房屋发展局主席陈家彦、前环境发展部部长黄循文、前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前全国职工总会主席彭由国、前商业调查局局长格林奈等,特别是郑章远,因其和李光耀的特殊关系而备受关注,最后郑章远服毒自杀,“以表示对新加坡法律的尊重”。
② 为什么说新加坡政府廉洁
新加坡之所以能治住腐败并赢得举世赞誉,李光耀当政期间治腐有方功不可没。
(一)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而不靠“政党轮替”,廉政建设成就举世瞩目。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后把廉洁上升为国家战略,明确提出“为了生存,必须廉政;为了发展,必须反贪”,旗帜鲜明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人民行动党领袖反贪污立场坚决、率先垂范,李光耀执政几十年,政敌颇多,非议不少,却从未有人指责他贪污受贿、生活腐化堕落。
(二)文化多元而崇尚儒术,为廉政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新加坡是一个华人居多、文化多元的社会,却选择了儒家思想作为国家意识、治国纲领。李光耀特别推崇儒家文化,第二任总理吴作栋也是儒家文化的积极拥护者,提出“儒家基本价值观应上升为国家意识”。新加坡把儒家文化倡导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这“八德”作为整个社会尊崇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每年开展20多场社会道德教育活动,倡导诚信、廉洁,使崇廉思想从国家意识潜移默化为国民的自觉行动。
(三)机构独立专业而不独断专行,贪污调查局成为反贪先锋。贪污调查局(CPIB)是新加坡独立行使肃贪职能的专门机构,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隶属于总理公署,由总统任命,向总理负责。贪污调查局官员的地位、身份、权力、薪金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调查局仅有90多人,分为两个部门:行动部和行动与特别支援部,其中行动部占据了三分之二的编制。贪污调查局享有特别侦查权、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监察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无证逮捕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尽管权力巨大,贪污调查局却独立不独裁,专业不专断,始终无畏无惧、不偏不倚。
(四)廉政立法着眼“抓得到”而非“罚得重”,织就让贪腐行为无隙可乘的制度密网。新加坡治理腐败的刑罚中最高刑为七年监禁,可见其立法严密而不严酷,着眼点在于“抓得到”,而非“罚得重”。
(五)高薪实为揽贤而非专为养廉,打造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许多人认为,新加坡的廉洁是靠高薪养出来的,但新加坡的机构和官员不认同这一说法。首先,新加坡是先有廉政,后有高薪。在实行高薪制之前,新加坡已经较好地解决了廉政问题。实行高薪制的主要目的不是养廉,而在于揽才引贤,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到政府任职。第二,高薪是相对的。公职人员的工资与企业家、律师、医生等社会精英相比,并不算高,而且除薪金外不再享有住房、用车等额外待遇。第三,高薪酬与严管理相辅相成。新加坡公务员管理之严举世闻名。比如行为跟踪制度,贪污调查局有权对所有公务员进行行为跟踪,暗地调查公务员私生活是否正常,是否有嫖赌、出入酒吧的行为,有无暗中与不法团体往来的行为,等等。新加坡通过实行高工薪、高待遇政策,同时辅以严格管理,达到了吸引优秀人才和促进公务员廉洁从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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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简介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orruption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CPIB)成立于1952年,是新加坡反贪污的执法机构,前身是新加坡警察署刑事侦查局(CID)中的反贪处。CPIB成立初期,贪污现象积重难返,腐化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制定于1960年的《防止贪污法》赋予CPIB极大的权力,并规定了保障这些权力行使的具体措施。此后又根据实践的需要多次对《防止贪污法》进行修订,不断扩充CPIB的职权,强化反贪污的侦查职能及手段,使CPIB逐渐成为一个强力的反贪执法机构。1970年起,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直接隶属于总理公署,其局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工作由总理直接领导,对总理负责。
2010 年“透明国际”发布的世界清廉指数排名中,新加坡、丹麦和新西兰三国并列第一。
④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特点及职权
作为反贪污的专门执法机构,CPIB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高效率。新加坡特别强调CPIB查案的行动效率,“通过迅速和肯定、坚决但公正的行为取缔贪污罪行”是CPIB的使命和宣言。对于署名的投诉和举报, CPIB必须在一个星期内给予正式答复;一旦决定调查的案件,必须在确定查案官员后48小时内展开调查;除非案情复杂,所有的贪污案件必须在3个月内调查完毕。
二是独立性。CPIB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机构性质和领导体制的设计上,CPIB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直接隶属于总理公署,局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工作由总理直接领导,对总理负责;二是CPIB享有广泛的职权,在反贪过程中不必借助警察局等执法机关的力量,就能够独立地对贪腐案件进行立案和侦查。
根据《防止贪污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CPIB享有的职权主要有: (1) 逮捕权。根据《防止贪污法》第15条的规定,调查局局长、副局长、首席特别调查员或特别调查员可以在无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任何牵涉犯该法规定之罪者,或者逮捕被合理控告、有可靠情报或合理怀疑表明其涉嫌犯该法规定之罪者;在执行逮捕时,上述官员有权对被逮捕者的人身进行搜查并没收在其身上发现的有理由认为是犯罪所得或证据的一切物品;被逮捕者应押送CPIB或警察局。(2) 调查权。根据《防止贪污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刑法典》规定的公务人员的有关职务犯罪和《防止贪污法》所列的犯罪以及可能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依据任何成文法可逮捕的犯罪, CPIB可以在没有检察官命令的情况下行使《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所有或任何一项与警察调查犯罪有关的权力。另外,根据第18条的规定,CPIB还享有特别调查权,即:经检察官以命令授权, CPIB还可以行使调查任何银行帐目、股份帐目、购买帐目、开支账目和其他帐目以及任何银行中的保险寄存箱等特别调查权,并有充分的权力要求任何人披露和提供被要求提供的所有或任何一种信息、账目或物品,任何人如果不向CPIB披露此种信息或不提供此种账目、文件、物品的,即构成犯罪,应处2000新元以下的罚金,或者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两罚并处。(3) 搜查权和扣押权。根据《防止贪污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治安法官或局长根据信息,或经过其认为必要的询问之后,确信某地方藏有罪证(包含任何含有证据意义的文件、物品或财产),地方法官或局长可授权特别调查员或级别不低于督察的警官在必要的时候强行进入该地,并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这些文件、物品或财产。(4) 秘密跟踪、监视权。CPIB拥有类似美国联邦调查局和苏格兰场等秘密警察部门的独立的、完整的秘密调查权,对新加坡的所有公务员,上至政府部长,下到普通警员,不论该公务员是否受到举报,都有权进行秘密跟踪,观察监视其日常行为。监视的内容包括私生活是否正常,有无嫖娼、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对法律规定必须申报的财产和收入是否已经申报,有无以权谋私和贪污受贿行为等。如果发现可疑行为,CPIB可采取卧底、“放蛇”、窃听、录音、秘密拍摄、录像等方式收集和固定证据。(5) 不明财产检查权。新加坡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根据《公务员行为准则和纪律条例》的规定,公务员初次出任公职时和每年的1月2日,必须就个人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和股票、债券等投资,以及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财产、投资状况向上司申报并进行公证。CPIB可随时调阅公务员在法院公证处的财产申报材料副本,对公务员的任何不明财产进行检查。公务员所属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主动将公证后的财产清单和公证书送交CPIB审核。CPIB审核的范围包括:财产申报是否确实,有无故意漏报或故意将其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政府工作人员在任职后财产有变动, CPIB除了审查其变动财产是否确实外,还要审查其变动财产的来源是否正当、合法,以及是否与该工作人员的正当收入相符合。
⑤ 新加坡的政治制度有什么弊端呢
新加坡的政治制度 独裁专制 精英治国
“要砥柱中流和赢得选举,政治议程必须掌握在我们手里。”
由于新加坡有100多年被英国殖民者统治的历史,因此新加坡在独立时采用的政治体制,基本采用了英国的威斯敏斯特体系,但也根据新加坡的情况作了一些改进。
新加坡政体是议会共和制,全国被划分成84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一名议员组成议会。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组成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
由于新加坡是个小国,因此只有一个统一的议会,没有上议院、下议院之分。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出任总理,总理在议员中任命政府部长。因此在新加坡要成为执政党,首先必须在议会选举中获胜;要成为政府部长,首先必须被选为议员。在新加坡,执政党、议会、政府实际是三位一体的。因为执政党是议会的多数党,政府的部长都是议员,所以政府决定的事在议会很容易通过,政府总理拥有最高权力。
新加坡设有总统,这个职位有点像英国的女王,是个象征性的职位,基本没有实权。开始时总统的任命由执政党推荐,议会批准,从1993年起改为民选。民选总统的权力较以往的总统有所增加,增加了三项职权:一是对国家的储备金进行监管,新加坡的储备金数额很大,资金安全受国人关注,为防止政府滥用储备金,总统负责对储备金的监管,确保储备金安全。二是一些重要的人事任命,如大法官、三军总司令,总统有否决权,这是以往总统所不具有的权利。三是负责对总理的监督。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拥有很大权力,可以调查任何公务员,它直属总理办公室,只对总理负责。那么谁来监督总理?这就是总统。如果总理刻意拖延有关对他本人、他的部长或高级官员涉嫌贪污的调查,总统就有权进行干预。
新加坡的政府官员,分为政治领导和公务员。政治领导负责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公务员负责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政治领导的产生,需要通过选举,有一定的任期。如议员,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如政府部长、政务部长、政务次长等,这些官员由总理提名任命,政府换届时他们的职务也随之终止。新加坡的政治领导包括:议员、内阁成员、各部政务部长、政务次长等,人数不是很多,但都是高级官员。公务员不通过选举产生,但只有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进入公务员队伍,包括面试、心理素质测试等,要求非常高。一旦成为公务员后,只要不犯大的错误,如被判刑、严重的纪律处分等,就可以一直做下去。公务员的最高职务是各部的常任秘书。高级常任秘书的工资和政府部长同级。
议员在新加坡又叫代议士,他是选区内所有居民利益的总代表。议会开会一般是一月一次,一两天开完。每次会议有些什么议题,都事先公告。由于事先准备充分,开会时的辩论一般都不是很激烈。在新加坡,议员不能作为一个人的职业,所以每个议员除在议会开会、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外,都有自己的正式工作,有的是律师,有的是医生,有的是企业管理人员等,但议员不能任政府公务员。议员靠自己的薪水谋生,但每月能领到一两万新元的津贴。这是因为作为议员,一方面本职工作会受到一定影响,同时也会有一些额外的支出,如逢年过节要到社区慰问群众,都要表示表示,碰到生活困难的居民,给予一定资助等。
每个议员都必须对本选区的选民负责,这是新加坡政治制度中一个根本性的原则。议员把选民的意见带到议会,最后形成国家的意见。在这样一种机制下,议员不是高高在上的官员,他必须和选民打成一片,取得选民的信任,维护选民的利益。新加坡有个议员接待选民制度,每个议员每星期必须拿出一个晚上的时间接待选民。选民有困难、有建议意见,都可以找议员表达。
在新加坡,成立一个政党比较容易。几个人,有一个党纲,到有关部门登记一下就行了。目前新加坡的合法的政党有20多个,影响最大的是人民行动党,还有工人党、民主进步党等。现在新加坡的执政党——人民行动党,从1959年成立自治政府时开始执政,在每一届的大选中都获得胜利,是世界上连续执政最长的政党之一。
在上世纪60年代早期选举的时候,人民行动党差一点被反对党社会主义阵线挑下了马,据说两者只差关键的一票,这让李光耀惊出一身冷汗。后来政府就设法对选举办法进行了修改,推出集选区制度。本来一个选区选一名议员,现在把五六个选区绑在一起选,叫集选区,理由是要让少数族裔在议会里有自己的声音。因为如果按单一选区选举,每个选区选出来的可能都是华人。现在改为了集选区,每个党派推举出来的候选人中,都必须有至少一名少数族裔,这样才能确保少数族裔的参政。由于反对党的势力都很小,要他们一下子推出多名候选人参加集选区的选举十分困难,因此在集选区人民行动党往往是?战而胜。目前新加坡有14个集选区和9个单一选区。李光耀曾经说过:“要砥柱中流和赢得选举,政治议程必须掌握在我们手里。”
当然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也导致人们政治参与意愿的降低。新加坡人的政治参与度不是很高,很多人对政治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反正自己有工作,有饭吃就行了。为了让更多的人参与政治表达,新加坡对议会进行了改革。他们在84个选举议员之外,设立了非选举议员。那个得票最多又没有当选的反对党的领袖可作为非选区议员,这样确保反对党也能进入议会。此外还设立了官委议员,他们通过任命而不是选举产生,共有八名,是新加坡社会各界的代表。非选区议员和官委议员可以参与议会辩论,但没有表决权。通过设立非选举议员和官委议员,增加了议会的代表性。
在新加坡的选举中有一个怪现象,凡是人民行动党组织的政治集会,往往没多少人去,会场上比较冷清。但凡是反对党组织的政治集会,一般会有很多人参加,会场上很热闹。但在选举投票时,人们还是投人民行动党的票。这反映出人们的矛盾心理,一方面希望政治上有新的变化,但同时还是觉得人民行动党好,对人民行动党的执政有较深的认同。
⑥ 新加坡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方式
没有军队!只有政府和人民
⑦ 新加坡为什么能成为亚洲最廉洁的国家
瑞士洛桑发布的报告也显示,新加坡是亚洲最廉洁的国家。新加坡之所以能治住腐败并赢得举世赞誉,前总理、现任资政李光耀当政期间治腐有方功不可没。 李光耀位居新加坡总理之职31年(1959-1990年),下决心以法治国。他有自己的反腐败“四项基本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里面人人自由、法律外面没有民主、法律上面没有权威。 李光耀多次说,我是政府总理,我可以造就出许多百万富翁、亿万富翁,但我自己绝不能成为富翁。李光耀说:“除非你身体力行,否则便无法维持这种社会。” 李光耀说过,他可能是世界上最穷的总理。这话想来是指仅靠工薪的意思,没有任何的工资外“好处”和油水。李光耀没有自己的公务车,车子是自己掏钱买的,是标准的“私车公用”,买得起马还要配得起鞍,汽油费、维修费、冲洗费等等一切开销全是掏自己的腰包。住房必须自己掏钱买,没有什么官邸“公房”供官员使用,爱住多大全由自己掏多少钱决定,而不是官职的大小,李光耀带头住自己的私房,也就没有什么人好意思占用公房作官邸了。对于一些应酬活动,也不是放开肚子就可以猛吃的事,一切都有限制。国务活动或参加国际会议需要出国,费用有严格的规定,当事人只能领取最低的津贴,没有可能借机找借口找由头只要能开到发票就可以胡乱报销的“好事”,不可能趁机捞一把。国内的接待、会议、庆典,以及陪同来访的外国首脑或代表团参观观光,费用也防病量从俭,有一套严格而公开的财务制度,谁也别想从中揩油。所有庆典,礼仪简单明了,不搞铺张浪费那一套,不搞繁文缛节,决不允许官员到处题字、剪彩,更不准以此为由收受红包。官员不得向下级单位或所管辖的企业“借钱”,也不能暗示自己短缺什么需要什么,也不能也任何方式向下级单位要钱。 李光耀上下班自己提着公文包,他平时喜欢白衬衫白长裤,这并不是因为新加坡太热,而是因为白色象征着纯洁,这也是他对新加坡公务员一贯的严格要求:廉洁。他说:“如果我们允许你们把手放进别人放钱的抽屉里,那么,我们就全完了。”李光耀为政伊始,就把亲人召集开会,告诫他们不要产生攀龙附凤、趁机捞好处的想法,“从今以后不应该指望从我这里得到特殊照顾,你们应该完全像普通老百姓一样来对待自己。”他自己至今还住在父母的旧宅院里,他的官邸只有政府酬酢之时才启用。上梁正,才能镇下梁,李光耀对贪污腐败的惩处是严厉的。一些大官,如新加坡前国防部政务部长、前总统蒂凡等,都是在廉政的铁壁前碰破了头,丢了官。 李光耀惩治腐败立足于从根本上挖除腐败的念头和借口,这就是对定罪依据注重于看质,而不是量,主要依据的是“是否贪污受贿”,而不是“贪污受贿多少”。世界上许多国家往往把“数量”作为判断是否贪污受贿的标准,这就使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受贿与一般馈赠、贪污与多吃多占等界限模糊,使许多人能够找到借口逍遥法外。结果,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腐败和贪污行为借此而滋生滋长,没有办法连根拔出。李光耀从政自始,就下定决心要在新加坡割除“东南亚之癌”,决不允许腐败分子在新加坡横行霸道,鱼肉人民。对贪污腐败,主要依据不是“数量多少”,而应该是“是否有这种行为”。李光耀支持一点,就是所有任公职的人,特别是手中有权的官员,绝对不能接受哪怕是一丁点儿的不属于自己的钱物,否则就触犯了法律。所以,公务人员受贿一盒香烟、接受家庭主妇几块钱小费等“微不足道”的事,在新加坡都要受到难以置信的严厉制裁。 对于行贿和受贿,李光耀认为应该严惩的首先是受贿者,这个本末不能倒置。贪污腐败的主体是社会的当权者,他们手中有权或居于“受人求”的地位,才具备了腐败的条件和可能。一旦他们无视宪法和法律或“刑不上大夫”而使他们得到纵容包庇,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必然滋生和蔓延腐败。至于行贿者以及为腐败者提供条件者,虽然也有不可宽恕的罪行,但不是构成腐败的主要方面,如果为官清廉、贪污腐败也就无从滋生,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所以,要惩治腐败,首先是治吏,依法治吏,重刑准备,防范在先。 新加坡立国的第二年,国会通过了《反贪污法》,该法给成立于1952年的贪污调查局权力加码,该局直接隶属于总理领导,向总理负责。贪污调查局局长和特别调查员可以不用逮捕证逮捕任何涉嫌贪污腐败的人,还可以逮捕任何受到指控或被怀疑违反《反贪污法》的人,无须公诉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特别权力,行使警方特别调查的权力,有权入屋搜查,没收被认为是赃款、赃物的任何钱财或物品,有权进入各部门和机构,要求任何人提供所需的内部资料,有权要求涉嫌者说明财产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可以提交法庭审判。 对于集团犯罪,李光耀毫不手软,采取的是“一窝端”的办法。1970年至1971年期间,交通警察集体收受运输公司的贿赂,定期收受运输公司的钱,权钱交易是有目的的,当运输公司有违反交通法规的事发生时,交通警察眼开眼闭,一放了之。交警拿到贿金后平分中饱私囊。贪污调查局接手这个案子后,严惩了所有的罪犯,将这个贪污集团连根拔除。新加坡政府决心大,手段灵活,查处严厉,任何腐败案子只要一抬头,就迅速打击,在30多年间,新加坡没有什么集团性的大案要案发生过。 权钱交易,很普通的一个方面是体现在用人的腐败上,也就是花钱买官,这是最可恶的腐败。新加坡的公务员不可能由哪个头儿说了算,想提拔谁就是谁,而是有一套严格的选拔任用制度。每一个想成为公务员的人,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体检,没有任何后门可走。 新加坡对公务员的品德特别强调。对他们的私生活管理得严而又严,日常交往的人员、家庭情况、个人兴趣爱好、个人有没有不良嗜好,如吸毒、嫖娼等行为,这种审查不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而是滴水不漏的。李光耀认为,有不良嗜好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不仅影响政府形象,而且他们一旦有条件,就会萌发心术不正贪污腐败,容易走上邪路,所以从严审查“第一关”必须搞好,这是防止腐败的有效办法。 公务员必须是透明人。新加坡还有一绝就是公务员的品德考核制度。“紧逼盯人”,把监督实施在分分秒秒之中。政府每年发给公务员一本日记本,日记本编印好页次和年月日,每一页由公务员本人在其主管官员面前当面书写其宣誓书,保证其所记的内容均为事实,没有诳语,如果有虚假或不符合事实的记载,愿意受严厉的处分。公务员必须随身携带日记本,不得遗失,不准乱丢乱放,随时将自己的活动记载下来。在办公时间内,如果家属亲友来访,要详细记录来访者姓名和来访来由。日记本定期接受检查,公务员每周一上班时,要将日记本送交主管官员签字检查,完毕后发还,如果主管官员认为日记本有疑点,要将该日记本送交贪污调查局进行审查核实。如果贪污调查局通过其它渠道了解并认为此人有贪污行为,该主管官员就以知情不报、察情不严的罪责一并处罚。 对公务人员还实行行踪跟踪制。由国家贪污调查局等单位以及广大民众共同配合执行,对所有公务员,无论职位高低,尤其是新任公职的公务员,暗中派人跟踪,明察暗访他们的日常行动,看他们的私生活是怎样的?是否有嫖娼和赌博的行为,是否出入酒吧,有没有暗中与不法团伙来往,如果发现有劣迹,马上会派人秘密摄影,当事人在事实面前束手就擒,等待处罚。行为跟踪制度是一项极具震慑性的防腐防贪制度,对于任何想贪污腐败的人来说,到处都是探视镜头,到处都是天罗地网。 贪污腐败分子之所以猖狂,是因为他们的工薪收入与巨额赃款的落差,使他们敢于冒险,豁出去一搏。特别是临退休前狠捞一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即“59岁现象”。李光耀要用积极的办法使人们不敢“豁出去”,公积金制度是他的锦囊妙计。在职公职人员每月工资的40%为公积金,存在银行里等退休后才能支取。这个40%自己只在工资中克扣22%,还有18%由国家补贴,也就是说,国家除了每月发放工资,还要在公积金中补贴工资总额的18%。一个公务员如果从20多岁参加工作,到退休时将会有一笔数目巨大的公积金可以支取,多则几十万,少则十多万,足够保证过一种吃穿不愁,衣食无忧的生活。中央公积金是扎实而可靠的保障既是福利,又是一种廉洁抵押,对于胆敢贪赃枉法的人来说,公积金是惩罚的筹码,贪污腐败者被法律宣判后,他的全部公积金将被没收,上缴国库。 李光耀不搞唯精神论,也不搞唯物质论,他能把物质和精神直辖市得恰到好处,形成新加坡积极的反腐手段。政府每年都统计出私营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工资水平表,然后予以平衡,不让政府部门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私营企业,政府部门的工资水平在整个新加坡社会中是高居前位的,高级公务员月薪是社会一般水平的10倍以上,与一些社会精英部门相比,如商界、律师界、医疗界等等,工资的绝对值还是比不过的。所以,李光耀一方面运作高薪,一方面依然也强调奉献精神,倡导担任公务公职的人应该作出一些牺牲。原律政部长巴克是私人律师,每月收入是他当部长的3倍,当时公务员工资还比较低,他感到难以养家供孩子上学。因此,他不得不向李光耀提出辞呈,想回去干老本行。李光耀没有同意,与他深谈,然后又替他加薪一倍,巴克得以留任。现在新加坡的最高级领导人王鼎昌、昊作栋等人,在担任公职前都曾是私人机构的高级职员,有着巨额收入,现在的工资不能同日而语。李光耀经常要求公务员做到“大公无私”,要“在简朴的生活环境中为千秋大业作出伟大贡献。”
⑧ 新加坡的反贪腐经验有借鉴意义吗
新加坡惩治腐败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一套严密而管用的反腐败法律。新加坡可谓法网严密,违法必罚,但其惩腐法律并不多,主要有《防止贪污法令》、《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惩戒条例》、《不明财物充公法令》。尤其是《防止贪污法令》融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于一体,对惩治腐败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新加坡反贪法律规定了一批不同于一般犯罪的新型证据制度,如当官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与自己的收入不相符且不能说明时,即被认定为犯罪。
二是建立了强大的反贪污机构。新加坡成立了贪污调查局,由总理垂直领导,赋予其广泛的权力。贪污调查局享有特别侦查权,简言之,贪污调查局可以不用逮捕证就可以逮捕任何涉嫌贪污的人。
三是建立了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政府规定每个官员每年都需将自己和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向国家申报一次。重要官员财产申报需在媒体上公布,一般官员直接向上司申报。官员不申报或作虚假申报都视为犯罪,且没有数额起点要求。
四是出台了实用的廉政制度。新加坡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对各级官员不同的职务行为,从穿着、言行、奖惩、津贴、休假、保密到退休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是实行高薪养廉,降低腐败欲望,提高腐败成本。新加坡从总理到一般官员的年薪普遍比西方发达国家的官员高,并且还享有各种福利及高额养老金。但同时,国家把官员40%的工资作为一般退休官员的公积金和特殊官员的退休金握在手里,官员若被开除公职就一律没收。面对如此丰厚的薪金待遇和如此严厉的公积金制度,多数公务员钝化了腐败动机,降低了腐败的欲望,这也成为新加坡震慑腐败的有力武器,使官员既不想贪、不必贪,也不敢贪。
总的来说,新加坡的惩治腐败经验是成功的,但贪污调查局制度也存有软肋,主要表现为局长的权力过大,集权程度过高。在总理本人励精图治、坚决肃贪的情况下,贪污调查局能够发挥非凡的反腐功效。如果总理本人腐化,贪污调查局的功能可能就会减弱。因此,西方国家一般不采用“新加坡模式”。我们在学习新加坡的惩治腐败经验时,也应立足国情,注意取其精华,立足源头治腐,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笔者结合自己的学习和研究,提出以下建议:建立统一的权力集中而高效的反腐败机构;有必要及时出台集反腐败实体法、反腐败程序法、反腐败行政法和职务犯罪预防法于一体的“反腐败特别法”;保证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的彻底性;推行财产申报制度。
⑨ 新加坡的主要反贪机构是廉政公署吗
新加坡总理公署管辖下的贪污调查局CPIP,为新加坡贪污调查机构。
⑩ 哪些国家或政府在反腐倡廉方面做得比较好
新加坡、香港
香港经验
香港廉署是伴随着经济起飞与社会发展而建立和成长的,廉政公署英文名称的意思是“独立反贪公署”,“独立”乃是这一机构的精粹。在香港回归前,廉署的中文名称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廉政专员直属总督,专门从事公私企业机构的反贪任务,拥有极大的权力。
成立于1974年的香港政府独立反贪机构—廉政公署,以调查、教育和预防“三管齐下”的综合性策略,全面治理贪污问题。
香港廉政公署下设三个部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其中防止贪污处有55人,占总人数不到5%,其职责类似内地的预防处。他们负责审查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的规章制度和运行过程,寻找可能导致贪污的隐患,及时提出防止贪污的意见。
而该处一直以来透过定期审查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及时堵塞可能导致贪污的漏洞,并在制度或运作上增加透明度与问则性,令贪污分子缺乏萌芽生长的条件,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防贪处成员中不少具有专业资格,如会计师、核算师、工程师、测量师和咨询科技专才等,也有曾任职于不同五政府部门经验丰富的行政或专业人员。因为他们对不同专业或政府各部门运作都有深入的了解,在进行防贪工作时,往往能够收到更佳效果。
防贪首要任务是“源头治理”,陈洁云表示,防贪处是担当“抓源头”的“大旗手”,全力协助部门机构完善内部制度和系统,预防任何导致贪污腐败的漏洞。
“以公营机构为例,廉署因各个部门的不同需要,“量体裁衣”地制定确切的防贪建议,概括来说可以归纳为三项大原则,分别是从简、问责及透明”。
诚然,推动防贪工作并不能单靠廉署的努力,为此,廉署的策略便是与部门、机构建立伙伴关系,以导致“双赢”的效果。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说:香港廉署成为独特的例子,引证了透过与公、私营界别在各方面建立伙伴关系,可更有效对付贪污。
新加坡经验
新加坡是举世公认的廉政之邦,人们耳熟能详的是“高薪养廉”,但在高薪背后,还悬着一把利剑——新加坡贪污调查局。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简称CPIB。这个已有55年历史的机构在成立的最初几年作为不大,主要原因在于官方缺少一部有效力的反对和防止贪污的法令,而且官官相护。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59年新加坡实行自治以及人民行动党执政后才开始改变。
新加坡首任总理李光耀提出:新加坡的生存以来于政府的廉洁,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社会稳定,形成良好的外国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很多专家都分析认为:特殊的地位、充分的权力、简化的办事流程、强有力的预防措施和有效的制衡机制,是CPIB所向无敌的法宝。
CPIB设有专司预防贪污的部门,负责审查和研究那些容易发生贪腐行为的部门,其管理和工作程序上存在哪漏洞,并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和建议。该局还参与国家官员的任命考察,以确保那些有不良记录的人不会被任命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CPB的官员经常与公务员谈话,向他们宣传腐败行为潜在的危险,并对他们提出如何避免卷入腐败案件的建议。
自成立以来CPIB处理了多起贪污受贿案件。新加坡环境发展部前政务部长曾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还被判刑4年。原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算得上是新加坡的开国元勋,曾为“政府组屋”建设立下汗马功劳,CPIB发现他两次受贿50万元,但他拒不承认,最终在铁证面前畏罪自杀。
近年来,国内派出不少团组赴新加坡取经。上海市检察机关、南昌市纪委都曾组团赴新加坡交流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