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花号案为什么审判土耳其
Ⅰ 荷花号案的判决依据
1927年9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判称,土耳其对法国“荷花号”的负责船员戴蒙行使刑事管辖权,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原则,因此无需考虑对戴蒙的赔偿问题。针对法国的第一项抗辩,法院认为,国际法“远远没有订下一项禁止国家把其法律及其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其境外的人、财产和行为的普遍规则”,国际法让国家在这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国际法只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对此加以限制,而在其他情况下,“每个国家在采用它认为最好和最适合的原则方面则仍然是自由的”。
法院认为,虽然在任何法律制度中,刑法的属地管辖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同时,尽管管辖方式有所不同,几乎所有的法律制度又把各自的管辖权扩展及于在其领土之外的犯罪。因此,刑法的属地管辖并不是一项绝对的国际法原则,也并不与领土主权完全一致。
法院认为,土耳其行使管辖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因为犯罪行为的后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比作土耳其领土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国际法上没有规则规定国家只能考虑犯罪行为发生时犯人所在的那个地方。即使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至于法国的第二项抗辩理由,法院也不予承认。法院认为,船舶在公海上,即在没有国家能主张领土主权的区域内,除受船旗国管辖外,不受其他国家管辖。但不能说一个国家不能在自己的领土上对外国船舶在公海上作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在公海自由的法律体制下,在公海上的船舶就如同是在船旗国的领土一样,但没有理由说船旗国的权力比属地国的权力更大。因此,在公海上的船舶所发生的事件必须被认为是在船旗国领土上发生的事件。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海上,而其效果发生在悬挂另一国旗帜的船舶上,或发生在它国领土上,就像发生在两国领土上的事件一样,国际法上没有一个规则禁止犯罪行为效果所及的船舶所属的国家把该行为当作是发生在其领土上的行为。除非有一习惯国际法规则规定船旗国有专属管辖权,而存在这样的规则是没有足够证据的,相反,国家对在外国船上所作出的行为根据本国法律加以处置的事例却屡见不鲜。因此,国际法并不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土耳其对罪犯行使刑事管辖权。
Ⅱ 荷花号案的介绍
1926年8月2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碰撞。“博兹-库特号”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当“荷花号”抵达土耳其港口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人员法国海军上尉戴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同“博兹-库特号”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逮捕,并在伊斯坦布尔提出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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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是国际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涉及国际法上的问题有:
(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
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二)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
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的《公海公约》。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Ⅳ 荷花号案的判决经过
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期监禁(80天)和一笔为数不多的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举物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唯答和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土耳指盯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公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Ⅳ 荷花号案对国际法的发展有什么意义
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备绝斗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宏高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仿磨施。
Ⅵ 国际法案例三则: 北海大陆架案、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及荷花号案
1答: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
2答:大陆架划界公平原则: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第3667号总统公告》指出:"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自此,岁碰袭公平原则被引入大陆架划界制度乎兄。
3答:能同时适用。但在具体吵侍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Ⅶ 国际法案例 荷花号案
不违反国家法原则。法国和土耳其的主张都没有问题,土耳其以其属人保护原则主张,法国其实也在遵循属人原则。
Ⅷ 荷花号案的评析
本案涉及属地管辖权和公海管辖权问题。属地管辖即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一国是否可对在其领域之外的人或事行使管辖权呢?国际法承认一国可以根据“属人优越权”(国籍)、保护性管辖原则、普遍性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例如,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这表明,正如法院在本案中所判决滑镇的那样,刑法的属地性不是国际法的一项绝对的原则,也并不与领土主权完全一致。
?虽然本案判决超越了刑法的属地性原则,但并不等于说本案的判决就是正确的。事实上,本案的判决在下述两个方面长期受到国际法学界的批评,也为后来的国际实践所否定。一是法院否认当时存在着船旗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盯让物的碰撞事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此都作出了明确否定。公约规定国家对在公海上的本国船舶,包括船员、乘客、货物有权行使管辖。《海洋法公约》第97条还排除了船旗国和船长或船员的国籍国凯液以外的国家对他们行使刑事管辖权。二是法院将一国在公海上的船舶等同于该国领土,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浮动领土说”的反映。虽然某些国际公约为了便于解决管辖权问题而将船舶称为“拟制领土”,但它毕竟不是一国实际领土。而且,“浮动领土”是与“治外法权”相联系的,因此,法院的这个观点是过时的和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