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海员证怎么识别姓名
① 海员证怎么办理
海员证的办理要求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五条 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办理海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服务簿、第(三)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1)泰国海员证怎么识别姓名扩展阅读
海员证的相关明细
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海事机关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在境外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或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可以获得海员证。
海员持海员证乘坐服务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应在出境前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过境签证。如前往国家和地区不需办理签证,应由海员所属单位或派出单位向边防检查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海员姓名、证件号码,前往国家和地区。经边防检查站查验后放行。
② 申办海员证具体有哪些流程
办理海员证的具体流程如下:
在办理前需要个人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
(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经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的公民;
(3)符合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
(4)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有明确的船员出境任务;
(5)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况。
补办材料:
1.丢失补办:船员本人须提供丢失经过的说明;
2. 污损补办:须交回污损的海员证原件。
办理时长:7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由于海员证是海员的身份证件及旅行所需证件,因此海员证有效期在不足一年多的情况下请尽快申请更新,以免影响下个航次的服务。
不可以直接短期培训后就拿到海员证,要按规矩一步步办理。
(2)泰国海员证怎么识别姓名扩展阅读:
所有海员证书的办理都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作为先决条件;换句话说你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海员健康证才可以进行海事证书的申请。
所有证书出证的前提是健康证,海员证出证前提呢就是说你持有专业培训合格证,因为咱们从事的是这个邮轮乘务在海事局办证系统里属于餐饮服务及其他这一类别,海员证是五年有效期。要更新海员证,你要准备的资料还是比较烦琐的。
其中包括:专业培训合格证(就是那个大蓝本),船员健康证,服务簿积分卡,以及你的老版的海员证(切记别是丢失,丢失会更麻烦),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件照等等。
必须保证你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必须在有效期一年内,如果过期,请自行去海事局指定的医院进行海员体检;
海员证及各科目在到期之前的一年内都可以“免费”更新,一年之外海事局不支持更新。
证件在有效期1年内本人到海事培训机构参加证件更新班,比较简单,短期内即可结束,学费不贵(但是涉及到路费问题),具体看各个海事培训机构不同科目的收费标准如何,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只给出成绩,如果想拿到新的船员合格证,需要加制证的费用;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第三条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与签发第五条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第六条取得海员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第七条申请办理海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第八条签发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核查申请材料,并通过出入境管理机构共享信息核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情形,在7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签发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员证登记项目包括:海员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海员证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第九条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第十条海员证签证页已签满的,可以向签发机关申请换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需换发的海员证。第十一条海员证发生遗失、被盗、损毁等情形的,可以向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遗失、被盗、损毁的情况说明。第十二条补发或者换发海员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海员证的有效期;已过有效期的海员证自动失效。
海员证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可以重新申请签发。
重新申请签发海员证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海员证,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第十四条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关于入境过境证件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五条持有海员证的中国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第十六条签发机关在海员证签注限定特殊航线的,海员证仅可以用于特殊航线。第十七条海员证由船员本人持有并负责保管,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第十八条船员所持海员证在境外过期、遗失、被盗、损毁,或者船员因紧急情况需下船转乘其他交通工具回国,且本人未持有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旅行证。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签发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注销海员证:
(一)船员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船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船员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船员适任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五)海员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六)签发新海员证后,原海员证应当注销的;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提请海员证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海员证作废的。第二十条签发机关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与出入境管理机构共享海员证信息。
④ 去泰国旅游签证如何办
法律分析:1、往返机票复印件或确认过的机票订单;2、不少于10000元人民币的存款证明;3、由申请人本国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担保信(英文或泰文),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赴泰目的)公司抬头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⑤ 海员证件甲类.乙类.丙类.有何区别
一,航海的区域范围不同,甲类属于无限航海区,而乙类属于近洋航海区,丙类属于沿海航海区。
二,职务以及职责不同。
甲类属于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乙类属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丙类则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GMDSS限用操作员,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三,权重及工资薪酬不同,都需要根据当时不同的岗位进行的定薪制。
(5)泰国海员证怎么识别姓名扩展阅读
海员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并签发的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海员的专用护照。它表明持证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其职业为海员。
为加强对中国籍海员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记载并核定海员的在簿服务资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1985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船员服务簿》制度,《船员服务簿》由各海事机关负责签发、监督、管理。
《船员服务簿》是记录海员本人的资历、有关训练和参加体格检查情况的证件,是海员申请考试、办理职务升级签证和换领海员适任证书的证明文件之一。
⑥ 关于国际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发布时间:2007-01-27 浏览:1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 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下称颁发机关)颁发。 海员证在国外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第四条 海员证颁发给在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和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 第五条 中国海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有损祖国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海员身份以外的活动。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六条 申请海员证的中国海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经批准,有具体的工作任务; (三)经过海员专业技术训练,具有相应的证书。 第七条 拟派往外国籍船舶上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过不少于六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或毕业于航海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 (二)具有三年以上相应专业服务资历。 第八条 海员证由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海员证申请表》,提交海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光纸)两张; (二)提交有效的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 (三)交验船员服务簿; (四)交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单位签发的海员专业训练证明; 为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还需提交海员聘用合同或雇用合同副本。 第九条 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审批机构签发批件时,应同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第十条 颁发机关接到办理海员证的申请后,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申请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海员证。 第十一条 海员证的有效期限,由颁发机关根据海员出境任务所需时间长短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海员证有效期将满时,海员需到境外执行任务,应由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前到原颁发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海员证,并将原海员证交回颁发机关。 第十三条 海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海员证有效期届满,应由海员所在船船长出具书面报告,到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海员证延期手续。所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不足二年的海员证,不得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海员在国内遗失海员证,海员本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原颁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海员证。原颁发机关在宣布该遗失海员证作废的同时,可以以书面或电信的方式委托其他就近的颁发机关代为补发有效期不超过原有期限的海员证。 第十五条 海员在国外遗失海员证,应由所在船船长持书面报告,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补发海员证。所补发海员证的有效期,按返回国内所需时间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办理补发海员证的机关应及时将补发的海员证的编号、有效期和海员姓名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海员进入中国国境后,在国外补发的海员证立即作废。 船长在为海员申请补发海员证的同时,应将海员证遗失情况电告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将船舶名称、船员姓名、海员证号码报告原颁发机关和公安部边防局。原颁发机关应即宣布该遗失海员证作废。 第三章 海员证使用 第十六条 中国海员持海员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十七条 海员持海员证乘坐服务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应在出境前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过境签证。如前往国家和地区不需办理签证,应由海员所属单位或派出单位向边防检查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海员姓名、证件号码,前往国家和地区。经边防检查站查验后放行。 第十八条 海员证仅限持证人在为其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工作时使用。海员脱离原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应将海员证交回,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送交原颁发机关注销。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应对所申请办理的海员证负责。申请办理单位有权向脱离本单位的海员收回为其办理的海员证。必要时,也可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由原颁发机关吊销该海员证或宣布该海员证作废。 第二十条 港务监督吊销或宣布作废海员证,应立即通知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十一条 海员证应保持整洁,不得涂改或书写其他内容。如发生破损,应向原颁发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发现海员出境批件中有超越审批权限的内容时,颁发机关不受理该批件,并应对该审批机构提出书面警告;如海员证已经签发,颁发机关应立即吊销所颁发的海员证。在被吊销的海员证未缴回颁发机关之前,颁发机关应停止受理该审批机构签发的任何海员出境批件。 颁发机关对超越权限签发海员出境批件的审批机构,可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三次书面警告的审批机构,颁发机关应停止受理该机构签发的海员出境批件三个月至两年,并报交通部备案;情节严重的,经交通部批准,取消其审批海员出境批件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海员脱离原工作单位不按本规定交回海员证的,颁发机关可处以人民币五百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海员遗失或损坏海员证的,颁发机关可视情节处以人民币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伪造、涂改,转让海员证的,颁发机关、边防检查机关可处以人民币三千至一万元的罚款,颁发机关还应同时吊销该海员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颁发机关应公正廉洁,严格依法办事。对不坚持原则或工作不认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可撤消对其颁发海员证的授权。 第二十八条 颁发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的审批机构及审批权限由交通部确定。 第三十条 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申请办理海员证应交纳证书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六年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和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