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去中国的飞机限重多少
1. 关于西班牙国内航班可携带行李重量问题
国际航空公司很多,具体要看你是到西班牙哪里。你可以选择直飞或者是转机。如果你要去巴塞罗那,是没有直航的,需要在第三国转机。行李重量最好不要超过30公斤,如果有工作人员说你超重,你可以解释一下你是去留学,第一次去,这样一般就不会被为难。如果真的太重,就只好交托运费了。在不超过重量的前提下,托运是免费的,即使要转机,你的行李也会和你一起到目的地。你下机以后到提取行李的地方拿行李就可以了。
另外,你可以去箱包店买一个符合规格的结实的箱子托运(因为箱子在托运过程中会被扔来扔去,如果不结实可能会坏掉),除了托运的行李之外,你可以拿一个小的登机箱,重量不超过7公斤,和你一起上飞机。 还有要注意的:国际航班最好提前3个小时到达机场。机场规定的重量只限于行李箱,随身小包不计算在内。去西班牙随身携带现金和去其他国家一样。等值于10000美金的现钞。行李超重托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和自己同架飞机(必须是自己乘坐的飞机行李没有超负荷),第二种是自己乘坐的飞机行李超负荷,必须搭乘下一个航班。
2. 坐飞机出国行李限重是多少
国内航班行李限重规定,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
1、根据民航的通用规定,搭乘国内航班的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头等舱旅客40KG;公务舱旅客30KG;经济舱旅客20KG。
2、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3、乘坐国际航班的乘客,通常来说免费行李限额分别也是经济舱20公斤(有的是23公斤)、商务舱30公斤、头等舱40公斤。允许每人携带一件手提行李,但原则上不超过5公斤,大小以能放入客舱内行李架及座位下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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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托运行李规定
免费托运行李规定,不同的航线和座舱规定是不一样的,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头等舱、公务舱两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限额为32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经济舱两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限额为23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通常来说,乘客随身行李只能带一件,但是这件随身行李是不包括个人物品的,即随身公文包或者电脑包。也就是说,乘客能随身携带三边之和不超过115cm的一件随身行李,同时还能携带一件三边之和不超过91cm的物品登机。
3. 国际航班行李限重是多少
不同国际航班行李限重规定如下:
4. 国航国际航班托运行李限重多少
一、中日航线及自至美洲(不包括夏威夷)的航线:
1、头等舱、公务舱免费托运行李规定:
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头等舱、公务舱两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限额为32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2、经济舱免费托运行李规定:
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经济舱两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限额为23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持婴儿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一件行李,但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另可免费托运一辆折叠式婴儿车或摇篮。如客舱空间允许,在征得乘务长同意后可带入客舱。
注:全航程为国航实际承运的日本与各大洲之间且经中国大陆境内转机的航线,同样适用上述规则。
二、除中日航线及自至美洲航线外的其它航线、夏威夷航线:
1、头等舱、公务舱免费托运行李规定:
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头等舱、公务舱两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限额为32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2、超级经济舱免费托运行李规定(仅适用于2012年1月1日(含)以后旅行的北京—新加坡、北京—德里航线):
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超级经济舱一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限额为32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3、经济舱免费托运行李规定:
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经济舱一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限额为23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持婴儿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一件行李,但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另可免费托运一辆折叠式婴儿车或摇篮。如客舱空间允许,在征得乘务长同意后可带入客舱。
超过上述规定的件数、重量或尺寸的行李应交付逾重行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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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吸烟;
(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
已经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等待登机。
第二十八条 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第二十九条 外交邮袋免予安全检查。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但是可以作为行李交运或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机组人员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限量携带的物品及其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