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土耳其的拐卖妇女很多
Ⅰ 世界上还有哪些国家存在拐卖人口
世界上每个国家都存在人口拐卖,但有三个国家是人口拐卖问题最严重的:中国,朝鲜,伊朗。
正因为天朝人口拐卖高居世界榜首,所以格外重视人口拐卖的问题~翻开刑法典,你会发现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相当重,甚至超过了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罪最低刑罚是5至10年,然而考虑到该条还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仔细看,你会发现八条加重处罚的情形几乎囊括了所有拐卖情形),结果是现实中5至10年的刑期几乎没用,一旦拐卖妇女儿童,一般判处10年以上的刑罚。以下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老大)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几乎所有人贩子都不会只拐2个人以下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奸淫哦~不是强奸,也就是说双方自愿也不可以)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没有妇女会自愿被拐卖的哟)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除了上面那条的方法,只有偷盗了,妇女很难被偷,所以偷小孩也不可以,所以就是什么方法都不可以。。。。)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soga,处罚这么重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口拐卖?这不就像世界上永远有杀人犯一个道理么~其实你说的“治理”最大的作用还是在于预防,但在楼上说的需求下,总有人铤而走险呀。所以,我认为治理人口拐卖问题的核心反而不在人口拐卖问题本身上,而在发展平衡经济、提高人文素质等等,宽泛而不易见效滴方面啊~
有用的话就给我好评吧~~
Ⅱ 土耳其怎么解决人口贩卖的措施
人口贩卖是指以剥削、利用为目的,而进行的招募、运输、移送、提供或取得某人。 人口贩卖的过程通常会牵涉到非法的手段,例如以暴力威胁、其他形式的强迫、绑架、诈骗等方式。剥削的内容包括强迫卖淫或其他类型的性剥削、强迫劳动、奴役、摘除器官等。儿童的剥削形式也包括非法的国际领养、强迫在年幼时结婚、招募为童兵、或是进行非自愿的乞讨。
2. 解决措施
(一)确立政治意愿
国家或政府间的合作对于打击跨国犯罪,尤其是跨国人口贩卖是必要的前提。相关国家和政府间较高政治层面的支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缺乏这样的政治意愿,那么一切法律层面的努力都将建立在沙滩之上,迟早付之东流。因此,推动国家和政府间在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更广泛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贩毒、贩卖人口、非法移民、电信诈骗和网络犯罪是必须的。⑴上述地区间的合作实践给有力打击此类犯罪创造了一个必要的环境,提供了一个合作的平台。如果缺乏这个体现在政治意愿中的制度性平台,一切都无从谈起。
各国政府有责任把贩运者绳之以法,以帮助受害者,但他们也是大客户,每年花费成百上千亿美元来购买产品与服务,从建筑业、军备到办公用品与技术设备。如此,他们能够对需求产生即时的影响。政府应该审查他们的采购供应链,力争大幅度减少对弱势群体的剥削。要在供应链上杜绝奴役,企业与政府都必须扮演重要的角色。在这个消费者意识不断觉醒的时代,公司必须更加彻底地追查其物料来源、监督其供应链。政府必须更加努力地落实现行法规。随着新法律的通过,原材料的可追踪性正在从自愿采用的最佳做法转为法律责任。各行业都在面对不断增大的压力,因此更应了解其所获得原材料的生产环境。
(二)确立“起诉定罪优先”的执法模式
相关条约的批准如果没有国内立法、执法的配合和落实,只是一纸空文。国家或政府将条约的规定束之高阁,不进行适当的国内法转化,在法律上没有进行创设人口贩卖罪名并与相关犯罪进行区分的努力,是非常常见的事。可见,即使存在政治意愿也不能确保有效合作的跟进。唯一的办法就是国家和政府加大对贩运者的起诉力度,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近年来,各国政府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对跨国人口贩卖罪行的反应模式可以总结为两种:一种是强调对犯罪者的起诉和定罪,我们将其概括为“起诉定罪优先”模式;另一种则以被害人为导向,强调对被解救的受害者的权利保护和救济,我们称之为“人权保障优先”模式。两种模式当然都涵盖了加强执法以及保护受害者的各个方面,存在若干重合的内容,但是出发点以及强调的重点并不相同。
(三)确立警务执行的具体长效机制
政府必须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激励机制,鼓励他们有目的地寻查人口贩运受害者并对贩运的迹象积极开展调查。一些成功的策略包括主动调查卖淫场所和劳工案件屡发的工作场所以及对雇佣许多外籍工人的企业进行常规检查等。但是,不能完全依赖执法部门,医务人员、教师、移民管理机构和儿童维权组织等都具有发现和解救贩运受害者的能力。对他们来说,主动识别的含义就是意识到现代的奴役可以发生在任何人身上,并且要克服文化成见和仇外心理。政府必须对所有可能接触到受害者(包括最大范围的潜在受害者群体)的单位进行培训,而且最好把培训作为一项强制性规定。
(四)重视发挥NGO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可以对贩运受害者提供照顾,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并对政府政策提供反馈。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宝贝回家”就是一个很好的政府与NGO合作的成功例证。虽然NGO在我国的成长土壤并不深厚,具体行动也受多方条件的制约,但是仍可视其为反贩卖战役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面对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现实,承认NGO的地位,拓展民间渠道,建立机动性强、效果明显的官民合作机制是势在必行的。
尽管NGO作为打击人口贩运的伙伴有巨大的价值,但政府经常忽视对非政府组织提供资助,不让它们参与法律程序,并且将它们排除在反贩运的努力之外。笔者认为,对非政府组织的资助、指导、信任和支持是必要的,因为政府并不经常处在为受害者提供所需服务的最佳地位。非政府组织可以是理想的伙伴,填补保护方面的空白,包括为受害者提供庇护所、有关移民身份的法律援助以及咨询服务。然而非政府组织不应当替政府的保护职责承担费用。资助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增加的服务显示政府对保护的承诺。这种资助反过来也使得受害者能够加入调查和起诉,从而帮助执法者的工作。
(五)将跨国贩卖人口作为危害人类罪的可能
危害人类罪是一个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的概念,“现在,酷刑、非法人体实验、奴役状态和其他与奴隶活动有关的行为,都被包括在危害人类罪这个领域中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中规定了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
口;(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酷刑;(7)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强迫人员失踪;(10)种族隔离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上述规定,反映了从纽伦堡审判以来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
从本质上看,贩卖人口一直是世界上最为隐蔽的罪行之一,并且还可能是最经常被误解的罪行之一。贩卖人口的罪行往往错误地被归类为人身伤害、窝藏非法移民及风化犯罪,从而给打击犯罪造成了障碍,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使得正确的数据统计都不可能实现。当今,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受自然、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面临的国际形势也极端复杂,这就注定了打击跨国人口贩卖问题无论是从政治层面还是从法律框架领域都还面临诸多挑战,任重道远,但是我们“保护受害者,惩罚施虐者,帮助幸存者”的原则将永远不变。
Ⅲ 为什么说土耳其是“多妻之国”
笃信伊斯兰教的土耳其,自古就以“多妻之国”着称。凯末尔革命后制定的第一部非宗教性的法典,重新调整了结婚、离婚、继承私有财产等各种关系,不仅废除了多妻制,而且使妇女在所有上述法律问题上,同男人处于平等地位。凯末尔党人对新的立法曾抱很大希望,然而,实际上它在许多方面却成了一纸空文。一夫多妻、男尊女卑现象在社会上继续存在。按照伊斯兰教教规,允许一个土耳其男人可以分别娶四房妻子,而国家是不承认这种一夫多妻的穆斯林婚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