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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西班牙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11-21 08:45:51

‘壹’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当事人和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除诉讼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更为广泛。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权利义务发生纠纷。这是当事人最基本的特征。(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区别于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征。(3)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诉讼代表人是司法解释所确定的一项新制度。就诉讼地位而言,诉讼代表人兼有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双重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 诉讼参加人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叁’ 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

1、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3、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肆’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伍’ 行政诉讼制度的介绍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的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总和。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产物,并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法制传统不同,世界各国对于行政诉讼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和程序制度等的规定不尽相同。

一、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有两种模式:

  1.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

    在普通法院以外单独设立与之平行的专职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法院。法国行政法院属行政系统。行政诉讼有:①越权诉讼。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其权利和利益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有权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损害赔偿诉讼,又称完全管辖范围内诉讼。行政法院有权判决行政机关对受到损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给予赔偿。法国的行政法院在判决时所依据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国行政诉讼模式的国家还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土耳其、希腊、埃及等。

  2. 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

    由普通法院根据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的利益关系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称为司法审查。审查的主要根据是越权无效原则。在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一般诉讼原则和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通常依据普通法上的各种令状:提审令、执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护状。在同一个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请任何一个或几个令状。根据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违反契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按一般行政责任法的规则赔偿。仿效英国采取普通法院制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阿根廷等。

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 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和 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录例》。这些法令规定采取平行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院组织法》没有改变此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上述法统。从1950年开始,有个别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行政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形成制度。1982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制度化。

我国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进行行政诉讼立法和司法时起指导作用的法律规范。宪法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及诉讼活动原则的规定等都对行政诉讼法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比较完整、集中地对行政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作了规定,是广义行政诉讼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渊源。

3.《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审判组织,审判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的有关规定都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4.单行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及有关起诉期限等问题,这些规定也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5.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

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以及有权机关对涉及行政诉讼问题所作的其他解释。这些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同样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最高法院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是,适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只有在《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对某一问题未作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又不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冲突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才能作为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陆’ 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

诉讼参与人既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在诉讼中的作用各不相同。.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或者消灭具有很大影响,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诉讼进程,但是委托代理人对于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没有当事人特别授权不能进行,而且同诉讼结果没有利害关系。.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参与诉讼只是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或者进行诉讼,虽然为履行参与诉讼的职责也享有某些诉讼权利,承担某些诉讼义务,但是他们的诉讼行为,对于诉讼的发生、发展或者消灭不产生任何影响。
一、民事诉讼立案材料有哪些
1、起诉状。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两人,起诉状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给二被告各送达一份
2、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3、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二、诉讼的流程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柒’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与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同的概念。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执行人员以外参与行政诉讼过程的个人和组织,其范围大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它除了行政诉讼参加人外,还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即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和诉讼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受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拘束,所以他们和诉讼参加人处于不同的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地位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拘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当事人是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核心,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适用第一审程序,称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如适用第二审程序,称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主要特征】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③受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拘束。

【行政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具备了这种法律资格,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消灭;而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能力,从成立时开始,到撤销、解散时消灭。

【行政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力于它们成立时开始,于撤销、解散时结束。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与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并对该行为不服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的主要特征】①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并对该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作出与原告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原告不服该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

【被告的主要特征】①被告只能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必须作出了与原告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原告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③必须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未经行政复议的被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的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与行政机关委托时的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具体行政行为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时的被告】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时的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时的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被告的诉讼权利】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诉讼权利主要有:①辩论;②委托诉讼代理人;③申请保全证据;④查阅本案庭审材料;⑤申请回避;⑥上诉;⑦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的诉讼义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诉讼义务主要有:①按时应诉;②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③遵守诉讼程序;④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即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是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称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的合并,即一个案件有几个原告或几个被告。

【共同诉讼的分类】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所谓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一个或几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针对一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一个意思表示,共同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公共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个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所谓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性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共同诉讼人之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并无不可分割的联系,仅是基于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合并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不是必须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是为了简化诉讼,节省人力、物力。

【代表人诉讼与诉讼代表人】代表人诉讼,又称集团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诉讼代表人是指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代表人诉讼的主要特征】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可能使每个成员都参加诉讼,只能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②当事人一方的全体成员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③代表人能够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④法院对代表人诉讼作出的判决,不仅对代表人发生效力,而且对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方的其他成员也发生效力。

【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方式:①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③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诉讼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根据诉讼代理权的来源,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公民进行诉讼的人。《行政诉讼法》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所谓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的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指定取得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取得代理权,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授权委托书和口头委托】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的委托,因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捌’ 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中诉讼代理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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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民事案件庭审参与人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合议庭成员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当然,与第一审相同,合议庭的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法院开庭时,一般需要以下人员到场:

1、法院方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法警。

2、原告方面:原告、原告代理人/辩护人、原告代理律师。

3、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代理律师。

4、其他可能相关人员:相关证人、公诉人、旁听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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