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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进口原纸享受什么税率

发布时间: 2023-02-01 00:01:39

A. 从哪些国家进口货物,可以享受中国的最惠国税率

享受中国给予的最惠国税率的国家,当然就是与中国达成最惠国待遇协议的国家。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6个:
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
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B. 中国从泰国、印尼进口文胸有否关税

凭东盟原产地证书 FORM E 可享受 进口协定税率 关税0%,增值税如下依然是17%: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最低税率 普通税率 出口税率 增值税率 消费税率 计量单位 监管条件
6212101000 化纤制其他胸罩(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 ) 0.16000 1.30000 0.00000 0.17000 0.00000 件(千克) AB
6212109020 棉制其他胸罩(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 ) 0.14000 1.00000 0.00000 0.17000 0.00000 件(千克) AB
6212109031 丝制胸罩(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含丝70%及以上 ) 0.14000 1.00000 0.00000 0.17000 0.00000 件(千克) A

C. 去泰国创业做什么比较好

去泰国创业做什么比较好?下面是两点建议:

如果是卖东西的话,那建议在城里卖很有特色的东西,因为泰国人爱跑商城,那里几乎能完全地满足他们!

如果开店的话我建议你为中国人服务,在有中国人集聚的地方,比如说在有大量中国学生就读的学校附近开家中国餐厅,纯正中国口味,因为泰国饭菜吃了不来劲,要么甜,要么辣,要么腥。所以不少留学生都喜欢自己在宿舍里做饭,做中国菜。

D. 从泰国进口货物付汇给第三国

1、只要出具原产地证书(Form E),证明货物原产地是泰国就行了,可以享受东盟协定税率。这和贸易国、转运地都没有关系的,不需要香港的任何证明文件。
2、只要你的贸易方是日本,付汇到日本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这个和发货地无关。

E. 我国直接我国进口关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货物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 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九条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第十条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第十一条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七条 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 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应当扣除的项目是指: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三条 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第二十四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二十五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第二十七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计入或者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成本、费用、税收,应当以客观、可量化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二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三十二条 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第三十五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八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 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国家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进境时已征收的关税税款。
第四十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第一款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四十四条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第四十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五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 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
第五十五条 欠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义务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
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第五十六条 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第五十八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本章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第六十条 进口税从价计征。
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第六十一条 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
第六十二条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 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第六十三条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本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

F. 2021年1月1日起,降低木材和纸制品等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12月23日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 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为鼓励国内有需求的资源性产品进口,降低木材和纸制品、非合金镍、未锻轧铌等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2019年1月—10月, 我国木材进口总量同比小幅增长, 进口量为9429.27万立方米,同比增加0.15%。其中原木进口4946.42万立方米,同比减少1.58%;锯材进口3156.93万立方米,同比增加2.13%。1—10月,针叶材与阔叶材进口比重为3:1,其中针叶材进口持续增长,阔叶材进口明显下降。进口针叶材7003.84万立方米,同比增长9.32%,进口额同比下降1.06%,进口均价下降近10%。阔叶木进口2425.44万立方米,同比减少19.39%,进口额同比下降28.57%,进口均价下降11.39%。

2019年1月—10月,我国木材进口前十大来源国占木材进口总量的80.75%,依次分别为:俄罗斯联邦、新西兰、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泰国、德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捷克。其中,俄罗斯木材占我国木材进口总量的30.58%。2019年受欧洲风暴材与虫害材入市的影响,1-10月来源于捷克和德国的木材出现爆发式增长,也冲击了其他国木材贸易。预计,欧洲风暴材和虫害材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影响国际木材贸易格局。


附木材相关商品协定税率

G. 进口商品时,关税采用的是最惠税率还是普通税率

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税率。适用多种税率选择时基本原则是“从低计征”,特殊情况除外。
普通税率适用于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税率最高,适用于普通税率的不适用其他优惠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世贸成员和有外交关系签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税率较普通税率低许多。协定税率适用于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最惠国税率低。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协定税率低
适用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于暂定税率;适用于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征税;适用于普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配额内关税税率低于配额外关税税率。配额关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关税按有关规定执行。既是适用于协定税率又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适用于协定税率;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又涉及保障措施的,在全部或部分终止、撤消、修改关税减让义务后所确定的适用税率计征。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0-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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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瓦楞原纸进口清关关税是多少报关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瓦楞纸及纸板进口关税是:最惠国税率:7.5%,普通税率:30%。
报关约需2天(不磋商情况下)

I. 亚洲各国进口塑料制品的关税税则、税率还有哪些国家与中国有普惠制

泰国

一、进口关税

泰国海关对原材料进口关税税率为10~15%,半成品关税税率为15~40%,制成品关税税率为30~60%,具有商业价值的广告关税税率为40%。从1993年起,泰国海关还向进口货物征收7%的增值税。对于医疗用机器、电气装置和其它用于国家经济发展的产品的进口可享受免税待遇。泰国的多数关税是从价税,而价格则采用到岸价。当采用从量税时,关税是根据重量、体积或单位来计算的。一些产品既有从量税率,又有从价税率。当某种产品这两种关税率都有时,以较高关税率为准。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泰国海关采用以下三种方法:(1)应用从价税率;(2)应用从量税率或从价税率,以较大者为准;(3)只征收从量税率。泰国海关估价依据是进口货物在开放市场上销售的真正市场价。货物的真正市场价定义为:相同种类、相同质量的货物在无损耗、无任何扣除的情况下,在进出口时间和地点所卖得的总现金价。实际上,泰国海关已经建立了海关估价程序以供海关关员参照执行。

二、进口管制

许可证 商品必须申请许可证才能进口的商品主要有7种,即金矿和黄金、咖啡、盐化制品、汽车车身及驾驶室、石碑及用于建筑的大理石和石灰石、用钢铁制造的旧容器、鱼粉。对于必须履行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在进口时如没有进口许可证,将被处罚。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当前,贸易虽已自由化,但我国商人仍有必要定期查阅泰国商业部发出的通知(通常公布在《泰国银行每季公告》上),以便及时了解须办理进口许可的商品品目的变化情况。

商品检验 泰国海关检查人员在进口港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通常采用的是现货检验,而不是对全部交运货物进行检验,其一般规则是抽出全部货物的5%进行检验。食品、药品、化妆品、有毒物质、麻醉品、精神病用药和医疗器械,由食品和医疗管理局的检验员检查。检验人员检查进口类别、标签并采样分析。在有些情况下,检验人员根据管理条例可能扣留货物,等分析完毕后才放行。

未领货物处理 未被领取的货物可在2个月内存放在海关仓库里。超过2个月可延续15天。逾期货物被没收,并可能被公开拍卖。仓储将根据货物的种类不同,从3天后起算。

三、进口单证

商业发票: 一般需一式五份,且应含有下列内容:
(1)数量、种类(例如桶、麻袋)、标记和货包的号码;
(2)每件货包的毛重、净重和每件商品的重量以及发运货物的总毛重;
(3)详细的商品名称,包括数量、质量和其他可提供的所有细节。应注明关税税则项目,使用商品统标海关将不予受理,不同规格和质量的商品须分别列举说明;
(4)买卖成交日期,如果商品是以委托代销的形式或被继续提供给分公司,则应在商业发票上说明;
(5)价值、单位商品的详细价格、CIF曼谷总价及分别列出的CIF费用。如有折扣,必须在商业发票给出折扣的种类和金额;
(6)原产地;
(7)商品的制造国国名;
(8)商品目的地;
(9)发票结尾作出下列声明和具备法律约束力的钢笔签字:“我们在此声明,该发票是真实正确的。”

原产地证书: 一般没有规定,在个别情况下,尤其对官方定货时,则需要原产地证明书。

货物清单: 该清单上的内容应包括标记、号码、货包种类,带有货包内容和重量的外部尺码。一定要避免使用“货包/包装”的标记。

四、自由港与保税仓库

泰国没有自由贸易区,但政府通过建立出口加工区和保税仓库来鼓励外国投资和发展外向型工业。拉塔克拉邦、沙没巴干、邦比、南奔、伦查帮、春武里等为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措施主要有:(1)减征50%的机器进口税;(2)免征3年公司所得税;(3)出口超过总销售额30%的项目,免征原料或主要材料关税,免征进口关税。可预先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海关关员对规定领域内指定工厂的进口原料和加工的出口产品进行监督,要想成为指定的保税工厂,工厂必须提交泰国海关所要求的保证书并支付年度保证金。

阿联酋

一、进口关税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1986年海湾合作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国对外采用统一关税,最低税率为4%,最高税率为30%。目前,阿联酋海关对于既不属于免税商品又不属于应征高税以保护当地工业的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征收4%的关税。对于某些类商品,如香烟和含酒精的饮料,税率可高达25%�30%,并保留征收附加进口税的权力。阿联酋不征特别税,对货物样品不征收进口关税。

二、进口管制

打算向阿联酋出售商品的外国公司(包括中国的外贸公司)必须通过商业代理进行销售。在销售时,必须起草商业代理协议,规定商品和合同覆盖的区域,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署协议。这份协议必须在联邦经济与商业部和商业活动所在的酋长国登记,如在迪拜签署协议,则还须由宫廷公证人公证。然后要请在阿联酋持照行业的宣过誓的翻译将协议译成阿拉伯文。如果协议是在阿联酋国土以外签字,必须由当地公证人进行公证,这种当地公证人的签名印鉴必须得到该国外交部的认可。外国委托人可以挑选一个代理人处理全国业务,也可以在每个或几个酋长国中指定一个代理人。向代表人支付的佣金数量或佣金的计算方法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三、进口单证

1.提单:一般应显示发货人地址、货代人姓名和地址、目的港、货名、运费细目和其它费用、全套提单份数、承运人正式承认货已上船的日期和签字。记载的内容应与发票和包装上显示的内容一致。若进口商或信用证中要求法律认定,则须将提单或空运货单先交给商会证明,然后再交给领事部门做法律认定。提单上必须有这样的声明:“我们兹证实货物出自并完全产自XX国。”如产品中含有外国成分,应指出原产国及百分比。还应申明:“我们在此证实上述货物由(厂商名称、地址)制造”。提单上要出现这样的陈述:“我们在此证实此船(飞机)在驶抵目的港前,将不或无意停靠任何一个以色列港口”。
2.轮船证明:海运的货物必须附有由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轮船证明,注明该船符合进入阿联酋港口的一切要求。
3.卫生证明:禽类和肉类必须附有证明,说明动物是按穆斯林法律要求的步骤宰杀的。装运肉类还须附带符合伊斯兰饮食规范的证明。这种证明中穆塔阿瓦(mutaawa),必须由距原装运地最近的伊斯兰中心签发。该证明无标准格式。

四、标签、标记和包装

1.标签:在阿布扎比,标签必须显示下列内容:商品名称:毛重和净重或大小;成分和添加剂(包括防腐剂、调味剂或色素)清单,按含有的比例从大到小列出;制造商或包装商名称、地址;原产国;以数字表示的生产或包装日期和到期日期。这些内容可使用英文,香烟的包装上必须用阿拉伯文印上“政府警告,吸烟有害健康”我们劝您戒烟。”
2.标记:一般来说,所有的识别性标记,包括收货人和港口的标记,都应清楚地印在包装上。如果包装上不用数字就不易识别的货物,则在包装上印上号码。
3.包装:运往阿联酋的一切货物都应有牢固的包装以承受极端的温度和湿度、粗鲁的装卸和或能的偷窃,因为许多货物是经过转船才抵达阿联酋的。箱子的内外都应防水,用金属带双条捆扎,勿用油毡。

五、吉贝尔阿里自由区

吉贝尔阿里自由区位于吉贝尔阿坦克港,它是位于距迪拜市39公里处的叔斯湾上的一座新兴的工业城市。运抵吉贝尔阿里的货物在进口、存贮和再出口时免除海关税。集装箱货物可保税转运到吉贝尔阿坦克并在那里开箱,而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可用卡车转运。如货物进入阿联酋,受托人只需准备一份海关的“离开自由区进口单”;如货物再出口,则准备“离开自由区出口单”。如果货轮经由吉贝尔阿里到达,使用带顶的储存场地的费用从轮船卸完货后20天起算,露天储存费用从卸完货后35天起算。集装箱收费标准为:6.92米及不足6.92米的集装箱每天10第拉姆(2.57美元);6.92米以上集装箱每天12.5第拉姆(3.22美元);仓储费从货物卸到吉贝尔阿里后20天或进入拉希德港的货物抵达吉贝尔阿里后一天起算。从拉希德港算。从拉希德港或机场运抵该区的货物须交纳港口处理费。另外,区内的用户可以充分利用迪拜市新建的带展览大厅和会议室的39层国际贸易中心。

斯里兰卡

关税制度

斯里兰卡关税制度是根据商品类别和关税分类代码系统来制定的。对于根据重量从量征税的货物,应征税重量根据毛重或者扣除包装箱的重量或者净重来计算。从价课税以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为基础,通常可分为4类:
1. 必需消费品,原材料和零配件的税率为5%;
2. 供商业和工业用的半成品与物资的税率为12~25%;
3. 一般税率为60%;
4. 与国产商品相竞争的非必需品和奢侈品的税率从50~100%不等。

进口管制

1. 进口单证

(1) 信用证 斯里兰卡海关规定,进口的即期付款交单信用证有效期为180天。为进口奢侈品要向商业银行预付100%的信用证预付款。若通过商业银行交付进口费用,该进口费用在7500美元以下者,允许交付承兑交单而不用信用证。
(2) 商检证 现斯里兰卡标准研究所(The Sri Lanka Standards Lnstitute,简称SSI)和海关对下列8种进口商品进行强制性质量检验:罐头鱼,炼乳,家用电器的开关、插头、插座和联接线,家用电灯灯座和电炉以及电灯泡。为确定该商品是否符合进口标准,进口商在开信用证之前应向SSI递交一份事先检验报告。但是,上交的报告需由斯标准研究所所做的测试结果而定。
(3) 进口许可证 有些货物为了国家安全而由政府统一管理经营,或出于保护本国工业的原因而需要进口许可证,如进口武器、对人体有害的化工产品、大米、小麦、薯仔、汽车、奶粉、纺织品、木制品和纸制品等。
(4) 发票 需要一式3份,其中至少有一份附有签名的原件。发票上应写明下列事项:详细的商品名称、价格(是离岸价还是到岸价)、型号、运费和保险费需分别写明。若是纺织品,应准确地说明织物的成分。若是车辆应注明车的型号、发动机型号、是否新车或二手货,或者旧车翻新。香水、化妆品或香精应写明每一容器中的加仑数量以及总量。
(5) 提单 对每批货的提单数量没有特别规定。提单上一般说明发货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和地址、到达港口的目的地、商品名称、运费及其他费用、提单的总数、运输公司确认在船上收到托运货物后的签字。空运货单(The Air Way Bill)可以代替提单。

2. 入关须知。

从海上运输到达斯里兰卡的科伦坡港或亭可马里港,船舶到港之日起,一般3个晴天工作日之内完成交货装卸并付装卸费。按海关法规定,从货物到港之日起,托运人有3天的特许日期。如果货物到港之日起7个晴天工作日后托运人才完成交接货物,则需支付等于两倍的装卸费和交货费。若托运人在海关销售货栈完成交货,须支付附加运费。若某些贵重货物是在特设完全围栏的柜台货栈交货,托运人须支付柜台费和与交货有关的杂项服务费。对于危险品货物,托运人需支付两倍于硬件税率的特别税。从船上卸下的全部货物均可贮存于过境货栈或托运人结关期间指定的码头。自特定船舶卸下的货物贮存于主要过境货栈,这种货栈称为“特许货栈”。如特许货栈不能贮存全部货物,可在海关的同意下,将剩余货物贮存于“部分货物货栈”。

自由贸易区

斯里兰卡目前共建有卡图纳亚克、比亚加马和科加拉3个自由贸易区,由投资局(Board of Investment,简称BOI)负责管理以上3个自由贸易区。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可以入区:1. 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外国进口,流动资金亦需由外国汇入;2. 最初投入的资金不得少于25万美元;3. 至少90%以上的产品供出口。斯里兰卡法律保护外国在斯的投资不会被没收。

伊拉克

进口许可

通常,没有进口许可证进入伊拉克的商品将被视为走私物品予以没收并拍卖。一般地,进口许可证只发给确定的进口商,包括国有商业公司,政府采购代办或者拥有商务处的伊拉克商会成员。进口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国家贸易部的进出口管理司负责向私营企业发放补充进口许可证。发放给私营企业的许可证自发放之日起4个月内有效。进口许可证内容必须包括进口商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说明书、价值(价格和运费,不包括保险费和包装费)、数量(以吨计或以件计)、装船地、原产地、时间、商品分类号及其海关规则。

二、进口关税

进口商品必须交纳关税、印花税和国防税,某些国家急需的产品和机械设备免收关税,对临时进口的商品,必须交纳相当于海关关税八分之一的关税,在其再出关时,这部分关税可予以偿还。伊拉克制定了单一的进口税率表。有不少项目是从量征税,然而主要的还是征收从价税。通过邮寄入关的物品,其关税不超过100费尔(0.1第纳尔)的,可以免税进关。此外,对所有应征收进口税的项目都必须课证相当于关税15%的附加费。没有商业价值的样品和贸易目录(包括价格表、广告传单和海报)均准许免税进关。

三、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中必须包括所运货物的详细说明,包括启运地和货物生产的原产地。如果货物中含有其他国家生产的部分,则其在货物中所占的百分比须予以说明,且需写明制造商的全称及地址。商业发票的原件及其5份副本必须送给收货人,但只有原件需要予以合法证明。空运货物时,装载货物要有3份商业发票,其他副本应当送给收货人。
2.提货单 至少要求3份,且提货单上应当标明装运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和地址、目的港、货物说明、运费及其他费用、提货单的总份数、承运人正式承认船边收货的签名及日期。另外,还应写明承运船舶的国籍,否则,银行就会拒绝接收这些文件。在空运货物时,空运单将取代提货单。
3.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首先要找合适的商会证明,然后送往大使馆以证明其合法性。该证书上须写明生产商不包括在伊拉克政府的黑名单上。
4.包装清单 与其他文件一起送出的还有2份包装清单,上面分别列出每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包括商标、说明、重量、尺寸、数量以及颜色等。
5.分析证明 进口抗菌素、化合物和制剂都要求有一份英文的分析证明。它必须是由一家公认的专门实验室出具的指定形式的证明书,并且每6个月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分析证明。

四、标签和包装及仓储

标签: 进口的布匹,最好将标识贴在布匹的底部;进口的药物,其标签上应有阿拉伯文的使用说明;进口的酒精类饮料,其标签的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文写上“专供伊拉克”字样。

包装: 商品的包装应当能经得住巴士拉港的粗暴的搬运,布匹应当装在箱子里,并用铁丝箍紧,以防转运时丢失。

仓储: 进入伊拉克海关仓库的货物,无论是入境、储存或转口,都必须登记、清理,并可从到岸时算起储存两个月(空运的货物限一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货物,伊拉克海关将进行拍卖。

五、自由贸易区

伊拉克当局已经在其南部巴士拉港附近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将其作为吸引外资和发展对外贸易的窗口。该自由贸易区主要为货物的储存、装配、再包装、清洗和整理提供方便。自1997年底以来,一些外国公司,特别是一些阿拉伯国家的公司已经同伊拉克有关当局洽谈在该自由贸易区内兴办有关投资项目。笔者建议,中国的有关外贸公司也应抓住机遇,尽快在该区内有所作为。

约旦

一、进口关税

约旦海关采用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HS)进行关税分类,并实行单一税制,且以从价税为主。税率平均在45-49%之间。免交关税和进口税的项目包括:王宫、外交使团、约旦皇家航空公司进口的项目,个人和家庭财物,转运或运往自由贸易区的货物,科学、技术、宗教和慈善机构所需的设备和物资等等。享受免税待遇的商品需缴付其价值2%的附加费。多数应征收进口税的进口商品都要课征13%的附加费,以支助社会福利事业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向约旦出口的商品,若发现标明的种类、质量价值、型号、重量和原产地与实际不符,将被约旦海关课以相当于商品价值和关税之和的罚金。

二、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
必须包括以下内容:8位数的HS编码;日期;制造商或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省份、城市及街道名称;出口商、进口商或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每件货物类型、价格及总价值;出口商承担的额外费用;货物数量及其毛重与净重;商标和号码;每箱重量、尺寸及容量;原产国;运输工具;货船名字及出航日期;出口地点。若装运的是纺织品和纤维品,必须写明该纺织品、所用原料的质地性能以及混合纤维的百分比。此外,该发票必须要取得约旦领事的法律认可。通常情况下,商会要求一份对其资料的额外公证文本副本。原件由 领事发还发货人。
发票必须附有如下经过公证的宣誓誓言:
我(姓名、头衔和公司的名称),在这里发誓,发票中出具的有关货物的价格是出口市场现价,装运的货物来自XX国,这些产品是由XX国制造的。我对任何不准确的情况负全部责任。(签名)
2.提货单:文件交给约旦领事馆后,除非进口商提出要求,否则不必进行法律认可。一般地,提货单上要注明如下内容:运输工具的国别、发货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与地址、目的港、货物内容、运费和其它费用清单、提货单序号、日期及承运人正式认可已经在船边装货的签名。
3.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明的标准文可在商业文书机构购得。必须注意的是,即使要求有一份独立的原产地证明,在商业发票上仍需标明原产地。原产地证明中必须写明“所装运的货物是由XX国原产,并且它们是在XX国制造”这样的内容。如果这些商品中包含任何外国制造的成分,其原产国和所占比例必须在证明书中标明。原产地证明中必须写明生产该货物的工厂或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省份、城市及街道的名称,以及装运船只的名称,并且还要附上一份证明所述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的经过公证的声明。

三、标签和标记

1.标签:对于额定功率超过25瓦的电器,制造商或代理人、进口商、卖方必须在电器的显要位置上贴上标签,用阿拉伯文或英文标明每小时消耗多少电量(Consumption per hour XX Kwh)。标签上的字母用黑色印刷且不得小于13号字,其标签底色应为橙黄色。而对于农药,必须用阿拉伯文标明以下内容:制造厂家或农药来源,商业名称,化学成分及有效成分的百分比;在约旦农业部的注册号码;生产日期和失效期;农药的毒害程度及预防措施等等。
2.标记:按照约旦政府的规定,包装上必须刷上承销商的标记,包括港口标记。应该标明的还包括:原产国标记、承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质量种类、重量以及货箱编号。

四、自由贸易区

约旦设立了两个自由贸易区,一个是位于国土最南端、红海之滨的亚喀巴,距首都安曼340公里;另一个是安曼东北的扎尔卡。约旦的自由贸易区免收进口税、国内货物税及其它一切税收。获准在亚喀巴自由贸易区设立贸易中心的公司可免交12年的所得税,免交社会安全税、注册费和雇佣税。从自由贸易区运往外国的货物免交关税或国内货物税。其它优惠措施还包括:投资者建造的房屋及其中设备免交的地产税、执照税和建筑税;资本可撤回本国,股份和利润可自由转移;外国办事处的外籍雇员免交社会服务税以及家庭财产进口,每两年进口一辆汽车等进口项目,免交关税等等。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和服务领域是:进口、仓储、混合、包装、冷藏、转运、展览、调配和再出口。现约旦自由贸易区的主管机构是约旦自由贸易区总公司。

印度尼西亚

关税制度

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商品的关税分以下4类征收:

1. A类商品。为国内必要的进口商品,包括稻米、面粉、某些钢铁制品、某些化纤产品、棉花、药材、农业机械设备等。这类商品的进口关税率大部分在5~40%之间。
2. B类商品。为一些工业产品必需的零部件和材料,进口关税率为5~35%。
3. C类商品。为国内市场需求不大或国内相关企业需要进口保护的商品。此类商品的进口关税较A类、B类商品要高。
4. D类商品。为奢侈品、某些消费品,以及国内可以生产,应加以进口保护的商品。此类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最高。

进口管制

1. 进口许可证。一般不需要,有些货物需要商业部的特别许可证,个别货物禁止进口,某些货物只有经授权的独家代理商方可办理进口。对许多货物还有进口垄断措施及配额规定。
2. 单证要求。(1) 商业发票。份数不等,发票上必须写明出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发运的地点和时间,货运件的标记、序号、数量和种类,每件货物的重量和内容,并附有详细的商品名称和海关税则编号。
(2) 原产地证明书。没有统一要求,只是印尼官方机构保留对个别情况下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书的权力。产地证需要3个原始件和2个副本。
(3) 其他单证。检验报告(LKP=Laporan Kebenaran Pemeri Kssan)要求所有货物在发运之前必须经过质量、数量、价格检查。其中有些货物属例外,如价值在5000美元以下的特品、原油、石油、贵金属、宝石艺术品等。
3. 商品检验。印尼对凡价值在5000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绝大多数都要进行质量和数量检验。当需要对进口商品进行装船前检验时,印尼的相关部门会向出口国的检验代理人提供咨询性文件(包括进口许可证及其它特别文件),凭借这些文件,检验代理人将同卖方联系,安排出口商品检验。此时卖方必须提供价格表、产品性能说明书、正式发票副本以及检验代理人所必需的其他文件。卖方还应提供装货清单和提单等相关单据的副本。在检验完毕且要求的进口单据完备的情况下,进口检验代理人将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4. 有关包装的特殊规定。对食品、饮料、陶瓷、玻璃器皿、家庭用品、纺织品和肥皂,必须以生产者的原包装发运,并且按货物的种类、性能和商标分别包装,还要在货物原装上明显标出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商标等内容。此外,还应考虑到印尼的气候状况,特别注意防水和防锈。
5. 海关对滞存货的处理。到达印尼的货物必须在30天内完税。在雅加达港,货物超过期限后,将被送往有关监督机构的简易仓库,该机构隶属于国家港务公司。货物在那里可存放1~3个月,逾期不取的,在港务局的仓库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支付仓储费。对扣除了拍卖费用后的余额保留3年,3年后仍无人认领,则上缴印尼国库,货物在缴纳关税之前不允许退回。

保税区及其管理制度

目前,印尼已建有100多个工业区,有些与自由贸易区相结合,形成了保税区。印尼现有10多个保税区,货物由印尼海关领域以外的地区进入保税区,不视为进口,也无须缴纳关税或其他出口税;供加工或再出口等用途进口的各种原料或成品可自由进入保税区,不受印尼国内禁止进口规定的限制;由印尼或印尼以外地区输往保税区的商品或原料,不论其用途是供直接消费,还是在保税区内加工或暂时储存,其在印尼国内的货物税、增值税、关税及其他税收皆可免征;保税区内加工的产品,原则上以外销为主;凡经印尼政府核准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皆可享受进口关税、进口货物税、扣缴税及国内货物税等各项税收的减免优惠待遇。另外,企业以合并或股票上市的方式扩大规模,仍可享受减免资本货物及原料或辅料增值税的退税待遇。如果资本货物的产权被转让或用于其它用途,则不能享受该项免税或退税待遇。

菲律宾

一、进口单证
⒈商业发票 用于计证关税的发票3份,用英文填写。发票须包括:
a.出口商姓名和地址;
b.发运方式,含船(船只的名称和国别)和空运(航空公司的名称);
c.船只或飞机的发送日期;
d.发运国家和港口以及起飞港;
e.菲律宾的卸货港;
f.货包的标记、号码、数量和种类;
g.毛重和净重;
h.附有程度或质量标记的详细的商品名称和号码、商品售出时使用的标记或符号;
i.供货条件(是否FOB、CFR、CIF价);
j.价值:必须以相同的货币单位说明出售价值;
k.若有原产地,应注明原产地所在国别。最后,在发票结尾必须由一位有签名权的人士提交以下按规定注明的声明:“证书是真实和正确的。”
⒉提货单 分为海运提单和航空提单两种。必须注明运输费用和重量。可以使用指示提单。但要注明一位被通知人地址。
⒊货物清单 应为一式两份。发运货物必须有注明单件货物清单。另外,对于化学产品的进口,必须注明商品的准确名称。

二、进口关税

菲律宾的进口关税部分从量征收,部分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关税的产品有:酒精饮料、烟花爆竹、烟草制品、手表、矿物然、卡通、糖精、扑克等。从价关税税率范围为10-100%,以发材料价格为标准,涉及商品范围较大。菲律宾于1998年1月1日建立了增值税体制,税率为10%。农产品、海产品、化肥、农花和除草剂,一些石油产品、部分书籍和纸的进口免征增值税。匪律宾还征收文件印花税,该税一般用于提货单、接货单、汇票、其他交易单、保险单、抵押契据、委托书及其他文件。所有正式进口发票价值多于5000比索要交进口手续费250比索。这一费用将由进口商或委托人交给授权银行。菲律宾海关对以下情况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⒈印刷材料、图画、像片、标签、目录册、价格册、小书籍等,但必须标有“不用于出售的样品或广告材料”的字样;⒉有商业价值的样品,但价值不得超过1500美元;⒊非用于出售或无商业价值的样品,以及注有“保健”字样的医药样品。

三、进口许可

需进口许可证的产品主要有汽车、拖拉机、小汽车、柴油机、汽油机、摩托车、耐用消费品、新闻版和印刷设备、水泥、与健康有关和与公安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于受限制的进口商品,需事先得到中央银行的审批,因为这类产品不是基础产品,所有这类产品分为二

J. 中国和泰国之间运货的海关税大概是多少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海关关税针对每一种产品都有不同的关税。基本上现在中国对所有和我国有贸易交往的国家都使用最惠国关税,一般关税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惩罚性关税,是非正常情况下才会使用的。
货物进口和出口的要求是不同的。
化妆品的进口是特别麻烦的,首先需要通过标签审查,之后是产品安全性和功效性的审查。然后取得相关证书后才能进口。化妆品是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先要商检部门出具通关单,然后才能报关。进口的关税是护肤品等6.5%,眼唇等化妆品等是10%,指甲油类是15%。在原价加上税金后再要增收17%的增值税。
听说在进入国内消费渠道后,高档化妆品还要征收一个奢侈品消费税。
所以,基本上这些费用都加上,再来运费和保险费后能让原价翻个几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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