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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

发布时间: 2022-05-30 07:39:24

㈠ 哪些是在新加波 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

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在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 8. 我们重申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所做的关于核心劳工标准的宣言。我们注意到国.

㈡ 多哈会议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宪章——《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要求,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一届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举办。
第二届于1998年5月18日至20日在日内瓦举办。
第三届于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西雅图举办。

㈢ 多哈会议的多哈会议部长宣言

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部长宣言》中文译本
注:请以英文本为准。
世界贸易组织 WT/MIN(01/DEC/W/1
2001年11月14日
部长宣言
1. 世界贸易组织所包含的多边贸易体系在过去五十年中为经济增长、发展和就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们决心,特别是考虑到全球经济放缓的背景,维持贸易政策改革和自由化的进程,以此确保该体系在促进恢复、增长和发展方面完全发挥作用。因此,我们强烈地重申《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阐述的原则和目标,并承诺拒绝采取保护主义。
2. 国际贸易能在促进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方面起到主要的作用。我们认识到各国人民有从多边贸易体系所产生的机遇和福利增长中受益的需求。大多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寻求将他们的需求和利益置于《部长宣言》接受的《工作计划》的核心位置。忆及《马拉喀什协定》前言,我们应继续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分享世界贸易增长的收益。在此背景下,加强市场准入、平衡规则、有的放矢的获得持续资助的技术支持项目和能力建设计划将大有可为。
3. 我们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中所特有的脆弱和结构上特殊的困难。我们承诺解决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被边缘化的问题,并促进他们有效地参与多边贸易体系。想起马拉喀什、新加坡、日内瓦部长级会议上部长们以及国际社会在第三届《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大会》上就帮助最不发达国家有效和有意义地融入多边贸易体系和全球经济所做的承诺,我们决心世界贸易组织将根据我们正在制定的《工作计划》有效地开展我们关于这些承诺的工作。
4. 我们一方面强调我们对于作为全球贸易规则制订和自由化独特论坛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地区性贸易协定在促进自由化、拓展贸易和鼓励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5. 我们知道成员们在迅速变化的国际环境中所面临的挑战不可能只通过贸易领域的措施来加以解决。我们应继续与实施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机构合作,以争取在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时获得一致。
6. 我们强烈重申我们对于《马拉喀什协定》前言所阐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承诺。我们相信支持和维护开放、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现同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可以也必须相互支持。我们注意到各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本国贸易政策环境评估方面做出的努力。我们认识到,在WTO规则下,任何国家都不能被剥夺这样一种权利,即,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上,采取措施保护人、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环境;但要求是,采取的措施在同等情况下不会构成国家间专断或不公正的歧视或成为对于国际贸易变相的限制,因为这样不符合WTO协定的条款。我们欢迎WTO继续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其他政府间环境组织合作。我们鼓励努力促进WTO与有关国际环境和发展组织间的合作,特别是考虑到《可持续发展峰会》将于2002年9月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
7. 我们重申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所享有的在提供服务方面进行管理和采取新规定的权利。
8. 我们重申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所做的关于核心劳工标准的宣言。我们注意到国际劳工组织在全球化的社会层面已经开始工作。
9. 我们特别满意的注意到大会完成了中国和中国台北入世的程序。我们也欢迎,自从上次部长级会议以来入世的新成员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格鲁吉亚、约旦、立陶宛、摩尔多瓦和安曼,并且注意到这些国家入世所做的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他们的入世将大大加强多边贸易体系,这对于正在就入世谈判的另外28个国家而言也是一样。所以,我们非常重视尽早结束入世谈判的程序。我们特别致力于加速最不发达国家的入世。
10. 认识到WTO成员增加所带来的挑战,我们确认在保证内部透明度和所有成员有效参与方面我们承担的集体责任。我们一方面强调WTO政府间组织的性质,同时也致力于通过更加有效和迅捷的信息公布以及促进与公众的对话,来使WTO的运作更透明。所以,我们应在国家和多边的层面上继续促进公众对WTO的了解并传送WTO作为一个自由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的益处。
11. 有鉴于此,我们在此同意采取以下列出的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这项计划包括了扩展的谈判议程和其他重要的、对于解决多边贸易体系面临的挑战必要的决定和活动。
工作计划
与实施有关的议题和关注
12. 我们高度重视成员提出的与实施有关的议题和关注,并决心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因此,注意到总理事会在2000年5月3日和12月15日做出的决定,我们将进一步采用在文件WT/MIN(01)/W/10中的《与实施有关的议题和关注的决定》,来解决成员面临的许多实施问题。我们同意,就未决问题进行的谈判将是我们正在制订的《工作计划》的组成部分,在早前谈判中达成的协定应根据下面第47条的规定来处理。在这点上,我们应按以下办法进行:(a)我们在《宣言》中提供特定的谈判授权,相关的实施问题应在该授权下解决;(b)相关WTO机构应优先解决悬而未决的实施问题,该机构应向贸易谈判委员会报告。该委员会将根据以下第46段于2002年底前成立,然后开始相应工作。
农业
13. 我们认识到,在包含了121名成员提交的大量谈判建议的《农业协定》第20条项下进行的于2000年初开始的谈判工作已经开始。我们忆及协定中谈到的长期目标:通过一项内容为增强规则和有关支持和保护的专项承诺的基础改革计划,建立一个公正、以市场为导向的贸易体系,来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中出现的限制和扭曲贸易行为。我们再次确认对该计划的承诺。在目前已经开展的工作基础上,并且不事先判断谈判的结果,我们承诺进行全面的谈判,目标是:大量提高市场准入;削减任何形式的出口补贴,并以最终结束出口补贴为目标;大幅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我们同意,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对待是谈判的组成部分,应体现在减让表中,并酌情体现在要谈判的规则和纪律中,以便在操作中有效,并使得发展中国家有效地考虑他们的发展需要,这包括食品安全和农村发展。我们注意到成员在谈判建议中反映出的非贸易关注,并确认非贸易关注将在《农业协定》中规定的谈判中得以考虑。
14. 未来承诺的方式,包括特别和差别对待的条款,应不迟于2003年3月31日建立起来。参加者应在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日期前提交基于这些方式的全面的减让表草案。这些谈判,包括有关规则和纪律以及相关法律文本的谈判应作为整个谈判议程的一部分,在全部谈判议程结束时一起完成。
服务业
15. 服务贸易的谈判应以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为目标。我们认识到始于2000年1月的谈判工作已经进行,这些谈判是基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和成员提出的涉及广大领域和一些水平议题(horizontal issues)以及自然人移动问题的大量的建议。我们重申服务贸易总理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通过的作为继续谈判基础的谈判方针和程序,这样做旨在实现《服务贸易总协定》前言、第四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目标。参加者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提交最初的特定承诺的请求,在2003年3月31日前提交所要做出的承诺。
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
16. 我们同意进行如下谈判,其目的是按照协商所得的方式,减少或酌情消除关税,包括削减或消除关税高峰、高关税、关税升级和非关税壁垒,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出口利益相关的产品的关税。产品范围是全面的,没有优先例外的。谈判将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这包括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8条的有关规定和下面第50条,在削减承诺方面不实行完全的互惠。为此,要协商的方式将包括适当的研究和能力建设措施,来支持最不发达国家有效地参与谈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17. 我们以一种有助于公共健康的方式强调实施和解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重要性,方法是促进对现有药物和对新药物研发的准入。有鉴于此,我们通过了一个单独的宣言。
18. 为了完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开始的关于23.4条实施的工作,我们同意在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召开前建立一个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识通报和登记的多边体系。我们注意到在第23条当中提到的关于对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的产品地理标识保护的延期问题将根据本《宣言》第12段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中加以解决。
19. 我们指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推行《工作计划》中,审查,特别是审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说保护以及成员根据71.1条提出的其它新的发展趋势之间的关系。在执行此项工作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七、八条规定的目标和原则的指导,应充分考虑发展层面的问题。
贸易和投资的关系
20. 认识到有这样一种主张,即,建立一个多边框架,来确保透明、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来服务于有助于扩大贸易的长期的跨国界投资,特别是国外直接投资,也认识到第21段提到的应加强该领域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的需要,我们同意在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后,以《谈判方式会议》上经由明确一致达成的决定为基础,来进行谈判。
21. 我们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需要在该领域获得更多的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包括政策分析和发展,以便他们能更好地评估更加紧密的多边合作对他们的发展政策和目标以及人力和机构建设的影响。以此为目的,我们应与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包括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进行合作;并通过适当的地区和双边渠道为他们的需求提供更多和适合的资源支持。
22. 从现在到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这段时间,贸易和投资关系工作组将就以下方面的澄清做进一步的工作:范围和定义;透明度;非歧视;基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的设立前承诺(pre-establishment commitments)的方式;肯定列表方式(positive list approach);发展条款(development provisions);例外和国际收支差额保障;成员间争端的咨询和解决。任何框架都应当平衡地反映本国和东道国的利益,充分地考虑东道国的发展政策和目标以及他们调整公共利益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特殊的发展、贸易和财政需要应当作为框架整体的组成部分加以考虑,该框架应当使得成员承担与他们自身需要和形势相称的义务和承诺。对于其它相关的WTO规定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对于现存的双边和地区投资安排应当予以酌情考虑。
贸易和竞争政策的互动
23. 认识到有这样一种主张,即,建立一个多边框架,来加强竞争政策对国际贸易和发展的贡献,也认识到第24段提到的应在该领域对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进行加强的需要,我们同意在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后,以《谈判方式会议》上经由明确一致达成的决定为基础,来进行谈判。
24. 我们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需要在该领域获得更多的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包括政策分析和发展,以便他们能更好地评估更加紧密的多边合作对他们的发展政策和目标以及人力和机构建设的影响。以此为目的,我们应与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包括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进行合作;并通过适当的地区和双边渠道为他们的需求提供更多和适合的资源支持。
25. 从现在到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这段时间,贸易和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将就以下方面的澄清做进一步的工作:核心原则,包括透明度、非歧视和程序上的公平以及骨干卡特尔(hardcore cartels)规定;自愿合作方式;支持通过能力建设逐步的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与者的需要应给予完全的考虑,应就解决这些需要给予适度的灵活性。
政府采购中的透明度
26. 认识到在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设立一个多边协定的主张,也认识到应在该领域对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进行加强的需要,我们同意在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后,以通过《谈判方式会议》上经由明确一致达成的决定为基础,进行谈判。这些谈判将基于在此时间前进行的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所取得的进展,并考虑参与者,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参与者的优先发展安排。谈判应限于透明度方面,因此,将不会限制各国对本国内供货和供货商提供优惠的范围。我们承诺在谈判间和结束后确保足够的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支持。
贸易便利化
27. 认识到有这样一种主张,即,进一步加速货物,包括中转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以及在该领域对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进行加强的需要,我们同意在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后,以通过《谈判方式会议》上经由明确一致达成的决定为基础,进行谈判。从现在到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这段时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审查并酌情澄清和促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五、八和十条的有关规定,并确定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便利化需要和优先发展的方面。我们承诺在谈判间和结束后确保足够的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支持。
WTO规则
28. 考虑到成员们的经验和越来越多的应用这些文件的事实,我们同意进行旨在澄清和促进《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四条的协定》和《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项下的纪律的谈判,同时维护这些协定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有效性,以及重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与者的需要。在谈判的初始阶段,参与者将指明这些规定,包括关于贸易扭曲行为的纪律,在接下来的阶段,他们寻求澄清并改进这些纪律。在进行这些谈判的情况下,参与者也应致力于澄清并促进关于渔业补贴的WTO纪律,要考虑这一行业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我们注意到渔业补贴在31段中也有涉及。
29. 我们也同意进行旨在澄清和促进在现存的、应用于区域贸易协定的WTO规定项下的纪律的谈判。谈判应考虑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方面。
争端解决谅解
30. 我们同意进行旨在促进和澄清《争端解决谅解》的谈判。谈判应基于至今已开展的工作以及成员们所提的补充建议,致力于不迟于2003年5月在促进和澄清工作方面达成一致;从此日期起,我们将采取步骤确保谈判结果尽快生效。
贸易与环境
31. 为加强贸易和环境的相互支持,我们同意在不事先判断结果的前提下,就以下方面进行谈判:
(i) 现存WTO规则和多边环境协定(MEAs)中阐述的明确的贸易义务之间的关系。谈判在范围上应限于WTO规则在讨论中的多边环境协定(MEAs)成员间的适用性。谈判不应歧视不是MEA成员的WTO成员的WTO权利。
(ii) 在MEA秘书处和相关WTO委员会之间例行的信息交换,以及给予观察员地位的标准。
(iii) 减少或酌情消除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以及非关税壁垒。
我们注意到渔业补贴构成了第28段规定的谈判的一部分。
32. 我们指示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其日程上所有各项工作的同时,对以下方面给予特殊的关注:
(i) 环境措施对于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他们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的效果;以及某些形势,在这些形势下,消除或减少贸易限制和扭曲会有利于贸易、环境和发展。
(ii)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关规定。
(iii) 出于环境目的的标签要求(labeling requirements)。
在这些问题上的工作应当包括确定对WTO规则进行澄清的任何需要。该委员会应向第五届WTO部长级会议报告,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就未来行动,包括想谈判的意愿,提出建议。这项工作以及在第31段(i)和(ii)项下进行的谈判的结果应符合多边贸易体系公开和非歧视的性质,不应当增加或减少成员在现存WTO协定,特别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应改变权利和义务间的平衡,并将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
33. 我们认识到在贸易和环境领域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重要性。我们也鼓励在希望开展国家层面上环境审查的国家之间进行专业技能和经验的分享。我们将就这些活动为第五届WTO部长级会议准备一份报告。
电子商务
34. 我们注意到自从《1998年5月20日部长宣言》以来总理事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已经开展的工作,并同意继续《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到目前为止的工作表明了电子商务为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成员的贸易提供了机遇与挑战,我们认识到创造和维持这样一个有利于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环境的重要性。我们指示总理事会考虑进行该《工作计划》最适当的机构安排,并将进展报告给第五届WTO部长级会议。我们宣告所有成员将维持现行的做法,即,在第五届WTO部长级会议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
小经济体
35. 我们同意总理事会主持的工作计划,来审查与小经济体贸易有关的问题。这项工作的目标是设计对于有关小的、脆弱的经济体更加全面的融入多边贸易体系中去的、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而避免在WTO大家庭中创造出一个低级种类。总理事会应审查工作计划,为第五届WTO部长级会议提出行动建议。
贸易、债务和金融
36. 我们同意在总理事会主持的工作组中,审查贸易、债务和金融之间的关系,并审查关于在WTO授权和能力范围内可能采取某些步骤的建议,这些步骤加强多边贸易体系的能力建设,以持久解决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外债问题,并加强国际贸易和金融政策的一致性,目的是防止多边贸易体系受到不稳定的金融和货币政策的影响。总理事会应向第五届WTO部长级会议报告在审查中取得的进展。
贸易和技术转让
37. 我们同意在总理事会主持的工作组中,审查贸易和技术转让之间的关系,并审查关于在WTO授权范围内可能采取某些步骤的建议,这些步骤增加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入。总理事会应向第五届WTO部长级会议报告在审查中取得的进展。 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
38. 我们确认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是多边贸易体系发展方面的核心因素,我们欢迎也认可《WTO能力建设、增长和一体化技术合作新战略》。我们指示秘书处和其他有关机构相协调,来支持各国在国内将贸易融入国家经济发展和扶贫战略主流的努力。提供WTO的技术支持应着眼于使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转型中的低收入国家遵守WTO规则和纪律,执行成员的义务和行使权利,包括吸收开放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所带来的好处。这里,应将优先权给予小的、脆弱的转型经济体,以及在日内瓦没有代表的成员和观察员。我们重申对于国际贸易中心重要工作的支持,该机构应当得以加强。
39. 我们强调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展支持委员会和相关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中的双边援助方在一个一致的政策框架和时间表内进行有效协调的技术援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在互相协调提供技术援助的过程中,我们指示总干事与有关机构、双边援助方和受益方进行协商,确定使《对于最不发达国家给予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的一体化框架以及技术援助联合一体化计划》(JITAP)得以加强和合理化的方法。
40. 我们同意需要进行技术援助,来得益于安全的和可预见的资助。所以,我们指示预算、金融和行政委员会来制订一项计划,交由总理事会在2001年12月采用,该计划将确保长期的对于WTO技术援助的资助,其整体水平不低于现年度,并与上文所列活动相称。
41. 我们在《部长宣言》的许多段落里确立了对于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的坚定承诺。我们重申在第16、22、25-27、33、38-40和43段里包含的特定的承诺,也重申我们理解第2段中对于得到持续财政资助的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计划的重要作用。我们指示总干事在2002年12月向第五届WTO部长级会议报告,并向总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内容是有关指定段落中提到的那些承诺的实施情况和承诺是否适当。
最不发达国家
42. 我们承认最不发达国家在2001年7月桑给巴尔最不发达国家部长会议上表达的担忧的严重性。我们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系需要获得有意义的市场准入、对他们生产和出口基础多样化的支持,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我们同意最不发达国家有意义地融入贸易体系和全球经济将需要WTO所有成员的努力。我们承诺对原产地是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实现免税、免配额限制的市场准入目标。在这点上,我们欢迎WTO成员在2001年5月布鲁塞尔第三届《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大会》召开之前在市场准入方面所取得的显着的进展。我们进一步承诺另外的措施逐步促进为最不发达国家进行的市场准入。我们将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加入WTO。我们同意提供便利,加速最不发达国家入世谈判。我们指示秘书处在技术援助年度计划中反映出我们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入世的优先考虑。我们重申我们在第三届《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大会》上的承诺,并同意WTO应在设计最不发达国家工作计划时,考虑《布鲁塞尔宣言》和《行动计划》中的与贸易有关的因素,这符合WTO在第三届《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大会》上获得的授权。我们指示最不发达国家分委会设计这样的一个工作计划,并在总理事会在2002年第一次会议上报告给总理事会。
43. 我们认可《对于最不发达国家给予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的一体化框架》(IF)是最不发达国家贸易发展的可行的模式。我们敦促发展伙伴显着地增加对于支持最不发达国家的IF信托基金和WTO附加预算基金的贡献。我们敦促核心机构,与发展伙伴协调,寻求对于IF的加强,以期消除最不发达国家供给方面的限制和将该模式拓展到所有的最不发达国家,这些应在对于IF的审查和对在选出的最不发达国家中进行的试点进行评估之后。我们请求总干事在与其他机构的负责人协调之后,在12月向总理事会提交一份中期报告,并在第五届WTO部长级会议上提交关于所有影响最不发达国家问题的完整报告。
特殊和差别对待
44. 我们重申有关特殊和差别对待的规定是WTO协定的组成部分。我们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所表达的关于消除特定限制的行动的关注。与此相联系,我们也注意到一些成员已经提交了《关于特殊和差别对待的框架协定》(WT/GC/W/442)。所以,我们同意所有的特殊和差别对待规定都应进行审查,旨在使它们得以加强、更准确、有效和可操作。因此,我们认可在《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中阐述的有关特殊和差别对待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的组织和管理
45. 在该《宣言》条款项下进行的谈判应在不迟于2005年1月1日前结束。第五届WTO部长级会议将评估谈判中取得的进步,提供任何必要的政治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决定。当所有领域的谈判结果出台的时候,将召开一次部长级会议的特别会议,就这些结果的接受和实施做出决定。
46. 谈判的整体运作应由总理事会下的贸易谈判委员会监督。贸易谈判委员会应在在不迟于2002年1月31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它将根据要求建立合适的谈判机制,并监督谈判的进展。
47. 除去《争端解决的谅解》的促进和澄清,谈判的进行、完成和生效应作为一项单独工作的组成部分来处理。但是,早期已经达成的协定既可以作为临时的协定,也可以作为最终的协定来实施。在评估谈判的总体平衡时,应考虑早先的协定。
48. 谈判应向以下方公开:
(i) WTO的所有成员;
(ii) 处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中的国家和单独关税区,以及在总理事会定期会议上向各成员通报打算就入世条件进行谈判,并且入世工作组已经为他们建立起来的国家和单独关税区。
谈判的结果应由WTO成员做决定。
49. 谈判应在参与各方之间以透明的方式开展,这是为了促进所有参与方的有效参与。开展该谈判应旨在确保所有参与方都受益,并在谈判结果方面获得整体的平衡。
50. 谈判和《工作计划》的其它方面应充分考虑包含在以下条款中的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对待的原则:《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1979年11月28日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以及更全面参与的决定》;《乌拉圭回合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决定》;以及所有其它有关的WTO规定。
51.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和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应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各自作为一个论坛,来确定和讨论谈判的发展和环境方面,旨在帮助实现恰当反映出来的目标,即实现可持续发展。
52. 《工作计划》中不涉及谈判的因素也给予了很大的优先权。它们应在总理事会的监督下实现,总理事应将进展情况报告给第五届部长级会议。

㈣ WTO有什么规则

WTO规则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一、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问题提上多边谈判日期

时序更新,人类社会跨过20世纪,经济全球化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旋律。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原因有多方面,市场经济的天然扩张性是其根本性原因,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跨国公司、国际组织以及英美等发达国家扮演极其重要的促进角色。 其中,电子商务为经济全球化继续拓展提供了坚强的技术支持。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扩大了世界市场的内涵与外延,改变传统贸易方式,不仅因24小时的连续交易使国际贸易信息传输和资金周转加速,而且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手续和过程,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并大大增进国际贸易机会。 而WTO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最重要主体,其所建立的一整套以自由化为核心的国际贸易规则对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发挥出有力的鼓励和引导作用。但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鲜事物,原有WTO规则对其并无特别考虑,由此引发WTO规则应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问题。

事实上,由于互联网近年指数级的增长势头使得乌拉圭回合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估计明显不足之问题凸显而出,并已被WTO察觉。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正式提及电子商务问题,并且通过了《贸易与信息技术产品部长宣言》(以下简称ITA)。根据这份宣言,WTO将努力促使“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的最大化”。ITA取消了一系列信息和电讯产品的税收,其中包括许多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产品,签署成员有42国,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交易额的93%。199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WTO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部长们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并敦促总理事会“制定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以考察所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贸易问题”。部长们重新确认:至少于1999年下次部长级会议之前,会员国将维持其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现有做法。在1998年9月的特别会议上,总理事会建立了上述的有关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并将由以下WTO的机构分别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每个机构都将考察各自范围内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问题。这些机构将不迟于1999年7月30日提交有关其工作计划的报告或信息。 但在1999年西雅图部长会议上,由于发达国家极力将劳工标准、环境标准等内容塞入WTO新一轮谈判议题,引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巨大分歧,导致这次部长会议不欢而散,原定的电子商务议题也被迫搁浅,直到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启动。

毋庸置疑,WTO在电子商务领域启动多边谈判以及WTO规则将适用于电子商务已是确定事实。但究竟是适用现有的GATT、GATS、或两者皆适用、还是另外达成一个全新的法律规则至今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疑问。而对于电子商务本身及WTO的成员方来讲,不久将见分晓的结果都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前者,多边谈判所决定适用的规则的设计是否科学与合理必然会对其发展产生反差巨大的结果;对于后者,尤其是对欠发达成员方,适用GATT或GATS将对其国内经济政策产生不同影响,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与税收管辖方面的自主权保留程度上。鉴于此,对WTO规则适用电子商务的研究已显颇为迫切与必要,本文正由此出发,对相关问题作出探究,以求获抛砖引玉之效。

二、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的范围选择

事实上,要在WTO现有的规则体系或创立全新规则间作出选择,首要解决的前提是应先对电子商务的概念与范围作出合理界定。而尽管电子商务近年来获取长足发展,并已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但至今却尚无一个统一并能被各国广泛接受的定义及范围。按美财政部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的定义,其是指运用电子设备和技术在双方与多方间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能力。 而按照WTO对其定义,其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之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交付。 具体的讲,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种方式,即直接购买和间接购买。 前者整个交易都是在网上进行,交易商品通过电子传输,又称在线(on-line)交易;后者指交易双方在网上要约、承诺、付费,但交易商品由卖方通过传统运送方式交付买方,又称离线(off-line)交易。在WTO已涉及电子商务的特别专家小组的会议或报告中,电子商务目前主要被看作一种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务活动,包括:(1)信息,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电子传输;(2)商品和服务的网上购买并通过非网络途径交付;(3)服务(有些情况下是商品)的以电子方式通过互联网的实际提供。实际上第2种就是指离线交易,电子商务在这里充当的只是传统货物或服务贸易的新式中介作用,对传统商品交易的本身并没有产生任何质的改变,其应根据交易的标的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属于GATT还是GATS规范。而其他两种实际是指在线交易,其究竟应归属货物还是服务并应受何种规则规范正是WTO有关电子商务多边谈判的焦点,也是本文探讨范围(后文若无特别说明,所称电子商务主要指这两种)。

对于电子商务应受WTO何种规则规范在特别专家小组已有讨论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分歧或方案,即或GATT;或GATS;或另外订立不同于两者的一套全新规则。孰优孰劣,下面分别作出讨论:

如果将电子商务归为货物而适用GATT规则并加上现有的对此类传输的关税免征协议,无疑等于成员方必须承担使网上交易全面自由化的义务。这是因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GATT规则的一般性义务。通过接受GATT的规则进而适用国民待遇,成员方就得放弃它们对通过互联网进口的产品在国内税方面实行歧视待遇的权利。此外,关税免征还使成员方对通过互联网进口的商品的税率约束在零关税的水平。事实上,截至目前还没有成员方考虑过采取这种做法。无论在乌拉圭回合中还是其后进行的服务议题谈判都有一些成员方对电子商务作出了一些具体承诺,但这些谈判无不基于如下假设:即通过互联网交易的产品是服务而不是货物。

相反,如果将其视为既不同于传统的货物也不同于原有意义的服务,从而抛弃GATT或者GATS规则,再为网上贸易设计一套全新的规范。这种方案实际上几乎没得到过任何成员方拥护,原因是为电子商务寻找全新的法律规范完全不合情理。 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接入服务在内的互联网服务已经分别由GATS及其附件即《基础电信协议》所涵盖。所有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对应物。由此,在GATT和GATS中都可以找到规范互联网交易必须的法律规范。

因此可见,真正可选并现实的方案是将GATS适用于所有的通过网络传输的的电子贸易,而这种选择并不仅仅是因为其他方案的不合理性,还因为其本身具备重大的支持理由。

首先,将所有电子商务定义成服务明显比定义成货物更为合理。虽然诸如书籍,计算机程序,电影和音乐制品在电子商务完成后可以以有形物的形式输出,这样似乎也有与传统货物贸易相似的“有形对应物”。但我们可以看到电子传输在跨越国境之时并无有形对应物,即使电子商务完成后最终转化成为诸如书籍或者光盘般的有形货物,但也不能否定这个事实。 事实上,在许多时候,传输的信息最终根本没有转化成有形对应物。例如,接收方继续以数字形式存储这些电子信息使其成为直接在屏幕上阅读的书籍或者在计算机上播放的音乐。

其次,采取这种定义的另一优势在于它不仅干净利落而且有利于将国家间关于这类问题的争端减少到最小。 现有电子商务争端多源于一些国家将电子商务视为货物而另一些国家将其视为服务。如果采用以电子商务的最后结果是否会形成“相应有形物”而判断其是货物还是服务的混合式的定义,在处理任何涉及互联网贸易的争端时,专家组不得不首先判定争议标的究竟是货物还是服务,缘由这是决定是适用GATT还是GATS的前提条件。这样无疑又增加纠纷的复杂性与解决纠纷的烦琐度,既不利于国际贸易的交流,又极大增加解决争端成本。

再次,GATS的《基础电信协议》的达成以及在这些服务领域贸易自由化承诺的取得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发展打下重要的基础,而这正是参与电子商务的前提条件。美国、欧盟、日本及经合组织建立全球性电子商务框架的建议中强调指出,对WTO两项协议(基础电信和ITA协议)的有效执行将对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设施的发展带来正面的助益。GATS电信协议附件和基础电信协议都提供了一个进一步将电子商务纳入其中的框架。例如,《基础电信协议附件》就可以进一步扩展以规范网上交易。事实上,在已经对基础电信部门作出具体承诺的69个国家中,有10个国家已在互联网接入方面作出具体承诺。

另外,随经济全球化与自由化的迅猛发展,近几年反全球化势力恶性膨胀,甚至成为西雅图会议启动新一轮多边服务贸易谈判失败的重要原因。除狭隘民族主义与闭关自守思想外,诸如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日益贫困化与边缘化、资源枯竭化、金融泡沫化、环境恶劣化等等皆为反全球化的深刻的根源。所以全球化若要得到继续与顺利发展,这些客观现实不得不引起到国际层面的足够重视,从而在多边自由化谈判中更多的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承受能力与照顾到其适当利益是必要选择。因而,对于广大电子商务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将电子商务视为服务并适用GATS比适用GATT容易接受的多。缘由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是一般性义务,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市场准入与准入模式选择实现对跨国电子商务的有效控制,在税收管辖方面也拥有比适用GATT大的多的自主权。相反,假若将电子商务视为货物或采取混合性定义而使GATT的国民待遇与关税约束这种一般性义务得以适用必遭发展中国家强烈抵制,从而导致电子商务多边谈判针棘重重,前景黯淡,反之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的若干问题

然而,采用GATS虽然是现实可行方案,但也带来一些必须加以解决的效率方面的问题,需要多边谈判给予高度重视与探讨解决途径。

首先考虑关税与配额问题,GATT对以有形货物方式进口的货物的关税约束及其配额限制对于贸易自由化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这一点目前的GATS规则显然只能叹为观止,从而对电子商务的效率产生影响。假若电子商务的成本低于有形交付,关税影响效率的问题似乎迎刃而解。缘由单纯从成本上考虑,产品以电子商务方式向一国提供时其价格必然会低于以有形方式提供该产品。撇开总体平衡方面的考虑,这种变化相当于改善该国的贸易条件并增加了国家福利。但对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样的图景不过是海市蜃楼。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者无法联网。因此在这些国家更可能的做法是一群独立企业家先通过网络接收产品,然后将其转化为有形物如光盘再将其出售给消费者。而这种活动本身耗

㈤ 关于贸易壁垒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对我出口商品的关税壁垒及许可证、配额等传统非关税壁垒的门槛将继续逐步降低,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商品便可在国际市场上畅通无阻。事实上,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形形色色新贸易壁垒的门槛正在日益提高,并将成为未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最大障碍,我们对此还缺乏系统的了解。所以,认识新贸易壁垒的内容、主要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对于防范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负面影响,采取正确措施突破它并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贸易壁垒概述 (一)新贸易壁垒的概念。所谓新贸易壁垒,是相对于传统贸易壁垒而言,是指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包括绿色壁垒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所有阻碍国际商品自由流动的新型非关税壁垒。传统贸易壁垒指的是关税壁垒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如高关税、配额、许可证、反倾销和反补贴等。区别传统贸易壁垒与新贸易壁垒的根本特征是:前者主要是从商品数量和价格上实行限制,更多地体现在商品和商业利益上,所采取的措施也大多是边境措施;而后者则往往着眼于商品数量和价格等商业利益以外的东西,更多地考虑商品对于人类健康、安全以及环境的影响,体现的是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采取的措施不仅是边境措施,还涉及国内政策和法规。

(二)新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新贸易壁垒的出现并不断强化并非偶然,它是国际经济、社会、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分析新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最主要的在于以下几点:1.社会进步及发达国家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安全健康意识空前加强,越来越关心产品对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影响,以致在国际贸易中以健康、安全和卫生为主要内容的新贸易壁垒日益增多。

2.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关心赖以生存的地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要求国际贸易中的产品本身及其生产加工过程都不要以破坏环境或牺牲环境为代价;同时要求生产这些产品时也不要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于是,绿色壁垒和社会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将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出现。

3.新贸易壁垒的日益增多与传统贸易壁垒受到约束关系很大。传统贸易壁垒如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的使用不仅会受到国际公约制约和国际舆论的谴责,而且也易遭到对等报复。因此,这些传统贸易壁垒措施将来的发展空间不是很大,这就为绿色壁垒等新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4.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新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手段。技术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特别是信息技术产品,涉及的技术问题较为复杂,容易形成新贸易壁垒。同时,高灵敏和高技术检测仪器的发展使检测精度大大提高,给一些国家设置新贸易壁垒提供了技术和物质条件。

5.近几年,主要发达国家因经济增长乏力,贸易保护主义有重新抬头之势,随着传统贸易壁垒作用的弱化纷纷寻求新贸易壁垒,以保护其国内产业。

(三)新贸易壁垒的特点。相对于传统贸易壁垒,新贸易壁垒有如下特点:

1.双重性。新贸易壁垒往往以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理由,其中有合理成分,这无可厚非,况且世贸组织协议也允许各成员方采取技术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只以其不妨碍正常国际贸易或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歧视为准。所以新贸易壁垒有其合法和合理的一面。然而新贸易壁垒又往往以保护消费者、劳工和环境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从而对某些国家的产品进行有意刁难或歧视,这又是它不合法和不合理的一面。这些负面的东西有时以致混淆是非,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可见,新贸易壁垒具有双重性。

2.隐蔽性。传统贸易壁垒无论是数量限制还是价格规范,相对较为透明,人们比较容易掌握和应对。而新贸易壁垒由于种类繁多,涉及的多是产品标准和产品以外的东西,这些纷繁复杂的措施不断改变,让人防不胜防。

3.复杂性。新贸易壁垒涉及的多是技术法规、标准及国内政策法规,它比传统贸易壁垒中的关税、许可证和配额复杂得多,涉及的商品非常广泛,评定程序更加复杂。

4.争议性。新贸易壁垒介于合理和不合理之间,又非常隐蔽和复杂,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达成一致的标准难度非常大,容易引起争议,并且不易进行协调,以致成为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内容,于是传统商品贸易大战将被新贸易壁垒大战所取代。

(四)新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随着新贸易壁垒的出现和发展,贸易壁垒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传统贸易壁垒逐渐走向分化,其中的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壁垒逐渐弱化,而反倾销等传统贸易壁垒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在并有升级强化的趋势。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将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将逐渐取代传统贸易壁垒成为国际贸易壁垒中的主体。

二、新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壁垒。技术壁垒指的是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及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技术性措施。它主要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对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最终达到限制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本国市场的目的。

从表现形式来看,技术壁垒主要是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法规即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这些文件还包括或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标准指的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文件还包括或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合格评定程序指的是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

构成技术壁垒的实质性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安全标准:是指以保护人类和国家安全为理由而采取的限制或禁止贸易的措施。主要发达国家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的法规,如德国的《防爆器材法》;美国的《冷冻设备安全法》、《联邦烈性毒物法》和《控制放射性物质的健康与安全法》;日本的《劳动安全与健康法》、《氧气瓶生产检验法》等。

2.卫生标准:是指以人类健康为理由对进口动植物及相关产品实施苛刻的卫生检验检疫标准,以限制或禁止商品进口的贸易措施。虽然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但由于各成员方有很大的自由度,为某种目的,往往任意提高标准或增加程序,从而造成贸易障碍。从发展趋势看,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卫生指标将持续提高,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残留及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从而使很多出口产品达不到其卫生标准而被迫退出市常3.包装标识:主要是通过对包装标识进行强制性规定来达到限制或者禁止进口的目的,它是技术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发达国家在包装标识制度上都有明确的法规和规定。美国对除新鲜肉类、家禽、鱼类和果菜以外的全部进口食品强制使用新标签,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配料标识中如实标明经政府批准使用的专用名称。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要求销售的强化食品应按规定加附营养标签。营养标签上的信息应包括:食品单位,使用与该食品形态相应的词语(如块、胶囊、包或勺);每盒份数;膳食成分信息,如日参考摄入量(RDI)或日参考消耗量(DRV)。修改后的法规对强化食品标签的格式、字体大孝线条粗细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4.信息技术标准:是指进口国利用信息技术上的优势,对国际贸易信息传递手段提出要求,从而造成贸易上的障碍。例如,电子数据交换(EDI)和近几年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将是一个新贸易壁垒。在EDI和B2B企业电子商务领域,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商务应用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均处于主导地位,所以须密切关注这一领域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二)环境壁垒。环境壁垒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技术标准。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均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可以达到,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则很难达到。例如,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硫、苯等有害物质含量必须低于一定标准,对此,国产汽油可逐步达到,但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生效时达到,否则禁止进口。美国为保护汽车工业,出台了《防污染法》,要求所有进口汽车必须装有防污染装置,并制定了近乎苛刻的技术标准。上述内外有别,明显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引起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2.多边环境协议。目前,国际上已签订的多边环境协议有150多个,其中近20个含有贸易条款。特别是保护臭氧层的有关国际公约,将禁止受控物质及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这些受控物质大部分是基础化工原料,如制冷剂、烷烯炔化工产品,用途广泛,因此影响面非常大。随着多边环境协议执行力度的增强,其对贸易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

3.环境标志。环境标志是一种印刷或粘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标志。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1978年,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计划,以一种画着蓝色天使的标签作为产品达到一定生态环境标准的标志。发达国家纷纷仿效,如加拿大叫“环境选择”,日本有“生态标志”。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有36个州联合立法,在塑料制品、包装袋、容器上使用绿色标志,甚至还率先使用“再生标志”,说明它可重复回收,再生使用。欧共体于1993年7月正式推出欧洲环境标志。凡有此标志者,可在欧共体成员国自由通行,各国可自由申请。

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汲取发达国家多年环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并颁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得到世界各国政府、企业界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现在,国际上采购商在要求有ISO9000质量证书的同时,还要看有无ISO14000环保证书,对于产品质量不相上下的企业,通常足优先挑选那些两证齐全者,因为这表明产品符合国际环保要求,有利于达成国际贸易订单。不言而喻,没有通过ISO14000认证企业的产品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5.绿色补贴。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而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有时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对此,发达国家以违反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为理由,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口。最近,美国就以环境保护补贴为由,对来自巴西的人造橡胶鞋和来自加拿大的速冻猪肉提出了反补贴起诉。这种“绿色补贴”壁垒有日益增加之势。

(三)社会壁垒。社会壁垒是指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社会壁垒由社会条款而来,社会条款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而是对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方面规定的总称,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辅相成。国际上对此关注由来已久,相关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劳工组织(ILO)及其制定的上百个国际公约,也详尽地规定了劳动者权利和劳动标准问题。为削弱发展中国家企业因低廉劳动报酬、简陋工作条件所带来的产品低成本竞争优势,1993年,在新德里召开的第13届世界职业安全卫生大会上,欧盟国家代表德国外长金克尔明确提出把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动条件纳入国际贸易范畴,对违反者予以贸易制裁,促使其改善工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这就是当时颇为轰动的“社会条款”事件。此后,在北美和欧洲自由贸易区协议中也规定,只有采用同一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国家与地区才能参与贸易区的国际贸易活动。

目前,在社会壁垒方面颇为引人注目的标准是SA8000,该标准是从IS09000系统演绎而来,用以规范企业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通过论证的公司会获得证书,并有权在公司介绍手册和公司信笺抬头处印上SGS-ICS论证标志和CEPAA标志。此外,它们还可得到SA8000证书的副本用于促销。欧洲在推行SA8000上走在前列,美国紧随其后。欧美地区的采购商对该标准已相当熟悉。目前,全球大的采购集团非常青睐有SA8000认证企业的产品,这迫使很多企业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申请与维护这一认证体系,这无疑会大大增加成本。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劳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较优势,社会壁垒将大大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

三、世贸组织与新贸易壁垒 (一)世界贸易组织与技术壁垒。为促进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WTO)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从1949年起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谈判的中心内容是大幅度削减关税,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但贸易技术壁垒作为非关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突出问题。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是关贸总协定9个副协议之一(乌拉圭回合谈判作了修改),其作用在于削弱和消除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因素所形成的贸易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技术壁垒的内容也有涉及。

虽然世贸组织技术壁垒协议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无论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为基础;它们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均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但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的情况下,可采取例外措施。这些例外措施在实际运用时很难把握分寸,往往被一些成员方利用而成为事实上的贸易壁垒。同时,世贸组织也没有建立一套用来消除技术壁垒的强有力机制和措施,也没有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这使最近由于技术壁垒引起的贸易争端成为发生最频繁的国际贸易争端之一。世贸组织尽管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但效果和力度有限。世贸组织的裁决只是要求,若一成员方不愿修改其法律、法规来贯彻裁决,那么该成员方的贸易伙伴就可依法在其他领域对它采取报复措施。

同样,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生效后的第三年审议中也指出:虽然没有对上述协议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调整的必要,但该协议在实施和执行中确实存在一些困难或问题,如根据协议第15条第2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本协议对有关成员方生效后立即将现有的或为确保本协议的实施和管理而采用的措施通知该委员会”,但实际上只有1/3的成员方履行了此项义务;至1995年底,世界上600多个标准机构中只有26个成员方的28个标准化机构通告接受协议附件三《关于标准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到1997年7月,接受上述守则的标准化机构也才63个,仅分别来自46个成员方,这对于拥有众多成员的世贸组织来说,显然不尽人意。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所强化了的通报义务,实际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各成员方在对各协议中“例外条款”的运用热情非常高。

可见,尽管世贸组织目前已为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做出了许多努力,但就实际运作状况而言,并不理想。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和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加剧,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已变得更加复杂,从而成为世贸组织最难协调的领域之一。

(二)世界贸易组织与环境问题。世贸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些基本条款作了一些规定,此后的谈判增加了一些新内容。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规定的10条一般情况例外中有两条:即(乙)“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庚)“与国内限制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同时,在东京回合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环境保护也有涉及。

关贸总协定1971年设立的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于1991年重新开始工作,同时在1992年世界环发大会上,关贸总协定在处理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方面达成了一些共识。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环保问题未被纳入谈判议程,作为一种妥协,在世贸组织协议的前言和有关协议中对环境问题作了适当反映,并在乌拉圭回合正式结束的马拉喀什会议上以部长会议决定的方式事实上将环境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1994年4月15日,马拉喀什多边贸易谈判部长级会议上达成的《贸易与环境的马拉喀什决定》将贸易、环境政策和可持续发展三者的关系作为世贸组织的优先事项,并建立一个开放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拥有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的广泛职能,积极与“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合作。乌拉圭回合的一些协议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前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农业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均涉及了环境保护问题。在今后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议题中,环境问题已被正式列入,很可能达成贸易与环境的多边协议。环境问题对世贸组织许多基本原则和条款提出挑战,如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等。环境问题将对发展中国家贸易产生深远影响,发展中国家环保水平低,要大幅度提高环保要求将会大大削弱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世贸组织在制定相关协议上,必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和利益,以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世界贸易组织与社会壁垒。社会壁垒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世贸组织中有关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欧美一些国家代表就提出过劳工标准问题。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各国工人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劳动环境和安全卫生状况等条件上的差异,使劳工标准低的国家生产成本低廉,在国际贸易中有相对的价格优势,这势必造成由发展中国家向劳工标准高国家的“社会倾销”。因此提出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应在贸易协议中制定出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并对达不到国际标准国家的贸易进行限制。发达国家试图将人道和社会问题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并列入WTO共同准则中,当时就因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强烈反对而失败。

1996年12月,在新加坡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经过激烈辩论和讨价还价,通过了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核心劳工标准”作为新议题被明确列入宣言的23个内容之中。宣言指出:“我们再次承诺,遵守国际承认的核心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是建立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机构,我们确认我们支持其促进这些标准的工作。我们相信,通过增长和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而促进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有助于这些标准的改善。我们拒绝劳工标准作为保护主义目的作用,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尤其是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绝不会成为这方面的问题。”该宣言实际上意味着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承认劳工标准是一个“问题”,并承诺应予解决。在这次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作出很大让步,也付出了很高代价。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劳工标准问题再次引起激烈争论,由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与发达国家成员方的尖锐对立和在自由贸易等一些重大问题上无法达成妥协,谈判破裂,结果西雅图会议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这次会议后,各成员方都认识到了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劳工标准问题的严重性。在2000年2月19日闭幕的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十届大会上,发展中国家对劳工标准达成了重要共识,拒绝把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制度中,强调发展中国家必须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建立“公平、公正、安全”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而发达国家也在进行紧密磋商,力求协调立场统一行动,向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施加压力。在当前世贸组织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劳工标准等社会条款问题,劳工标准也必然对未来多边或双边关系产生巨大影响。

总之,新贸易壁垒正在发展中,对国际贸易,当然也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我们应当密切注视其发展趋势,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以保证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㈥ 什么是WTO

1、WTO概况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英文缩写为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其总部在瑞士日内瓦。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目前已经拥有137个成员,成员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GATT共主持了八个回合得多边贸易谈判,最近、持续时间最长的一轮叫乌拉圭回合谈判,该回合从1986年开始,前后长达7年半之久,其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创立了WTO。
2、WTO的基本职能
-制订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
-组织多边贸易谈判
-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3、WTO的宗旨、目标及地位
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WTO的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
WTO的地位是: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4、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WTO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5、WTO成立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1)、落实乌拉圭回合协议内容,继续谈判框架协定
WTO成员除按照已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减让关税外,还有43个成员方在1997年3月26日同意从1997年7月1日开始到2000年逐步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它们涉及的贸易额约为6000亿美元。7国集团和欧盟同意对465种药品实施零关税待遇。
同时,WTO确定在2000年1月1日前,就农产品、服务贸易两个关键领域进行谈判。迄今为止,通过谈判已达成4个重要的协议:①1995年7月28日自然人流动协议;②1997年2月15日69国达成基础电信服务协议,并于1998年2月15日生效;③1997年3月26日43个国家达成减让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协议;④1997年12月12日,70个国家达成一项多边金融协议,同意开放各自的金融服务业,它包括95%以上的有关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等方面的贸易,该协议将于1999年3月1日生效。
2)、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
到1996年11月,WTO受理的贸易争端已达62起,两年内受理的贸易争端就相当于原关贸总协定50年受理的贸易争端的¼以上;而且,在62起贸易争端中,发展中成员方作为申诉方的有20起,占32.29%,作为被控方的有24起,占38.7%。而在原关贸总协定受理的238起贸易争端中,发展中缔约方作为申诉方和被控方总共才占25.6%。
3)、举行高层会议,帮助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解决贸易发展问题
1997年10月,WTO、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就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发展举行高层会议、探讨帮助解决最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训练和智力建设等问题。9个WTO成员宣布主动改进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市场准入措施,如削减产品进口限制、拓展已有的关税减让表,重点放在纺织品和农产品领域,要大量简化附加条件等等。WTO其他成员也表示要采取相应的行动。
4)、举行部长级会议,解决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的问题
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召开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会议成立3个工作组(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发表了针对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新加坡部长宣言"。
WTO于1998年5月18日-20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二次部长级会议和多边贸易体制50周年大庆,会议主要围绕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的执行情况、下届部长会议议程以及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准备工作等展开讨论。本届部长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除总结多边贸易体制在过去半个世纪中所发挥的作用之外,还就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有关事宜作出安排,欢迎申请加入方尽早加入WTO。会议决定在1999年底在美国召开第三届部长级会议,选举美国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为下届会议主席。《部长宣言》强调指出,解决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等混乱问题的关键,是按照WTO的章程实施贸易自由化,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在这次会议上,还产生了一个具体协议-所有WTO成员都对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免税至少一年。
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举行了WTO第三届部长级会议。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以及各方在部长级会议前所达成的共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包括"既定议程"和"新议题"。"既定议程"主要指农产品和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新议题"中目前各方有一定共识的议题包括竞争政策、贸易便利、电子商务、政府采购透明度等。但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却竭力企图将劳工标准等问题纳入新一轮谈判,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会议因此未能达成协议,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努力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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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哈发展议程谈判的前景
2001年11月9日至14日WTO在多哈召开了第四次部长级会议,正式启动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因此本轮多边贸易谈判被称为“多哈回合”。多哈回合的谈判计划涉及农业、非农产品、知识产权和公共健康、乌拉圭回合承诺实施等多个领域,其规模和难度都堪称迄今之最。遗憾的是,多哈回合自启动以来一直进展缓慢,比如原定于2002年底结束的公共健康问题、特殊和差别待遇(S&D)问题以及实施问题均未如期完成,农业谈判模式和非农产品谈判模式也未能在原定日期以前达成一致。2003年9月10日至14日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在墨西哥的坎昆举行,这次会议本来被各国寄予厚望,但却无果而终,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协议,成为继西雅图会议之后第二次失败的WTO部长级会议。坎昆会议的失败反映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WTO体系中的利益冲突,也引起人们对贸易和发展之间的关系的反思。今后,多哈回合谈判能否顺利进展、多边贸易体系的合法性能否提高,取决于WTO体制是否能够进行改革,以便使其更具有民主性。
多哈回合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的利益冲突
尽管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支持自由贸易,但是自由贸易在带来交易双方福利水平提高的同时,也会制造出赢家和输家。对于一国政府而言,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的基本立场乃是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尽可能地减少国内居民和企业因为外部竞争所带来的损失。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规模各不相同,大国和小国在进行双边贸易谈判的时候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多边贸易体系通过创造出一个相互平等、重复博弈的平台,有助于减少小国和发展中国家在和发达大国进行谈判中所遇到的不利局面。然而,由于WTO远非一个民主的国际组织,发展中国家很难利用多边贸易谈判的这一便利,发展中国家仍然在WTO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具体议题上,各国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发达国家之间在很多问题上也有激烈的利益冲突,比如欧盟和美国之间关于农业补贴、转基因产品、钢铁等问题一直存在着矛盾,发展中国家阵营之中既有中国、印度和巴西这样的大国,也有像马来西亚、泰国这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还有很多最不发达国家,其利益也经常互相冲突,但是,在多哈回合的进展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逐渐演化为主要的矛盾。
WTO的发展中成员根据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结果,进行了广泛的市场开放和国内体制改革,为世界贸易自由化、经济全球化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发展中成员做出的贡献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由于发达国家的苛刻要价,发展中成员普遍反映,在履行乌拉圭回合协议时遇到了许多困难,承担了超出其经济发展水平的义务。发展中成员要求在多哈回合中,发达国家应该首先兑现其在乌拉圭回合中的承诺,并且要优先讨论发展中成员特殊差别待遇问题、公共健康问题等,在市场准入方面发达国家应充分照顾发展中成员具有出口利益的产品和服务。大多数发展中成员非常反对在老的问题没有解决之间匆匆忙忙地开辟新的议题,发达成员更注重的恰恰是在多哈回合中加入新的议题,如投资、竞争、政府采购和贸易便利化等,它们希望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市场开放,不希望对乌拉圭回合协议做过多的修改。以下将侧重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分歧最大的两个问题,即农业谈判和新加坡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这两个领域的分歧直接导致了坎昆会议的失败。
1. 农业谈判。
农业是多哈发展议程的核心问题,也是最敏感的问题之一。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是扭曲的。在现有WTO协议下,发达国家一方面劝诱甚至强迫发展中国家开放其农产品的进口,声称这将带来发展中国家资源配置的改善,声称农产品进口对外开放可能带来的问题比如本国农民的失业和收入下降都将只是暂时性的,另一方面,他们自己却在保护对国内农业部门的保护。发达国家仍然普遍实施对农业的各种补贴,以及对国外农产品进口的高关税保护。在发达国家,许多农产品的关税仍然很高,有的甚至超过200%和300%。1986-88年,OECD国家每年的农业补贴平均为2750亿美元,但是到了2001年则增加到3500亿美元,而该年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仅为540亿美元。发达国家的每头牛享受的补贴竟然是非洲国家穷人收入的三倍。这种不对称的保护,使得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可以以低廉的价格进口到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2002年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中就指出,像未加工食品这样的初级产品部门,本来应该是发展中国家最具出口优势,但是,这个行业的出口反而一直由发达国家垄断。
由于农业人口仍然在发展中国家占很大比重,因此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讲,农业一直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应该要求WTO改变这些不公平的农业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取消对农产品的补贴,限制发达国家农产品向发展中国家的倾销。中国加入WTO之后也面临着这个问题。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2002年的报告,中国在加入WTO之后,粮食的进口关税要从2001年的91%在10年之内下降到3%;饮料和烟草的进口关税要从2001年的58%在10年之内下降到10%。由于农产品进口关税大幅度降低,本国的农业生产可能会大幅度减少,例如中国的油菜籽生产可能会下降53%,饮料和烟草的生产可能会下降39%。
新一轮农业谈判必须改变这些不合理的现象。这要求发达国家能够在削减高关税和关税升级、取消出口补贴和削减并最终取消贸易扭曲性国内支持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谈判结果还要实质性地提高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战略性产品和特殊保障机制是很好的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讲,农业谈判已经成为多哈回合的试金石,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农业谈判看到发达国家的诚意和远见。
2.新加坡议题。
所谓新加坡议题包括投资、竞争政策、贸易便利化和政府采购透明度等四个议题。早在1996年新加坡举行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发达国家就曾经建议把这四个议题纳入WTO的谈判。发展中国家普遍提出了抗议。于是,发达国家建议设立相关的工作组,讨论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等问题。要不要在多哈回合中启动新加坡议题的讨论,是一个非常富有争议的问题。从本质上说,这些议题都不是贸易问题,WTO来关注这些问题只能分散其注意力。发达国家提出这些议题的真实动机是进一步获得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而且,这些新议题一旦进入WTO的框架之中,发展中国家必将进一步失去制定经济政策的自主权,陷入更大的困境。
第一个议题是投资议题。发达国家提出投资议题的用意就是要让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无条件地进入各国市场,不受限制条款的约束,可以自由地进行投资,享受国民待遇。发达国家鼓吹国民待遇原则的最终目的是在发展中国家拥有100%的所有权,外国公司只要想进入一个国家,就可以进入,当地政府没有任何干预外来投资的权利,并且也不能向当地企业和个人提供任何优惠政策和补贴。由于这项议题一面倒向发达国家而备受非议,目前其主要的建议者又提出了修正建议,即第一阶段主要注重透明化措施,接着是衔接步骤,展开连续为期两年的谈判,然后自动提升到另一项贸易协约的谈判。像这样一个接一个步骤的修正建议,其最终目的无非是要成员国最终同意把发达国家关于投资条例的概念列入WTO授权的规范内。这必将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各个领域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影响发展中国家工商企业发展的各方面条件,削弱政府相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谈判地位。
第二个议题是关于竞争的议题。在发展中国家看起来,竞争政策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反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因为它们作为垄断的代表,可能会对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在发达国家看来,竞争政策的主要目的却是允许发达国家的企业能够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和当地企业“平等”竞争。1996年新加坡举行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各国同意设立一个工作组研究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按照当时的说法,这项协议并不是要成员国承诺将来谈判关于竞争的议题。但是,目前欧盟仍然不断催促落实关于竞争议题的谈判,并且建议把它列入多哈回合谈判。正如美国与欧盟的贸易代表所宣布的,他们的共同目标就是为了在发展中国家订立竞争条例,以方便外国企业机构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进行自由竞争。这对发达国家来讲是有利的,可对于发展中国家却是不公平的。一旦这项协议纳入WTO的框架之中,必将削弱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本地企业提供优惠的权利,同时发展中国家也不能伸缩性地选择适合各自国家的竞争模式,以迎合不同时期的经济环境变迁。
第三个议题是政府采购。1996年新加坡WTO部长级会议上同意的议案是建立一个工作组研究政府采购中的透明化问题。但是,到如今,欧盟等发达国家已经拟定了一份详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纳入WTO谈判的议案。直到目前为止,政府采购可以豁免贸易自由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采购的意义并不仅仅是政府购买多少台电脑或多少套软件。当一国经济处于衰退的时候,政府采购可以有助于扩大本国国内需求,刺激经济复苏;当国内的幼稚产业处于发展初期的时候,政府采购有助于迅速地培育国内市场,推动本国产业的发展;如果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失业问题或其他经济社会问题,政府也可以方便地用政府采购实现自己的政策目标。一旦政府采购必须纳入WTO管制,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政策自主性,发展中国家政府不能再给给予本国公司任何提供公共用途商品、参与公共服务和承包政府工程的优先权。
第四个议题是贸易便利化。这个议题相对而言较少争议,但是发展中国家也提出,为了提高贸易便利化,发达国家应该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
假如这些新议题一旦进入WTO的框架,那么发达国家的企业机构就可以自由地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展中国家必将失去管制那些外国企业的自主权,也必将丧失制定相关的国内政策的自主权,难以有效运用宏观经济、金融、发展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满足国内政策目标。在发展中国家不断丧失自主权的同时,发达国家却试图将劳工标准和环境问题纳入WTO体系,以便在妨碍到其国内利益的时候,方便地祭起保护主义的大旗,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相关商品进入他们的市场。
坎昆会议的失败
2003年9月14日,随着墨西哥外交部长德韦斯(Derbez)宣布谈判破裂,被各方寄予厚望的坎昆部长级会议无果而终。坎昆会议让WTO遭遇自1999年西雅图会议以来的又一次沉重打击。坎昆会议上的围绕有关议题的争论都表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日益白炽化。
1. 围绕农业问题的争议
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农业问题是“多哈回合”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解决其他议题的关键。早在会议召开之前,就有分析人士指出,农业问题的前景很可能最终决定坎昆会议成败的命运。事实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农业问题没有得到恰当的解决,发展中国家拒绝就新加坡议题进行谈判,谈判才最终宣告破裂。

农业问题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异常复杂。在农业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矛盾,发达国家之间也有矛盾。就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各国农业生产和进出口情况不同,其利益和要求也各有不同。坎昆会议之前,农业问题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并非泾渭分明。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农业领域的阵营是这样划分的:一方是美国、加拿大和凯恩斯集团(其中有不少发展中国家),赞成开放农产品贸易市场;另一方是欧盟、日本和韩国,也包括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他们实施出口补贴,不愿意开放农产品市场。很明显,发展中国家不够团结,他们分属两大阵营。

而在坎昆会议上,美国和欧盟开始联手,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试着用一个声音说话。美欧在8月中旬为弥和他们之间的差异,以牺牲发展中国家利益为代价,提出了一个折衷建议。但在坎昆会议期间,发展中国家结成三大集团来对抗发达国家的强大攻势,他们是:包括中国、印度、巴西在内的21国集团(G21);拥有77个成员的非加太集团、拥有52个成员的非洲联盟和以孟加拉为首的30多个最不发达国家结成的联盟;由多米尼加、洪都拉斯、肯尼亚、尼加拉瓜、巴拿马和斯里兰卡等33个国家组成的“战略产品和特殊保障机制联盟”,它们声称代表那些脆弱的、缺乏资源的小农户的利益。
2003年2月,WTO农业谈判委员会主席、香港贸易代表夏秉纯起草了农业谈判减让公式。这个方案提出,在未来9年内全面削减出口补贴,在5年内农业进口关税削减40-60%,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条件要宽松一些。当时,欧盟、日本、瑞士和韩国反对这个方案,美国和“凯恩斯集团则赞成这个方案。
8月,欧盟、美国就农业问题联手提出新建议,提出以乌拉圭回合减让公式和瑞士公式结合的“混合公式”代替原农业谈判委员会主席公式的内容,建议在农业市场准入、出口竞争、国内支持等三个领域均不包括具体的数字,只形成一个框架,试图取代含有具体数字的主席模式草案。“混合公式”一方面要求对部分农产品按照平均公式削减关税(幅度并不大),另一方面要求对大多数的农产品按照瑞士公式削减关税,其特点是“高税多减”,即关税水平越高,削减程度越高,这使关税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坎昆部长草案》就建立在欧美的草案文本上,它所讨论决定的农业谈判模式只是一个非常原则性的框架,大量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削减补贴的方式,都有待于今后进一步补充。
G21建议减除发达国家国内支持(包括蓝箱和绿箱)和出口补贴。而代表那些脆弱的、缺乏资源的小农户的利益的“战略产品和特殊保障机制联盟”则强力要求推进战略产品和特殊保障机制,这样发展中国家就可以自主选择不必受关税削减约束的特殊产品,并且可以用特殊保障机制这样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方式来解决进口激增的问题。但即使在修改过的部长草案中,这些要求也没有得到切实的体现。但是,在《坎昆部长草案》中,体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战略产品只针对少数产品,而且在适用时还有附加条件。特殊保障机制更是附加有众多条件,这使得该机制的用处有限。坎昆会议上公布的《部长草案(修改版)》有关农业的部分与8月24日的版本并无二致,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批评性的意见完全被忽略了。
在讨论新加坡议题时,非洲产棉国以在棉花相关条款上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为由,拒绝就任何一项议题再继续进行谈判,阻止了新加坡议题进入多哈议程,这使得发达国家不敢再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

2.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NAMA)。
关于“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围绕着9月13日出台的《部长宣言草案(修改版)》展开了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在关税削减方面,新草案依然采用欧美及加拿大的方案,提出要采用“非线性公式”法(“non-linear formula”
approach),即关税越高,削减幅度越大。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接触过“公式法”,“非线性公式”则更是闻所未闻。在此以前,他们一直能自行选择约束的范围(比如,需要对哪些产品做出约束性承诺)和自由化的速度,国内政策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因此,发展中国家提出,应当考虑采纳一个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单一削减系数,或者在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基础上允许发展中国家采纳另一个不同的系数,同时允许他们以较低的速度削减关税。
(2)在取消行业关税方面,原来的草案文本提出将电子、鱼类、鞋类、稀有金属、纺织成衣等八个行业的关税削减为零。新草案虽没有提及削减关税产品的名单,但是提出“所有成员的参与非常重要”。发展中国家指出,部分行业对他们意义重大,行业性关税削减应当本着“自愿”原则,强制执行新草案中的条款将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
(3)为扩大适用“非线性公式”的产品范围,草案文本提出将不受约束的关税线按照“应用税率”(applied
rate)乘以二,从而满足公式的适用范围。这样经过“非线性公式”的计算后,新的关税税率将低于现有的应用税率。这等于是变相地削减一些低关税产品的关税,扩大关税削减的范围。
很明显,多哈回合草案基本上就是照搬了美国-欧盟-加拿大在8月提交的立场文件,目标是迅速削减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关税。发展中国家认为如果接受宣言草案,将使得其国内工业发展的政策空间急剧缩小,甚至导致国内企业的破产和成千上万的就业机会受到危胁。草案中有关NAMA的内容完全忽略了多哈回合的原则:多哈回合是发展回合,“磋商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在削减承诺方面应以‘非互惠原则’为基础”。在8月份草案最早出台时,发展中国家就表示反对,它们提出要么去掉这些不合理的要求,要么就将其变成“自愿性的”。但是,这些要求没有在修改过的草案文本中有任何体现。
3.新加坡议题
自从在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提出所谓的“新加坡议题”之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围绕这些问题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多哈会议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过斗争和妥协,终于在《多哈宣言》中规定,关于四项新议题的磋商将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后开展,但这一决定的前提条件是,各方必须就磋商的形式达成“一致意见”。
“新加坡议题”在坎昆会议的最后两天代替农业问题成为谈判场上针锋相对的焦点,关于这一议题的争执成为导致坎昆会议最终失败的导火线。
9月14日凌晨,九国部长在坎昆会议主席德韦斯先生的主持下就新加坡议题进行了讨论,各国坚持原有立场,互不相让。九国会议结束后不久,又召开了一场由大约30个国家组成的更大规模的会议,主要讨论坎昆会议上所有的重大议题,目标是弥和差异。为了推动谈判,德韦斯先生建议先开展关于贸易便利化和政府采购透明度的磋商,另外两个议题先不放在日程上。尽管欧盟接受了这一建议,但是一些国家如韩国不愿意放弃任何一个议题,而70国集团和众多其他发展中国家不愿对任何议题进行磋商。会议不欢而散,Derbez先生宣布第五次部长级会议结束。
坎昆会议上,各方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发展中国家认为,接受新的义务将给他们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他们以还没作好准备为由,要求进一步“澄清”(clarify)议题,而不是开始“磋商”;以欧盟和日本为首的发达国家认为,多哈会议上各方已做出要在坎昆会议后开始磋商的不可逆转的决定(irreversible
decision),因此“磋商”应在坎昆会议后立刻开始。
代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观点都在《坎昆部长草案》中有所体现,这一点与草案中有关农业和NAMA的内容相比是一种进步。但这种体现仍然是不对称的。发达国家对磋商“形式”
(Modalities)的建议被详尽地列入附录,而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建议却没有列入附录。
坎昆会议后就“新加坡议题”展开磋商的前提条件是,各方必须就磋商的“形式”达成“明确一致”(explicit consensus on
modalities of
negotiations)。各方主要的分歧集中在对modalities的理解上。欧盟和日本将它界定为程序性问题(比如磋商的最后期限、将要举行几次会议等等)和一系列的原则或议题。他们如此界定的目的是希望能比较容易地达成明确一致,从而开始磋商。但发展中国家强烈地谴责了这种观点,他们认为,modalities指的是每个议题的范围和定义,将要承担的义务和每个议题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只列一个清单)。发展中国家提出,只有新加坡议题modalities的实质(而不仅仅是程序和清单)为各国所了解和同意,发展中国家才能决定是否要在这四个新领域遵守新的规则。
由于有关“新加坡议题”的磋商久拖不决,欧盟同意做出让步,只启动两项谈判,但是发展中国家对此毫不动摇地表示“不买账”。印度是其中最强硬的反对者,理由是“未达到《多哈宣言》中就发起谈判所要求的明确一致”。马来西亚则表示,无法支持任何意味着发动谈判的文本,“这一领域毫无商量的余地”。再加上非洲产棉国在棉花相关条款上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拒绝就任何一项议题再继续进行谈判,各方相持不下,谈判宣告破裂。发展中国家这次如此坚决地拒绝妥协,除了说明发展中国家的力量日益壮大,更加注重运用多边贸易机制为自己争取利益以外,也说明坎昆会议上农业问题未能得到很好地解决是发达国家未能如愿地引入新加坡议题的重要原因。
WTO的改革前景

坎昆会议的失败,直接原因是在农业谈判和新加坡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冲突,但是更深远的原因在于WTO决策机制中的不民主性。从坎昆会议上,暴露尤其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1. 谈判文本的起草。
从多哈会议开始,WTO理事会主席就“以自己的名义”起草部长宣言,比如多哈会议上的Harbinson草案和坎昆会议上Castillo草案,草案的内容也大多只反映发达国家的意见,发展中国家虽然多次表示反对,但草案的修改版也仍旧没有改观。作为参加谈判的代表,发展中国家却无法参与议题的准备和提出,而是只能被迫接受已有的文本,这将直接导致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2.“协调人”(facilitator)的任命。
坎昆会议上“协调人”的任命是由部长会议主席任命的,这种任命丝毫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意见。比如坎昆会议上“新加坡议题”的协调人是加拿大部长Pierre
Pettigrew,这引起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不满,因为此人也是多哈会议上新加坡议题的协调人,他极力倡导就新加坡议题进行磋商,由他来主持讨论,根本不能保证讨论结果的公平性。
3.绿屋会议。
坎昆会议上对新加坡议题的讨论是以“绿屋会议”的形式进行的,无论是9月14日凌晨的九国会议还是稍后的三十国会议都是如此。“绿屋会议”(
the Green Room
Meeting)的说法始于乌拉圭回合,因为当时的GATT总理事的办公室是绿色的,而在那里举行的会议多是排外的、不公开的,所以人们就把这种排外的、不透明、不民主的决策方式称作“绿屋会议”。尽管在新加坡会议上WTO的总理事许诺这种排外性的会议将不会再发生,从而使得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不至于无果而终,但事实是,“绿屋会议”自新加坡会议以来就从未停止过。西雅图会议上,“绿屋会议”的形式贯穿于会议的始终,非加太集团和非洲国家集团对这种“闭门羹”极为愤怒,他们发表声明说,不会使任何宣言达到“完全一致”,于是谈判瓦解。也许是吸取了西雅图会议的教训,多哈会议举行了多次非正式磋商,各国部长有机会参与对议题的讨论,但部长宣言的各种文本的起草却是以一种不透明和排外式的方式进行的,总理事会主席“以自己的名义”提交了一份不受欢迎的草案(Harbinson草案),而在会议的最后一天,由于没有别的选择,各国只好接受了这份草案,当然,这也是出于维护WTO合法性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做出让步的结果。
多哈回合谈判的顺利进行将对世界经济复苏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世界经济发展形势尚不确定,目前还有很多不稳定因素。多哈回合的成功将有助于世界经济的恢复和长期发展。目前,WTO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多哈回合谈判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WTO将何去何从。如果在未来几年内WTO的成员国能够吸取坎昆会议的教训,竭尽全力来纠正WTO规则和体系中的问题和不平等,将有助于推动WTO和全球贸易的顺利发展,否则,如果各国之间仍然无法达成妥协和合作,现有多边贸易体系的扭曲程度将进一步加剧、全球经济的不平衡程度也会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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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简介
1、WTO概况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英文缩写为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其总部在瑞士日内瓦。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目前已经拥有137个成员,成员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GATT共主持了八个回合得多边贸易谈判,最近、持续时间最长的一轮叫乌拉圭回合谈判,该回合从1986年开始,前后长达7年半之久,其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创立了WTO。

2、WTO的基本职能
-制订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
-组织多边贸易谈判
-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3、WTO的宗旨、目标及地位
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WTO的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

WTO的地位是: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4、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WTO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5、WTO成立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1)、落实乌拉圭回合协议内容,继续谈判框架协定
WTO成员除按照已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减让关税外,还有43个成员方在1997年3月26日同意从1997年7月1日开始到2000年逐步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它们涉及的贸易额约为6000亿美元。7国集团和欧盟同意对465种药品实施零关税待遇。

同时,WTO确定在2000年1月1日前,就农产品、服务贸易两个关键领域进行谈判。迄今为止,通过谈判已达成4个重要的协议:①1995年7月28日自然人流动协议;②1997年2月15日69国达成基础电信服务协议,并于1998年2月15日生效;③1997年3月26日43个国家达成减让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协议;④1997年12月12日,70个国家达成一项多边金融协议,同意开放各自的金融服务业,它包括95%以上的有关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等方面的贸易,该协议将于1999年3月1日生效。

2)、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

到1996年11月,WTO受理的贸易争端已达62起,两年内受理的贸易争端就相当于原关贸总协定50年受理的贸易争端的1/4以上;而且,在62起贸易争端中,发展中成员方作为申诉方的有20起,占32.29%,作为被控方的有24起,占38.7%。而在原关贸总协定受理的238起贸易争端中,发展中缔约方作为申诉方和被控方总共才占25.6%。

3)、举行高层会议,帮助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解决贸易发展问题
1997年10月,WTO、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就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发展举行高层会议、探讨帮助解决最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训练和智力建设等问题。9个WTO成员宣布主动改进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市场准入措施,如削减产品进口限制、拓展已有的关税减让表,重点放在纺织品和农产品领域,要大量简化附加条件等等。WTO其他成员也表示要采取相应的行动。

4)、举行部长级会议,解决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的问题
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召开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会议成立3个工作组(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发表了针对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新加坡部长宣言"。

WTO于1998年5月18日-20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二次部长级会议和多边贸易体制50周年大庆,会议主要围绕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的执行情况、下届部长会议议程以及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准备工作等展开讨论。本届部长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除总结多边贸易体制在过去半个世纪中所发挥的作用之外,还就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有关事宜作出安排,欢迎申请加入方尽早加入WTO。会议决定在1999年底在美国召开第三届部长级会议,选举美国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为下届会议主席。《部长宣言》强调指出,解决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等混乱问题的关键,是按照WTO的章程实施贸易自由化,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在这次会议上,还产生了一个具体协议-所有WTO成员都对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免税至少一年。

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举行了WTO第三届部长级会议。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以及各方在部长级会议前所达成的共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包括"既定议程"和"新议题"。"既定议程"主要指农产品和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新议题"中目前各方有一定共识的议题包括竞争政策、贸易便利、电子商务、政府采购透明度等。但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却竭力企图将劳工标准等问题纳入新一轮谈判,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会议因此未能达成协议,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努力失败。

《联合早报电子版》

㈨ 世界贸易组织是如何建立和发展的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构想来源于关贸总协定。在关贸总协定临时实施的过程中,无论是各缔约方政府,还是学术界都一直非常关心成立国际贸易组织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构想。一种构想是源于关贸总协定制度本身。另一种构想是按《哈瓦那宪章》建立一个更加综合性的机构。1990年初,欧共体轮职主席国意大利提出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7月9日,欧共体把这一倡议以12个成员国的名义向乌拉圭回合谈判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

经过磋商,1990年12月,在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贸易谈判委员会提议起草一个组织性协议。1993年11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各方原则上形成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在美国代表的提议下,决定将“多边贸易组织”易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胜利结束。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上,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项议题的协议均获通过。经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正式成立。
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
1995年7月28日自然人流动协议;②1997年2月15日69国达成基础电信服务协议,并于1998年2月15日生效;③1997年3月26日43个国家达成减让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协议;④1997年12月12日,70个国家达成一项多边金融协议,同意开放各自的金融服务业,它包括95%以上的有关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等方面的贸易
1996年11月,WTO受理的贸易争端已达62起,两年内受理的贸易争端就相当于原关贸总协定50年受理的贸易争端的1/4以上;而且,在62起贸易争端中,发展中成员方作为申诉方的有20起,占32.29%,作为被控方的有24起,占38.7%。而在原关贸总协定受理的238起贸易争端中,发展中缔约方作为申诉方和被控方总共才占25.6%。
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召开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会议成立3个工作组(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发表了针对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新加坡部长宣言"。
1997年10月,WTO、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就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发展举行高层会议、探讨帮助解决最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训练和智力建设等问题。9个WTO成员宣布主动改进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市场准入措施,如削减产品进口限制、拓展已有的关税减让表,重点放在纺织品和农产品领域,要大量简化附加条件等等。WTO其他成员也表示要采取相应的行动。
WTO于1998年5月18日-20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二次部长级会议和多边贸易体制50周年大庆,会议主要围绕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的执行情况、下届部长会议议程以及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准备工作等展开讨论。本届部长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除总结多边贸易体制在过去半个世纪中所发挥的作用之外,还就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有关事宜作出安排,欢迎申请加入方尽早加入WTO。会议决定在1999年底在美国召开第三届部长级会议,选举美国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为下届会议主席。《部长宣言》强调指出,解决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等混乱问题的关键,是按照WTO的章程实施贸易自由化,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在这次会议上,还产生了一个具体协议-所有WTO成员都对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免税至少一年。
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举行了WTO第三届部长级会议。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以及各方在部长级会议前所达成的共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包括"既定议程"和"新议题"。"既定议程"主要指农产品和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新议题"中目前各方有一定共识的议题包括竞争政策、贸易便利、电子商务、政府采购透明度等。但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却竭力企图将劳工标准等问题纳入新一轮谈判,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会议因此未能达成协议,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努力失败。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并于2001年11月加入该组织。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将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贸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规定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出口补贴
2007年1月,越南成为世贸组织第150个正式成员。

㈩ 急求!!WTO中有哪些协定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WTO本来是关于全球贸易的国际组织,但是发达国家却试图将金融,投资,政府采购
等领域纳入WTO的管辖权限.为什么发达国家热衷于扩大WTO的实权 因为发达国家发
现它们可以很方便地控制WTO,尤其是可以通过WTO的贸易争端机制制裁其他国家
有一个阿拉伯人的故事.一只骆驼想钻进阿拉伯人的帐篷取暖,阿拉伯人拒绝让骆驼进
来.骆驼就说:"能不能只让我把一只脚伸进来."阿拉伯人想了想,就同意了.过了一会儿,
骆驼说:"我这只脚已经暖和了,能不能让我把另外的脚也伸进来."阿拉伯人又同意了.再
过一会儿,骆驼说:"我的脚都暖和了,就是头还有点冷,能不能让我把头也伸进来."最后
的结果是:骆驼终于钻进了阿拉伯人的帐篷,把阿拉伯人赶到了帐篷外边.
早在1996年新加坡举行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发达国家就曾经建议把投资,竞争和
政府采购等议题纳入WTO的谈判,发展中国家普遍提出了抗议.于是,发达国家施展了骆
驼的伎俩,他们建议设立相关的工作组,讨论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政府采购的透明
度等问题.6年过去了,发达国家现在拿出来一套详尽的草案,要求在明年的多哈回合部长
级会议上讨论.从本质上说,这些议题都不是贸易问题,WTO来关注这些问题只能分散其
注意力.这些新议题一旦进入WTO的框架之中,发展中国家必将进一步失去制定经济政策
的自主权,陷入更大的困境.
WTO本来是关于全球贸易的国际组织,但是发达国家却试图将金融,投资,政府采购
等领域纳入WTO的管辖权限.为什么发达国家热衷于扩大WTO的实权 因为发达国家发
现它们可以很方便地控制WTO,尤其是可以通过WTO的贸易争端机制制裁其他国家.发
达国家总是试图控制所有的国际组织,但是它们并非总能成功.发达国家想操纵联合国,但
却发现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于是它们越来越不愿意缴纳联合国会费.发
达国家已经控制了IMF,但是用IMF操纵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局限性.除非一个国家需要
向IMF贷款,否则IMF的手无法伸进发展中国家的内政.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和WTO
打得火热,竭力将新的权力赋予WTO,以便将不服从他们的国家直接告上法庭,实施贸易
制裁.对发展中国家更不利的是,WTO的决策程序非常不民主.这使得发展中国家想要改
变对自己不利的规则非常困难.现行的规则和决策程序本身就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发展中
国家只能在现有的规则和程序下谋求改革.但是,即便如此,发展中国家也必须起来抗争,
否则,一旦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新规则出台,再想更改就难上加难.而且,从当前的形势来
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争斗正在白热化,留给发展中国家维护自己利益的时间已
经不多了.
发达国家的贪婪要价
只要我们仔细看看发达国家提出的议案,就能够知道他们的真实动机,也就会认识到,
发达国家是多么地贪婪.首先看投资议题.发达国家提出投资议题的用意就是要让外国投资
者在发展中国家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无条件地进入各国市场,不受限制条款的约束,可以
自由地进行投资,享受国民待遇.在WTO的规章中,明确地指出其最根本的宗旨就是要提
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才是WTO的神圣原则.但是发达国家掌握了话语权,它们按照
自己的定义拼命鼓吹国民待遇原则,久而久之,连发展中国家也相信了国民待遇原则才是
WTO的基本原则.发达国家鼓吹国民待遇原则的最终目的是在发展中国家拥有100%的所
有权,外国公司只要想进入一个国家,就可以进入,当地政府没有任何干预外来投资的权利,
并且也不能向当地企业和个人提供任何优惠政策和补贴.由于这项议题一面倒向发达国家而
备受非议,目前其主要的建议者又提出了修正建议,即第一阶段主要注重透明化措施,接着
是衔接步骤,展开连续为期两年的谈判,然后自动提升到另一项贸易协约的谈判.像这样一
个接一个步骤的修正建议,其最终目的无非是要成员国最终同意把发达国家关于投资条例的
概念列入WTO授权的规范内,让外国投资者享有最高程度的权利,把发展中国家政府原有
的各项权利和制定政策空间削减至最低程度.这必将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各个
领域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影响发展中国家工商企业发展的各方面条件,削弱政府相对于外
国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谈判地位.
第二个议题是关于竞争的议题.竞争听起来总是一个很顺耳的词.但实际上发展中国家
和发达国家对竞争的理解却大相径庭.在发展中国家看起来,竞争政策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反
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因为它们作为垄断的代表,恰恰站在竞争的对立面,这些跨国公司
肆无忌惮地在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市场横冲直撞,极大地危害到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在发
达国家看来,竞争政策的主要目的却是允许发达国家的企业能够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和当
地企业"平等"竞争.1996年新加坡举行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各国同意设立一个工作组
研究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按照当时的说法,这项协议并不是要成员国承诺将来谈判
关于竞争的议题.但是,目前欧盟仍然不断催促落实关于竞争议题的谈判,并且建议把它列
入明年的部长级谈判.正如美国与欧盟的贸易代表所宣布的,他们的共同目标就是为了在发
展中国家订立竞争条例,以方便外国企业机构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进行自由竞争.这对
发达国家来讲是有利的,可对于发展中国家却是不公平的.一旦这项协议纳入WTO的框架
之中,必将削弱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本地企业提供优惠的权利,同时发展中国家也不能伸缩
性地选择适合各自国家的竞争模式,以迎合不同时期的经济环境变迁.
第三个议题是政府采购.1996年新加坡WTO部长级会议上同意的议案是建立一个工作
组研究政府采购中的透明化问题.但是,到如今,欧盟等发达国家已经拟定了一份详细的要
求将政府采购纳入WTO谈判的议案.直到目前为止,政府采购可以豁免贸易自由化.但是
如果发达国家如愿以偿地将全球性的政府采购事务及相关的市场全部纳入WTO规范化的市
场条例管制之下,发展中国家就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一般来说,除了少数国家,对外贸易在
一国GDP中的比重大致在20-30%左右.政府采购却包括了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和与
政府有关联的企业的采购,这样算下来,政府采购要平均占到GDP的70%以上.欧盟提出
的政府采购的议案中要求发展中国家开放各级政府采购,比如社区医院的护理工作,城市街
道的垃圾清理,甚至包括清晨送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采购的意义并不仅仅是政府
购买多少台电脑或多少套软件.当一国经济处于衰退的时候,政府采购可以有助于扩大本国
国内需求,刺激经济复苏;当国内的幼稚产业处于发展初期的时候,政府采购有助于迅速地
培育国内市场,推动本国产业的发展;如果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失业问题或其他经济社会问题,
政府也可以方便地用政府采购实现自己的政策目标.一旦政府采购必须纳入WTO管制,则
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政策自主性,发展中国家政府不能再给给予本国公司
任何提供公共用途商品,参与公共服务和承包政府工程的优先权.
假如这些新议题一旦进入WTO的框架,那么发达国家的企业机构就可以自由地进入发
展中国家的市场,发展中国家必将失去管制那些外国企业的自主权,也必将丧失制定相关的
国内政策的自主权,难以有效运用宏观经济,金融,发展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满足国内政策
目标.在发展中国家不断丧失自主权的同时,发达国家却试图将劳工标准和环境问题纳入
WTO体系,以便在妨碍到其国内利益的时候,方便地祭起保护主义的大旗,限制发展中国
家的相关商品进入他们的市场.
针锋相对 据理力争
对于发达国家提出的这些不合理的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联合国贸易
与发展组织的经济学家阿奎日教授曾经谈到,中国加入WTO之后最迫切的需要是培育1000
名精通WTO规则和谈判之道的律师,在WTO的谈判桌上针锋相对,据理力争,捍卫中国
的国家利益.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发展中国家在新一轮的谈判中应该共同提出如下要求:第
一,首先敦促发达国家落实已经通过的议案,比如取消对纺织品的进口限制,减少对本国农
业的补贴和保护.只有在这些任务已经完成的前提下,才能提交的新的议题.在现有WTO
协议下,发达国家一方面劝诱甚至强迫发展中国家开放其农产品的进口,声称这将带来发展
中国家资源配置的改善,声称农产品进口对外开放可能带来的问题比如本国农民的失业和收
入下降都将只是暂时性的,另一方面,他们自己却在千方百计地保护国内农业部门.发达国
家仍然普遍实施对农业的各种补贴,以及对国外农产品进口的高关税保护,在有的发达国家,
农产品的进口关税甚至高达300%.这种不对称的保护,使得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可以以低廉
的价格进口到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从纺织品贸易来看,尽
管发达国家已经承诺在2005年之前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纺织品的进口限制,但是到目前为止,
美国,欧洲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废除的纺织品种类尚不足10%.
第二,即使提交新的议题,这些议题也必须是与贸易有关的议题,反对把非贸易的议题
强加给WTO体系.那些非贸易的问题并非说不重要,但是WTO显然不是讨论这些问题的
最适当的场所,比如有关劳工标准的谈判,为什么不放在国际劳工组织这种已经存在的专门
的国际组织去谈判
第三,必须改革WTO的谈判规则.今年5月份,在WTO的议会大厅,15个发展中国
家共同提出了如何提高明年部长级会议效率的建议,其中的一条建议是,发展中国家提出的
议题必须登记并列入讨论的日程表.这听起来似乎相当荒谬,因为这是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
满足基本原则.设想在开会的时候,有的会议代表的议案根本无法摆上谈判桌,这种组织能
够说是民主的吗 但这正是WTO的现状.发达国家经常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议题置之不理,
在最后的谈判中我行我素地抛出完全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草案要求大家讨论.所以,发展中
国家争取自己利益的斗争是相当艰巨的,我们必须从最基本的权利开始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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