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糯康为什么泰国人要引渡
㈠ 糯康为什么要移交中方
糯康要移交中方的原因:
(1)虽然糯康被捕了,但不代表糯康集团已经被彻底摧毁,所以如果不交给中国,继续留在金三角糯康集团肯定会实施报复或营救行动,而在中国糯康集团是不可能有机会营救的。
(2)中老缅泰在打击贩毒活动、黑恶势力一定程度上是非常希望和中国建立合作关系,也比较依赖于中国,所以把他交给中国充分表明了他们对希望和中国建立友好关系的态度。
(3)第三中国的要求,糯康杀害了中国公民,中国一方面希望还被害家属一个公道,另一方面希望在贩毒势力面前树立强硬的形象。
㈡ 湄公河惨案主犯为何要移交给中国
糯康被抓获后,泰国缅甸都找老挝政府要人。缅甸政府的理由是糯康是缅甸国籍,泰国的理由是案件发生在泰国水域。
昨天,禁毒局局长刘跃进表示,中国要人的理由最为充分。首先,13名被杀害船员都是中国人,劫持的是中国船只,杀人这一行为也发生在中国的船只上,中国的船舶上就是中国的领土。他同时表示,糯康是中国和老挝合作抓获的。
在移交仪式上,老挝公安部党委常委、警察总局局长西沙瓦也说了四条将糯康交给中国进行审理的理由:
一是中国公安部和老挝合作,对糯康进行了五个多月的抓捕行动;
二是糯康是在缅甸—老挝湄公河区域进行大宗毒品生产犯罪活动的主要头目;
三是中国警方有证据表明糯康参与了2011年10月5日袭击抢劫中国货船,杀害13名中国船员案件;
四是中方已经向老挝官方提出正式申请,要求将糯康及其同伙送往中国审讯。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曲星昨日分析,老挝把糯康移交给中国警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中老这次合作移交对于未来湄公河流域各国的执法合作是非常好的先例。
参考资料: http://news.sina.com.cn/c/2012-05-11/0229243986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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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糯康案中国是怎么获得法律管辖权的
这个涉及国际法律管辖权的问题。
现在的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但是一般的理论是:国内法规定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管辖权一般分三种:属地管辖权,即以领土为范围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这个就是你所提到的恐怖主义犯罪各国都可以实行制裁的法律依据;【保护性管辖权,这个就是我国获得法律管辖权的依据】。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按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 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来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糯康案中受害者是中国公民的生命权益,属于我国公民的重大权益,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极其严重罪行,该行为在泰国同样是无法容忍的重罪。因此我国根据保护性管辖权的国际惯例同泰国政府全面协商达成共识后在尊重泰国主权得到泰方同意和配合的情况下运用直接进入受害国境内实施抓捕的方式实现了我国的法律管辖权。
㈣ 糯康是外国人也是在国外犯事,为何会被引渡到中国,是根据什么法规
《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受处罚的除外。
糯康杀害中国公民,当然要引渡。引渡是根据两国签订的条约。
㈤ 为什么中国可以在国内审判糯康
第一个管辖权的问题不是很熟,回答不了。引渡的问题,如果中国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其他国家被抓到,不论是缅甸还是纽约,要不要送给中国审判要看两个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两国之间达成的引渡协议。比如好些犯了事的人跑到某某国去不就是因为和本国没有引渡,所以抓到了也不会被送回来。而像第4种情况,在属于美国领土的纽约海域上发生这种罪行,首先人家美国就有管辖权,这在美国也是很严重的罪行,美国法院直接就审了,不会送到中国审的。反过来美国人在中国领土上杀人,中国抓到了也不会送到美国去。总体上,属地还是优先的。增补1(正好没事了又翻了下许久不碰的刑法):刑事管辖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凡是在我过领土内,包括船舶、航空器)、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领域外)、保护管辖(外国人在领域外对中国人犯罪)、普遍管辖(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下面直接引刑法法条吧: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糯康这种情况属于第三种保护管辖。所以从立法来说,我们真的可以管。如果被缅甸抓到了要看能不能引渡,我还没查引渡协议,暂时不能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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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糯康为什么会被判死刑
根据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但是,这种管辖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又是在国外,如果该犯罪人不能依法引渡,或者没有在我国领域内被抓获,我国就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但是,如果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因此,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法律上表明我国的立场,这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这样的管辖权属于保护管辖(见下面的分类),一般比较难做到,所以国家对这次对糯康等人的审判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这是一次展现我国可以运用本国刑法保护海外公民利益的成功范例。
一般而言,刑事管辖具有以下原则:
(一)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二)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原则,都有其正确性,也有其局限性。属地原则直接维护了国家领土主权,但无法解决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属人原则,就对本国公民实行管辖而言无可非议,但根据这个原则,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能适用本国刑法,显然有悖于国家主权原则。保护原则,能够有效的保护本国利益,但如果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又在国外,这就涉及本国与他国之间的主权交叉与刑法冲突问题,因此实行这个原则存在一定的限制。普遍原则的法律基础不是本国刑法,而是国际公约、条约,涉及国际犯罪,诸如灭绝种族、劫持航空器、侵害外交人员等,其适用范围本身就是狭窄的,只能是刑事管辖的补充原则。由此可见,上述原则不能只取其一,而排斥其他。尽管从历史传统上看,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取属地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取属人原则。但及至近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这就是说,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这种折衷型的刑事管辖体制,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又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比较符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和利益,所以能为各国所接受。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这种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
这样您应该可以理解了吧?希望有帮助:)
㈦ 糯康为何要交给中国处理
虽然糯康被捕了,但不代表糯康集团已经被彻底摧毁,所以如果不交给中国继续留在金三角糯康集团肯定会实施报复或营救行动,而在中国糯康集团是不可能有机会营救的。另外中老缅泰在打击贩毒活动黑恶势力一定程度上是非常希望和中国建立合作关系也比较依赖于中国。所以把他交给中国充分表明了他们对希望和中国建立友好关系的态度。第三中国的要求,糯康杀害了中国公民,中国一方面希望还被害家属一个公道另一方面希望在贩毒势力面前树立强硬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