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实行什么法系
❶ 土耳其是什么社会制度
土耳其是资本主义国家。
土耳其政治是以议会制代议民主制的共和体制为框架(也就是议会制),奉行多党制,土耳其总理是政府的领导人。土耳其的政治体制以分权为原则,行政权由政府行使,立法权则属于政府及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司法则独立于行政及立法。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1月7日起实施,宪法奉行世俗主义。2017年4月土耳其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总统制将成为2019年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后的法定政体。
延伸:
土耳其共和国(土耳其文:Türkiye Cumhuriyeti,英语:The Republic of Turkey),简称土耳其,是一个横跨欧亚两洲的国家,北临黑海,南临地中海,东南与叙利亚、伊拉克接壤,西临爱琴海,并与希腊以及保加利亚接壤,东部与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和伊朗接壤。土耳其地理位置和地缘政治战略意义极为重要,是连接欧亚的十字路口。
土耳其人是属于欧洲人种的地中海原住民的后裔,奥斯曼一世在1299年建立奥斯曼帝国。到1453年5月29日,穆罕默德二世攻陷君士坦丁堡,灭拜占庭帝国,至16世纪和17世纪,尤其是苏莱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统治区域地跨欧、亚、非三大洲。故奥斯曼帝国的君主苏丹视自己为天下之主,土耳其继承了东罗马帝国的文化和伊斯兰文化,因而东西文明在其得以统合。19世纪时国力开始衰落,1914年8月奥斯曼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加入同盟国作战,并于1918年战败。丧失了大片领土,帝国从此土崩瓦解。1919年,土耳其击退外国侵略者,1923年10月29日建立土耳其共和国。
土耳其地跨亚、欧两大洲,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均实行欧洲模式,是欧盟的候选国。宪法规定土耳其为民主、政教分离和实行法制的国家。 土耳其外交重心在西方,在与美国保持传统战略伙伴关系的同时加强与欧洲国家的关系。
土耳其是北约成员国,又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创始会员国及二十国集团的成员。拥有雄厚的工业基础,为世界新兴经济体之一,亦是全球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
❷ 土耳其国家的政体是怎样的
土耳其宪法规定:土耳其为民族、民主、政教分离和实行法治的国家.大国民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实行普遍直接选举.总统为全民直选,总统任期5年,可以连任一届
❸ 关于土耳其你都知道哪些呢
土耳其,是一个横跨欧亚两洲的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实行欧洲的模式,同时也是欧盟的候选国。根据宪法规定土耳其是民主、政教分离和实行法制的一个国家。土耳其外交重心是在西方的,在与美国保持传统战略伙伴关系的同时,也在加强与欧洲各国家之间的关系。该国拥有着雄厚的工业基础,是全球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
❹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普通法系又名英美法系或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判例法为法源的,主要是英国及曾经为英国殖民地的国家使用。大陆的意思是相对英伦三岛来说的欧洲大陆,大陆法系又名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曾为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使用,也包括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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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谁能简单说明一下,什么是英美法系,什么是大陆法系.分别是哪些国家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❻ 西方两大法系的名称、代表国、渊源、特点与比较
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 -
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一是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
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一是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协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❼ 全世界使用大陆法系的国家有哪些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日本)采用。
❽ 现代法系是如何划分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什么特点
最简单、显着的特点就是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为主,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院判决依照成文的法律规定。。而英美法系则是以判例法为主,即对一案件审理时要参照以往法院审理相同或者类似案件所做出的判决,并依照此类判决来审理目前的案件。。。
❾ 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使用的是什么法律体系
奥斯曼帝国是一个封建军事专制的、具有伊斯兰性质的君主神权国家。首先,封建采邑制度是奥斯曼帝国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奥斯曼帝国早期以及其后在军事上获得胜利和健全内部行政的最可靠的制度之一。“西帕希”是一种采邑骑兵,是奥斯曼帝国的作战主力;素丹以采邑支付军饷,采邑主可以亲自征收一定数量的帝国税收。采邑有“提马尔”“齐亚梅”“巴斯”等名称区别大小。奥斯曼帝国依靠采邑军事体系来维持武力。(早期加尼沙里军团人数较少)其次,帝国政府采取了米勒特制度。非穆斯林民众都被政府安排在法律承认的宗教社区内生活。这种非伊斯兰的宗教团体或宗教社区统称为“米勒特”。每个米勒特都可以使用自己的语言,发展自己的宗教、文化和教育机构;还可自行征收税款并上缴帝国财政;保持自己独立的法庭,审判同族成员一切案件的各种合法权利。早期奥斯曼帝国不断扩张和征服,帝国逐渐演变为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封建军事联合体。同时,所有的宗教或教派团体都是相互混杂在一起。土耳其文化,是由各种不同成分构成的混合物。突厥人从波斯人那里采用了艺术的主题、纯文学的典范以及颂扬国王的那些政治观念。拜占庭人曾供给他们军事的和政治的各种制度;土耳其人还从阿拉伯人那里获取科学和宗教。帝国中包含着阿拉伯人、柏柏尔人、埃及人、库尔德人、亚美尼亚人、斯拉夫人、希腊人、阿尔巴尼亚人等民族集团,土耳其人在本国是一个少数民族集团。为了对境内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信仰的人进行有效通知,使各领域进行和谐有序的交往,帝国政府需要米勒特制度。米勒特制度虽然有助于多民族国家迅速扩张,但这些文化飞地不利于国家整合,地方离心力甚至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愈发增加,这也是后来奥斯曼帝国瓦解的原因之一。再者,帝国还有的黎波里、突尼斯、阿尔及尔、克里米亚等名义上是土耳其的附属国,但实际上是独立的国家。在长时期内,这些附属国都由土着的统治者管辖,许多土着统治者也曾将政权传给他们的后人。这些政府每年向奥斯曼帝国中央政府称臣纳贡,表示承认土耳其的宗主权,尽管那种贡税具有更多的礼物性质。自十七世纪以后,由于奥斯曼帝国海军舰队的衰落,北非马格里布地区的地方政权与中央更加离心离德。有些行省,比如埃及名义上由奥斯曼哈里发任命的帕夏(总督)治理,并且帝国也派驻了禁卫军协管,然而实际的统治者依然是马穆鲁克。埃及被划分为十二个州,每个州的贝伊(国内俗名叫巴依老爷)多由马穆鲁克充任;每位贝伊都有私人卫队,由奴隶战士组成,他们执行贝伊的命令,维持他的权力。奴隶们主要是从高加索输入,马穆鲁克人就凭着他们使自己的家族保持生气。正如在以前的统治时代一样,马穆鲁克人征收赋税,招募兵员;但是,他们缴纳年贡,表示承认奥斯曼人的宗主权。在帝国其它省份,即使没有类似埃及马穆鲁克这样强大的地方武装势力,伊斯坦布尔派来的帕夏由于任期短暂,不了解地方的情祝,再加之地方贝伊们的阳奉阴违,中央难以对于地方政务实行真正的控制。